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如何在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过程中实现办案力量的优化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摘要】现行法官员额制度实施存在着一系列困境,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激励机制缺失、评价标准不明确、权力滥用问题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为了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明确的评价标准,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并完善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举措,法官员额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改革建议是必要的,希望通过这些改革,未来法官员额制度能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困境、破局、制度设计、激励机制、评价标准、权力滥用、监督机制、改革建议、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关注。
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根据法官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和选拔程序,确定法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和聘任方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随着法官员额制度的不断推进,一些困难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制度设计不合理、激励机制缺失、评价标准不明确、权力滥用问题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相继浮现,给法官员额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障碍。
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推动法官员额制度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又一焦点,亟需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共同努力解决。
2. 正文2.1 制度设计不合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是导致法官员额制实施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现行法官员额制下,法官的数量和职位设置较为僵化,无法灵活应对司法需求的变化。
法官员额制中的法官数量过少,导致审案负担过重,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在一些繁忙的法院,法官们需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导致审理质量和效率都无法得到保障。
法官员额制中的职位设置过于固定,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一些法院可能需要增加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官,但却无法及时调配人员,导致司法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对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意义重大。
一、建立员额检察官嫌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员额检察官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洽秩序的具体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是指以宪法、检察官法限定的检察官职能为依据,由法定的考核主体依照考核程序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体现出的态度、能力和业绩进行全方位、公正、客观的计量和评价的过程。
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实现权责统一。
而绩效考核的过程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员额检察官的履取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
对于办案过程的评价约束可以使检察官在激励检察官办案的同时,更加强化其思想上对监督的认同和实践中对履职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员额检察官履职的重要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遴选不仅仅是从已有的检察官队伍中实现优中选优,更重要的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通过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能够固化员额检察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细化员额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效率标准,通过_定的分值量化,直接反映其办案数量和质量,引导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更好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与法官、律师相比,同样是法律职业者。
但通过与之工作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其职业保障,从而增强其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员额制是指法官的人数受到一定限制,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设置。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合理控制法官数量,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员额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破局,继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进行探讨。
法官员额制可能导致法官数量不足的困境。
在一些地区或法院,由于法官的配备不足,导致了审案量大、工作负荷重、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繁重,但法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案件的审理需要,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足,司法效率的低下,甚至会造成一些案件的积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员额制所带来的局限性就凸显出来了。
虽然一些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法官工作效率和引入其他司法资源来弥补法官数量不足的问题,但这样做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官员额制也可能导致法官质量不足的困境。
在一些地区或法院,由于法官数量有限,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处理不慎、工作负载过重、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司法质量和公正性。
而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吸引到优秀的法官人才,也是导致法官质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官数量和质量不足将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从而违背了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为了解决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应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增加基层法院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司法质量。
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对法官编号进行灵活配置,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需要。
可以采取措施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合理调配司法资源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困境和破局。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逐步完善法官员额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增加法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从而提高法官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2024年检察院提升机关效能完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检察院提升机关效能完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一、创新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1. 推行电子办案系统。
建立全面电子化的办案平台,实现案件全程电子化管理。
