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点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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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法条及相关对比

刑法分则重点法条及相关对比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选择性罪名。

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重法优于轻法,依处罚较重的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意。

危险犯: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3、生效销售劣药罪: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对象,劣药,假药;形态,实害犯,危险犯。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罪:故意。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性质,非食品性原料;形态,行为犯,危险犯。

5、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处罚。

“多次”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

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不包括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

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方式:绕关。

瞒关,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间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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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刑法学是法硕考研试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法硕辅导老师整理了刑法学备考资料,希望能为正在备战2017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提供复习参考。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

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

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

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

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D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本节共有9个罪名。

实施⽣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概念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的⾏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的⾏为。

数额较⼤是指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

销售⾦额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3、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4、主观⽅⾯是故意。

⼆、⽣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概念 ⽣产、销售假药罪,是指⽣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进⾏⽣产、销售,⾜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表现为⾏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禁⽌使⽤的药品; (2)未取得批准⽂号⽣产的药品; (3)变质不能药⽤的药品; (4)被污染不能药⽤的药品; 3、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4、主观⽅⾯是故意。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生产、销售假药罪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生产、销售假药罪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知识要点】1.“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

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罪。

2.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一款做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以成立本罪。

另外,新条文将原来的“倍比罚金”改为了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的重要考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走私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前者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后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妨害清算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前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隐藏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行为。

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从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在此之前一年之内恶意处分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的,就构成虚假破产罪。

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推导:国有企业高管(董事、经理)同业禁止。

四、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五、挪用公款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六、如果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可能成立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不是非法制作与真币相似的货币,而是采用其他方法,如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或以民间的"冥币",然后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本罪,可以定诈骗罪。

七、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如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使用,但有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五)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五)

第⼗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4分) 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最近两年没有直接考查本节罪名的题⽬,从以往真题考查的历史来看,考查重点主要在⼀般伪劣产品和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区别。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个⼈或单位主体,违反国家的规定,产销伪劣的产品,销售⾦额达五万,就可以构成该罪。

若是尚未去销售,货值达到⼗五万,应当认定为未遂。

明知他⼈为此罪,仍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认定是共犯,违反了本节犯罪,⼜以暴⼒抗查处,应当要数罪并罚。

若形成法条竞合,应择⼀重罪处罚,若形成想象竞合,亦从⼀重罪处罚。

产销了特殊物品,尚不构成特殊罪,销售额五万以上,就应认定为该罪。

本罪的刑期,可以判罪犯⽆期。

⼆、⽣产、销售假药罪 违反了国家规定,⽣产销售了假药,形成了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若问本罪刑,可以判罪犯死刑。

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某⼈⽣产或销售,有毒有害的⾷品,只要实施了⾏为,就可以构成该罪,若不是为了牟利,⽽是为其他⽬的,实施了这种⾏为,应当要另定他罪。

若问本罪刑,可以判罪犯死刑。

四、⽣产、销售劣药罪 违反了国家规定,⽣产销售了劣药,造成了严重危害,才能够构成该罪,本罪的刑期,可以判罪犯⽆期。

五、⽣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 违反了国家规定,⾷品不符合标准,形成了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本罪的刑期,可以判罪犯⽆期。

六、⽣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 产品不符合标准,并且是医⽤器材,若实施销售⾏为,也可以构成该罪,形成了现实危险,就认定为是既遂。

七、⽣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够构成犯罪,本罪的刑期,也只不过是五年。

第⼆节⾛私罪 最近两年没有直接考查本节罪名的题⽬,从以往真题考查的历史来看,考查重点主要在⾛私普通物品和⾛私特殊物品之间的区别。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私普通的物品,偷逃税额达五万,⾛私⽅式有三种,瞒关绕关与闯关,多次⾛私未处理,应该要累计计算,所谓的未经处理,不仅指刑事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放纵走私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渎职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虽然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不意味着必须是合法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也就是说,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对象--伪劣产品。

限于除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很广泛,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之中。

提示注意1这里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这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对此已经有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范。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也是本节唯一的一个数额犯。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4.主观罪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提示注意2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例如生产者甲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产品的配方出现错误,使该产品成为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

但此后甲仍然将该伪劣产品推向市场进行出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提示注意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本节的“基础性罪名”、“兜底性罪名”,凡是考题中出现“生产、销售伪劣”字样的,都或多或少与本罪有关。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自考《刑法学》第十六章串讲笔记