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办案材料的电子化存储、流转和检索,提高办案效率。
2. 强化科技支撑。
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案情分析和预判工作,提高办案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科技应用能力。
3. 改进协作机制。
加强与警方、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建立和完善案件协作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二、加强执法监督,提升公信力1. 增加监督力度。
建立定期检查和督导制度,加强对机关内部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和规范。
加强执法犯罪线索的核查和查证工作,减少冤假错案。
2. 强化反腐倡廉。
加大对检察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检察官廉政档案和财产申报制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涉及检察官的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机关形象。
3. 优化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系统,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公开投诉受理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各类投诉举报,提升机关公信力。
三、提升人员素质,提高综合能力1. 加强培训教育。
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开展心理辅导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能力。
2. 优化人员结构。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
实行人员的分工负责和定期轮岗制度,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3. 加强团队建设。
注重培养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建立和完善评优奖励机制,激励团队成员的积极进取和创新意识。
定期组织团队交流和培训,促进团队成员的共同成长。
综上所述,2024年检察院提升机关效能完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创新办案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和提升人员素质。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提高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提升机关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法官的数量和分布由政府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很多国家,法官员额制度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它对于司法独立、审判公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破局。
本文将从法官员额制度带来的挑战、困境和破局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挑战1. 资源分配不均法官员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源分配不均的挑战。
一些地方可能因为案件数量少或者不复杂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官人员,而一些地方可能因为案件数量多或者复杂而需要更多的法官人员。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负担过重,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闲置。
3. 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挑战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挑战。
由于法官的数量和分布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可能会利用这一制度来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对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进行干预和操纵,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二、困境1. 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法官员额制度可能会导致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
由于法官的数量和分布由政府决定,法官可能会在一个地方长期任职,很难进行轮调和调动。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过剩,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稀缺。
2. 法官职业发展的困境由于法官员额制度可能导致法官在某个地方长期任职,很难进行异地调动,这就可能对法官的职业发展造成困境。
一些有潜力的年轻法官可能因为调动困难而无法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司法系统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3. 法官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和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需要面对更大的工作压力。
他们可能需要处理更多数量和更复杂的案件,而且很难得到支援和调动。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审判质量下降。
三、破局1. 引入市场机制为了解决法官员额制度可能面临的资源分配不均和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等问题,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
即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法官的数量和分布,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蒋 蓉
( 贵州 省贵 阳市花溪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 摘要】 在 司法制度 中, 检察 官员额制是其 中有的一项配套措施 。 在 职率。
贵阳 5 5 0 0 0 0 )
二、 优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对策 定程度上 ,检察 官员额制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 了整 个检 察队 由上文可知, 我 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一系列 问题 , 对我 伍的素质 , 而且也不利于 司法制度 的发展 。基 于此 , 不断对检 察官 国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造成 了严重 的影响 。 因此 , 我 国必须采取行 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 , 有 着重要 的意 义。本文 旨在对检 察官员额制 以此来确保 改革 的顺利进行 。 笔者根据 改革 中存在 的问题及其 对策进行探 讨 ,以此来 为业 内人 士提供相 之有效的对策来解 决问题 , 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 多年 的工作经验 , 共 总结出以下几 点对策 : 关的参考 。 ( 1 ) 深入调研检察官员的底数。 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密切 【 关键词 】 检察 官员 额制 改革 问题 对策 关系到每位检察官员的切身利益 : 因此, 相关部 门必须先深入调研 检 察 官 员 的 底 数 , 以 此 来 为 改革 方 案 的合 理 制 定提 供 必 要 的 参 考 在我 国, 目前检察改革 的重中之重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同 依 据 。其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一是 , 相 关部 门可 以 以 开展 岗位 意 向调 查 时, 这也是实现检察官员职业化 的重要有效途径之 一。一方 面, 检 的方式来测算翔实的人员数据 ; 不仅要充分 了解入额意 向, 而且还 察官员额制 的推行在确保检察质量 的同时 ,还有利于办案效 率的 要做好测算和分析数据的工作; 二是 , 可以采用分类访谈与个别答 提 高。 另一 方 面 , 这 也 促 进 了 检 察 工作 的专 业 化 。 同时, 这 还促 进 了 疑相结合 的方式来深入研究分析检察官员队伍 的具体诉求 ,以此 检察机关激励机制 的建立 ,从而有利于检察官员 队伍整体素质 的 来 其 思 想 动 态 进 行 实 时 的 了解 ; 例 如 , 相 关 部 门可 以开 展 座 谈 会 提升 。 因此 , 如何推行和优化检察 官员额制 已成为当前亟需解 决的 等 。
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院检 察 官 .研 究方 向为 刑 法 学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西 南 政 法 大 学法 学  ̄Y,2018年 度 学 生科 研 创 新 项 目 “员额 制 检 察 官 办 案 责 任 制 改 革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 Y2018008
无 论 是英 美法 系 国 家 的 检 察官 还 是 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检 察 官 ,任 职 条 件要 求 都 非常 高 、选 任 检 察 官 的 程 序 亦极 为严 格 。多数 英美 法 系 的 国 家 实 行 从优 秀 的律 师 中严 格 遴 选检 察 官 的 制 度 ,如 在 美 国 获得律师资格必 须是在大学毕业 的基础上 ,通过竞 争激烈的法学 院LSAT入学考试后 ,在 法学院学 习3年 期 满 ,再 通 过 相 应 州 的 律 师 资格 考 试 才 能 获 得 。而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尽 管 没 有 检 察 官 必 须 从 律 师 中遴 选 的制 度 ,但 国 家 都将 其 视 为 “法 律 人 ”予 以 专 门培 养 ,并 通 过 严 格 的 考 试 和 培 训 制 度 来 保 证 检 察 官 具 备 极 高 素 质 。如 德 国 的 求 职 者 想 取 得 检 察 官 的 任 命 ,一 般 要 经 过 10年 以上 的 时 问 .其 问 必 须 通过 两 次 国 家 考 试 和 一 次 全 面 的 综 合 评 价 考 核 。_l_然 而 ,根 据 我 国 2001年 的 《检 察 官 法 》,在 各级 人 民检察院 中,不管工作在政工 、文秘岗位上 ,还是工作在财务 、技 术岗位 上 ,都能成为检察官 ,一个 检察院具备检察官身份 的人至少在80%以上。[z 可 以说 ,我 国检察官的选任是非精英化的 ,且真 正从 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不到半数 。即使是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基本上也不能独立作 出处理决定 , 需 要 经 过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甚 至 检 察 长 (分 管 副 检 察 长 )的审 批 ,看 似 能 起 到 案 件质 量 层 层 把 关 的作 用 ,实际上严重影响 了办案 的效 率 ,且案件质 量一旦发生 问题无法 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员额制检察 官改革正是针对我 国检察官 队伍 大众 化 、责 任追究模糊化 、办案效率低下等 原因而进行的 ,其最终
基层院入额检察官面临的新问题和应对措施
基层院入额检察官面临的新问题和应对措施作者:崔艳玲杨茂春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0期崔艳玲杨茂春【摘要】基层院入额检察官是顺应司法改革,在检察机关的一支专业化、精细化队伍,但运行过程中,仍有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我们一边运行一边总结,一边总结一边改进,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入额检察官存在问题应对措施整个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实行员额制,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检察队伍精英化,检察事业更好服务社会的一项长效性措施。
基层检察院自2016年以来,边改革边运行,边运行边总结,因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检察官能力参差不齐,检察官助理积极性不高,案件办理考核评价不科学的问题。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2016年有办案检察官46名,办理全市百分之五十的案件,2017年改革后,根据百分之三十九的比例,该院现有员额官22名,办理案件数分毫不减,但办案人员减半。
下面,笔者结合本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案件量多,类型繁杂,自2018年以来,仅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套路贷、电信诈骗、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稀少罪名案件如危险驾驶、盗窃案般爆发,而检察官的“门槛”越来越高,人员越来越少,尤其是在贫困省份中的偏远地区,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堪比登天,因而造成检察官不但严重不足,同时老龄化、办案水平良莠不齐现象严重,不但不利于员额官的新老接替,更是制约了改革机制的高效运行。
二、检察官助理积极性不强。
在现有入额比例的制约下,业务部人数没有增加,反而减少。
一些原本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失去办案资格,原来的助检员,也从此消失,能办案的人员锐减。
等待检察官助理的是按照比例计算老员额官的退休,而这种零星退休,从职务和待遇上,均影响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三、考核评价不科学。
目前的考核机制是上级院对下级院,或者上级院各部门对下级院各部门,没有相应,完善的对员额官的考核机制,案件办多办少一个样,办好,办坏一个样,无法真正引导优秀的检察官脱颖而出,无法充实基层院的领导队伍,无法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发展。
论检察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
2019年02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论检察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杨颖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产生了各种新的联系、新的矛盾。
为了促使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因此,我国正在各地试点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由于员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是以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规模等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是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建设的必要前提。
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是厘清检察队伍分工,去行政化色彩,确保检察官独立依法办案不受干扰等重要问题的基础制度,所以检察官员额制度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员额制;困境与出路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2-01作者简介:杨颖(1993-),女,苗族,贵州天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检察官与检察官员额制的概念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综合学术界的各个观点和看法,笔者对于检察官这一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
笔者认为检察官是根据一定的法定程序产生的并被赋予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司法公职人员。
检察官员额是指一个检察院所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员的人数。
检察官员额的人数规定与该地检察院的工作有关,是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和特点、辖区人口、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这个检察官员额的人数经确定后,在短期内是稳定不变的,有缺额才能进行递补。
(一)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1.检察人员流失率逐渐上升近两年来,法律界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官、检察官的离职现象日益严重,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样性的。
其中除了个人的选择原因外,还存在着诸多的客观因素,如检察官的工资待遇问题、福利待遇问题、工作的环境及压力问题、工作保障问题等。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实施过程中,法官员额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这些问题涉及到司法独立、法官职业发展、选拔机制以及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只有深入分析和解决这些困境,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官员额制的健康发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法官员额制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以期找到破局之道。
【字数:215】1.2 目的目的是通过分析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深入探讨当前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为解决司法独立受到挑战、法官职业发展受限、法官选拔机制不当、法官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持续健康发展。
只有深入了解法官员额制实施中的问题和困境,才能有效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为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200字】2. 正文2.1 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困境法官员额制是指通过设置法官的人数和职位数量来限制法院内法官的总数,限制法官数量是为了保证法院内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法官员额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法官员额制可能导致法官数量过少的问题。
由于限制了法官的数量,可能会导致法院工作负荷过重,难以及时审理案件,影响司法效率。
法官数量的限制还可能导致法官之间激烈竞争,影响法官之间的合作和团队精神。
法官员额制也可能造成法官选拔和评定的不公平性。
由于法官数量有限,选拔的标准可能会变得更为苛刻,导致一些有能力的法官无法获得提升的机会。
由于法官数量受限,可能会导致法官之间的评定比较和竞争加剧,影响法官职业发展的公平性。