自考《刑法学》第十六章串讲笔记

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共性问题 1、构成要件不同 1)数额犯(1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为犯(1个),⽣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3)危险犯(3个),⽣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产、销售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4)结果犯(4个):⽣产、销售劣药罪;⽣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

2、各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认定 (1)只构成第140条之罪。

⾏为⼈⽣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

例如⽣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为⼈⽣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例如⽣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

⾏为⼈⽣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发⽣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为犯数法条的情况。

例如⾏为⼈⽣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以危害⼈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为⼈⽣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产销售劣药罪。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
500
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 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
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
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D项错误。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 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刑法概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犯罪概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犯罪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错误!未定义书
签。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是抽象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同理,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
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也需要法官根据案
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违法制售假药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违法制售假药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违法制售假药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违法制售假药是一种危害巨大的犯罪行为,其损害公众健康,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违法制售假药罪进行法律解释,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其危害性和司法处理方式。

违法制售假药罪的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制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药品,严重妨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行的要素包括:一、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心态;二、客观方面的制售假药行为;三、药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导致严重危害。

制售假药行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制假和销售假药。

制假是指以非法途径生产和制造假药,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原料或未经审批的生产工艺,欺骗消费者或者批发零售商。

销售假药是指以各种方式将制造的假药出售给消费者,包括通过药店、网店、医院等渠道进行销售。

药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导致严重危害是违法制售假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药品的不合格性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可能导致病情加重、产生不良反应、药物耐药性等问题,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该罪行的判断要求存在严重危害,即该药品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重大威胁。

案例分析2018年,某省公安机关在一次打击假药犯罪的行动中,侦破了一个团伙制售假药案件。

该团伙利用互联网销售渠道,制作并销售一种自称可以治疗癌症的假药。

该假药制造工艺极其简单,却以高价格骗取消费者购买。

经检测,该假药实际上只是普通的维生素片,对癌症没有任何治疗效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团伙成员采取了依法逮捕、起诉的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团伙成员的制售假药行为涉嫌违法制售假药罪。

最终,该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表明了制售假药罪的严重性及法律的惩治力度。

虽然刑法对于制售假药罪并未明确规定刑罚幅度,但是依据不同情况,法院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量刑准则,对罪犯进行综合评判,予以刑罚。

结论违法制售假药罪严重妨害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使得医药行业的信任受损。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I am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 excitement, and God has its own arrangement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导读: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嫌疑人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一、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与特征⽣产、销售假药罪,是指⽣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本罪客观⽅⾯表现为⽣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为⼈⽣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使⽤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产、进⼝,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号⽽未取得批准⽂号的原料药⽣产的;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述假药都限于⽤于⼈体的药品与⾮药品,如果⽣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为另设了规定,故⽣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药品与⾮药品。

但这⼜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于⼈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于⼈体,但⾏为⼈将它假冒为药品⽽提供给⼈使⽤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

看来,这取决于⾏为⼈的⾏为与主观意图,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体使⽤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于⼈体;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的药品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否⽤于⼈体。

(2)具有⽣产、销售假药的⾏为。

⼀切制造、加⼯、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为,都是⽣产假药的⾏为。

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成不合格药品,采集⾮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使⽤的、变质不能药⽤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产假药的⾏为。

《刑法学》罪名详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三)

《刑法学》罪名详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三)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概念及其构成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对⽣产、销售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命权。

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危及⼈⾝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此,《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这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产、销售许可证制度。

凡⽣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侵犯了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安全、造成重⼤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1、所谓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器材和家⽤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2、所谓压⼒容器,是指储存⾼压物品的容器、如⾼压锅、压⼒机、氧⽓瓶、压⼒洗⾐机等。

3、所谓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制造系统的煤⽓发⽣炉、煤⽓罐、炸药(包括黄⾊炸药、⿊⾊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司法考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oc

司法考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oc

07年司法考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在产品中参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观方面1、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不包括建筑工程(这里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A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B 、以假充真C 、以次充好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A、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B、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积计算。

C、在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的一体化时,行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

D、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制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二、本罪主体本罪主体必须是生产者与销售者1、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

2、销售者——既包括批量销售者,也包括零散销售者,还包括产品生产的直接销售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主观方面1、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还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2、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3、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产品配方出现错误,使该产品成为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4、但是,当生产者疏忽大意生产出伪劣产品后,查出该产品是伪劣产品时,仍然推向市场又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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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点解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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