法官员额制也可能导致法官权利和职责的不平衡。
由于法官数量有限,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官过于忙碌,无法充分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与此一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工作量不够而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才华,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
法官员额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法院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但也存在一些困境和挑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检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效果目前在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完善了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使办案一线力量得到了明显增强,充分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改变现行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检察院内部重新确立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筑牢司法责任制……这项无异于让所有现任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通过建设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新型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保障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凸显,职权明晰、责任清楚,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有专家指出,员额制作为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将成为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基础。
通过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能够体现检察院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让检察官更科学、更合理地办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二、目前检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的同时,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严重不足,还有部分入额人员不办案。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个别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甚至出现“入额的不办案,不入额的办案现象”,严重背离了改革导向。
同时,由于改革期间人事冻结,全市检察机关既不能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员,也无法招录新的检察人员,造成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二是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行政属性较强,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与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起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员额制是指法官在一定时期内所需担任法官职务的数量和条件。
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困境和破局。
本文将从法官员额制的困境和破局入手,谈谈其实施中所面临的挑战和改进之道。
一、困境1. 法官数量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法院,由于法官数量不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案件积压严重,法官工作超负荷,甚至出现了法院长期空缺的情况。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审判权利,也对法官本人的职业素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考验。
2. 法官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和人员选拔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一些法院和法官队伍中存在着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
一些法官素质低下,执法不公,延误审判进程,使得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挑战。
3. 任职制度刚性化在一些地区和法院中,法官的任职制度刚性化,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官无法得到合理的晋升和任用机会,使得法官队伍中存在着人才浪费和人才匮乏的问题。
4. 任职机制不公平在一些地区和法院中,由于任职制度的不完善和人际关系的影响,导致了任职机制的不公平,一些符合条件的法官无法得到应有的机会,使得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挑战。
二、破局1. 完善法官选拔机制要解决法官数量不足和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需要完善法官选拔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法官选拔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解决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法官进行持续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法官的公正执法和审判能力。
要解决任职制度刚性化和不公平的问题,需要强化法官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官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励优秀的法官,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推行法官轮岗制为解决任职机制不公平的问题,可以推行法官轮岗制,加大法官的流动力度,减少地方保护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使得任用机会更加公正和公平。
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困境和破局。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在上海、海南、贵州等七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积累经验。
但是,检察官员额制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作用,还有待于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科学确定,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大量的调研。
笔者从完善检察官员额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合理定编和确定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建立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检察官员额制对策,让优秀的检察官脱颖而出,为全面推动检察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
1、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淡化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符合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
一是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符合检察工作专业化要求,能够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侦察监督权,提高检察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检察活动专业化。
二是提高检察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检察工作分工更为精细,使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办案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检察官员额制度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使办案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四是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竞争和激励机制。
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办案能力。
一旦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或未被聘用到办案岗位,将会被淘汰掉,这就使得检察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力争达到检察官的条件。
检察院基层治理措施
检察院基层治理措施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看,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基层治理:1. 完善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2. 设立专门的基层工作部门,成立专门负责基层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工作的政策和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3. 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提高基层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升基层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看,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基层治理:1.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基层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评估,激励和激发基层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基层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提高基层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提升基层工作的效能和效率。
从服务提升的角度来看,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基层治理:1.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基层检察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2. 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侦查、起诉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总结起来,检察院基层治理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和服务提升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完善组织架构、加强人员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措施,可以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情况汇报
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向大家汇报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的履职评议工作情况。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整个评议过程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我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评议标准和程序,确保了评议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议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专业要求,充分尊重法治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做到了公正廉洁。
这一点在我们的评议结果中得到了体现,使得评议结果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在履职方面,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服务。
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他们注重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时刻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司法水平。
同时,他们注重与当事人、律师的沟通和互动,尊重他们的权利和诉求,保证了法庭的民主性和公信力。
我们在评议中还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发现有些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在服务态度方面存在不足。
他们在接待当事人或律师时,有时表达不够耐心和细致,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不满。
我们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要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关心。
其次,我们也发现一些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在处理案件中有时缺乏思考和判断力。
面对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他们有时过于依赖先例和条文,而缺乏自主思考和判断。
我们认为,法官和检察官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要善于从案件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在业务学习和专业提升方面存在不足。
他们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不够,有时在处理案件时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判例。
为此,我们认为法官和检察官应该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提高,始终保持学习的热情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1. 引言1.1 背景介绍法官员额制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其意义在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是执法和司法裁决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和效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官员额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选拔程序的不透明性和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性上。
由于法官的职责重要且专业性强,因此选拔的程序应当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和操控。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或司法机构可能会利用法官员额制来实现个人或集团的政治目的,导致选拔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法官任用程序的难题主要表现在法官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和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人员也能够通过一些非正规的途径进入司法系统。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员额制在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法官选拔标准、规范法官任用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才能真正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2 法官员额制的意义法官员额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保障司法独立和权威性,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法官员额制可以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受到政治干扰和利益困扰,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官员额制可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通过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法官,提升司法行政的质量和效能,为公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司法服务。
法官员额制还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官任用体系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增强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度,有效防范腐败和不当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员额制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司法权威和公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各国都应该重视法官员额制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官选拔和管理体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基层检察院刑检工作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刑检部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人员结构不能适应新时代刑检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情况严重,目前,我院刑检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名,50岁-55周岁的3名,35岁的2名,35-50岁的中坚力量储备不足。
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年轻员额办案经验不足,年龄大的员额体力、精力有限,可供选择的人员捉襟见肘,常常出现不能胜任、胜任人员较少的现象。
二是干警业务素能有待提高。
目前,刑检部门共有人员14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仅有6人,且大部分为90后,年轻干警虽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但存在审查案件不够全面、制作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出庭经验及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是办案团队人员不健全。
有的办案组缺少书记员,有的办案组缺少助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之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各办案组增加了不少工作压力。
(二)刑检部门人员法治理念需要更新。
虽然近年来,通过不同渠道的学习,刑检部门人员的依法治国理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办案人认为只要案件处理公正了,程序正义不正义都无关紧要。
(三)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实行员额制晋升的制度日趋完善。
近几年,通过遴选员额检察官考试,各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无空缺,可基层员额层级较低、流动性较小,年轻的员额大部分不符合上级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员额又因为家庭、岗位等原因不愿意动;而一些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助理等待进入员额序列至少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聘用制书记由于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在工作上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懈怠,上急下不急、上抓下不抓等,而在具体落实上由于人手紧缺等因素,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路径作者:高蕴嶙来源:《行政与法》2018年第07期摘 ; ; ;要: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要落实司法责任制,解决以往司法责任无法追究的问题,而“权责对等”才能让权力与责任的天平平衡。
员额制检察官拥有所在岗位的“完整”检察权,既是员额制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保障,也是将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的前提。
虽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对员额制检察官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就能确保检察权的规范行使。
关 ;键 ;词:员额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责任制;办案责任制;办案主体中图分类号:D926.3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7-0122-08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任职条件要求都非常高、选任检察官的程序亦极为严格。
多数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从优秀的律师中严格遴选检察官的制度,如在美国获得律师资格必须是在大学毕业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LSAT入学考试后,在法学院学习3年期满,再通过相应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才能获得。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没有检察官必须从律师中遴选的制度,但国家都将其视为“法律人”予以专门培养,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制度来保证检察官具备极高素质。
如德国的求职者想取得检察官的任命,一般要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其间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价考核。
[1]然而,根据我国2001年的《检察官法》,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不管工作在政工、文秘岗位上,还是工作在财务、技术岗位上,都能成为检察官,一个检察院具备检察官身份的人至少在80%以上。
[2]可以说,我国检察官的选任是非精英化的,且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不到半数。
即使是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基本上也不能独立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甚至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审批,看似能起到案件质量层层把关的作用,实际上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且案件质量一旦发生问題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浅析当前基层院实行员额办案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析当前基层院实行员额办案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费龙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进行,我们基层院已基本实行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办案组织和管理模式,检察官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主动地转变办案方式,勇于实践,努力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已经逐渐适应了改革后的检察工作新模式。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一些思考。
一、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办案方式无法胜任其司法责任制中的办案主体地位首先,当前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短缺,因转隶因素及受到人员编制数的限制影响,可投入办案的人数有限,如我院还存在一人从事两个部门工作或司法辅助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现象。
同时,基层招录人员难,又出现人才流失严重的双重困境。
比较突出的是,业务骨干在基层打磨几年后多数选择更好的平台发展。
我院目前存在年龄比例失调,办案人员据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情况,年龄与经验的断层问题突出。
目前,员额检察官亲自阅卷、亲自审讯、亲自出庭、亲自复核主要证据,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式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已成为司法办案新要求和新常态。
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受自身限制无法迅速适应新型办案模式,大多无法转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办案方式;年轻同志则缺乏有关办案经验,独立办案的能力有待提升,独立办案中的自信度,责任担当、负责的勇气不足。
(二)员额检察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节奏还需加快一是误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法院主审法官的观念为准绳,目前一些员额检察官对一些把握不准的案件,为求稳,事前与法院刑庭沟通,一些审判人员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错判风险,往往主动庭前阅卷、熟悉材料,这样难免会形成先入为主、倾向检察机关的观点。
在这种背景下,容易致使部分员额检察官产生依赖审判人员的思想,庭前准备不充分,审查证据不仔细,举证、质证不积极,法庭辩论不深入,与法官一道共同使实质的庭审成为形式化,更谈不上审判监督。
检察院为基层减负整改措施
检察院为基层减负整改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基层检察机关工作量的剧增和工作压力的不断加大。
为了解决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减负问题,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旨在减轻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在基层检察机关中,人力资源是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减轻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压力,检察院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的配置。
这包括增加基层人员编制、提高人员培训水平、优化人员结构等方面。
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可以有效地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减轻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优化工作流程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流程繁琐复杂,往往使检察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琐碎的工作中。
为了减轻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压力,检察院需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
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使基层检察人员能够更好地专注于案件审查、办案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减轻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智能化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检察院需要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加强督导和支持检察院需要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督导和支持。
通过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和日常的支持帮助,检察院可以及时了解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基层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检察院还可以通过示范引领和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是减轻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激发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检察院需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全面客观评价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表现,及时给予奖励和激励,减轻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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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官员额制产生的背景检察机关自设立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化的色彩比较浓厚。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行三级审批制:检察官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的办案模式。
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模式产生的一些不良因素便是:人人负责,谁都不负责,遇到发生冤假错案,无法追责。
另外,这种模式会导致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在案件的处理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不高。
这与现代司法高效、权责明晰、检察官主体独立等理念有不协调之处。
因此,当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时候,司法改革也就提上了日程,检察机关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也如火如荼般的进行。
其中,以上海市的检察官员额制和湖北省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较为成功。
二、检察官员额制的优点和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员额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为改变现任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法院、检察院内部重新确立法官、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让所有现任法官、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
检察官员额的比例将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通过上海市及各地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实践,有以下几个好的方面:1、有利于检察工作更趋专业化。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符合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对保证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提高检察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检察活动专业化提供了前提条件。
2、有利于提高检察权行使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工作分工更为精基层检察院如何在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过程中实现办案力量的优化□徐永[摘要]检察官员额制有优点,也存在几个问题,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的现状,就如何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作了探讨。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制现状思考细,使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办案,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
3、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检察官员额制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使办案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4、有利于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进入员额的检察官一旦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就将会被淘汰掉,这就使得检察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力争达到检察官的条件。
5、有利于转变检察院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后,检察官成为检察工作的中心,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的行政职能会相对弱化。
由行政管理职能变为专门的司法监督职能,从而为检察机关走向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深思和探讨:1、检察官遴选机制的设立是否科学和符合客观实际,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去考察现任检察官?采取什么样的标准遴选新任检察官?还是标准都是一样?这些问题决定着检察官员额制是否能够顺利推行,推行的效果是否能够达成?在全面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过程中,因为我国幅员广阔,存在着地域差异、文化差异、检察官素质差异以及层级差异和与检察官伴生的行政级别差异。
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检察官员额制推行得很顺利、很成功,但如果把上海的经验用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必会取得同样的效果。
这就要求在检察官遴选机制设立的时候,因地制宜,“求大同,存小异”,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砍,一斧切”。
2、检察官员额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按照现有的检察官数额,将有一部分检察官不能进入员额制,改革可能会触及这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怎样平衡这些利益关系,减少不稳定因素,平稳施行检察官员额制,是在检察官员额制推行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也是现阶段检察官员额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之一。
3、考评激励机制的缺失是现阶段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短板。
推行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司法效率,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竞争的态势,优胜劣汰。
但是,优劣的决出必须有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考评激励机制。
而纵观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行过程,除了单一的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用工资的差别来体现员额制的优点而外,并没有一套成熟的考评激励机制。
而工资的差别问题,也会导致很多矛盾的产生。
从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地方,可以了解:进入员额制的检察官,其工资收入并不能让其“体面的生活”,而工作量与承担的责任与以往相比却更大更重,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没有进入员额制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由于与检察官工资的差距,也有心理不平衡的地方。
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和其他人员的工作量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同工同酬”喊了这么多年,突然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当然心里会不平衡。
因此,建立成熟的考评激励机制是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必备条件。
4、检察官员额制施行后,检察权如何配置?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内涵丰富,按其不同的职能有不同的划分,比如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诉讼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等。
每一个大的方面的职权下还有不同的职权。
以前的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检察长的授权去具体行使某项职权,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经过层层审批,从而具有行政化的倾向。
员额制后,主要要体现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权力和责任相当的办案责任制。
因此,如何对检察官行使的检察权进行配置优化,既能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又能保证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也是目前推行检察官员额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5、检察官员额制施行后,基层检察院如何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关系,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地方政府配置。
实行员额制后,人、财、物都由省级检察院管理。
而员额制改革的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去行政化。
这样一来,基层检察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就显得相对独立。
从司法相对独立的观点来看,员额制的推行有利于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
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检察机关的建设和执法很多时候还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尤其在现阶段,各地基层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正在火热进行中,更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因此,在员额制改革施行的过程中,基层检察院怎样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三、基层检察院的现状以及如何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改革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这是由矛盾对立统一的规律所决定的,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行,也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可能会碰到困难而止步不前。
而应该在认识到落实员额制可能产生的问题后,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的现状,“大胆前进,小心求证”。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的现状1、案多人少,工作量大。
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5年的提请批捕的案件是979件1336人,公诉案件是809件1131人,而在侦监、公诉、未检的人员只有20人,其中,还有4人因为年龄和身体原因不能办案,平均每人每年要办理100多件案件,每个案件所办理的时间是平均3天。
这3天时间包括提审、出庭、收集证据等。
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2、职级低待遇差。
基层检察院按照黔组通【2015】104号《贵州省法官检察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最高职级就是四级,其余的四级、三级偏多。
虽然现在的检察官津贴的级差不大,但是,在其他工资津贴奖金方面,基层检察院人员的待遇就显得很差了。
就七星关区院与毕节市院相比,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差就很大,同吃一个市场的菜,同喝一条河的水。
由于所处的环境不一样,收入也不一样。
3、检察工作人员类型多样,收入不均。
在七星关区院,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行政事业编制、工勤人员、地方招聘协勤人员。
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的级别领取工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考核职称领取工资,地方招聘协勤人员按照地方招聘合同所定金额领取工资。
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工资比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略高,比地方招聘协勤人员就高很多。
4、行政事务繁杂,疲于应付。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应是司法机关。
与党委、政府的某些工作应无多大的联系,但是,在大政府、小社会的现状下,政府常常把检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只要有什么活动,检察机关也难以置身事外,也是活动的参与者。
而参与的结果,就是大量人力、物力的消耗。
而检察机关对这些行政事务的参与,审视一下,其实是没有多大必要的。
这对检察机关把办案力量集中到一线势必会产生削弱。
5、基础设施有待优化。
基层检察院这几年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但是,与高检院科技强检的要求差距仍大,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优化。
由于基层检察院所处的区域地方财政贫弱,因此,优化仍旧是一个渐进和缓慢的过程。
而基础设施是检察官办案的工作环境和依赖,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势必也会影响检察官的办案工作。
(二)如何在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由于检察官员额制在推行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前述的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相当困难的。
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基于以上的现状,如何在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笔者不揣浅陋,就此问题作了如下的几点思考:1、首先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工作,做好说服阻挠者的准备。
宣传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法宝,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宣传工作都是在改革之前就开始进行,并且力度都相当大。
司法改革,宣传工作也必不可少,在检察机关内部要进行宣传,让检察机关内部的同志领会司法改革的趋势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让检察工作人员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自豪感,在对自身的利益面前,顾全大局,舍弃小我。
同时,也加强对整个社会的宣传,使大多数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司法改革,从而减少改革的阻力。
同时,还要有说服阻挠者的准备。
不论什么改革,总会有一部分人不理解,总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做好说服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是基层检察院推行员额制的前期工作,也是实现办案力量优化的前提。
2、坚持党的领导,用党的纪律来严格约束检察官的行为。
员额制的实施,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相对凸显,检察权的行使会相对较大。
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不坚持党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然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
没有了行政化的领导,但党的组织纪律依然是检察官的“捆仙绳”。
检察官只有用党的组织纪律来管理好自己,才能有资格去实现自己的办案力量。
3、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政令畅通。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上而下是一个统一体。
上行下效、上令下从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关键。
这也是历史和国情的选择。
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行,是由上而下的改革。
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加大检察官的责任和权力,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的权力不受监督、不受制约。
“没有约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检察官的权力也是相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