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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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在济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从事建筑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第六条单项工程备案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建筑业企业,通过标前资质资格核验并中标一项本市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以及专业分包
或劳务分包取得的工程项目)后,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建筑工程的专业资质要求;
3.有9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办公设备,联络电话、联络人员固定;
4.有与拟承接建筑工程相匹配的自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且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
5.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6.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企业,其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奖励;
7.近两年内所施工的工程未发生过一般(含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8.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9.已按要求在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突发事件中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外省企业还应取得《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

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

所有资质证书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和《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属直接分包的提交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文件;
5.拟派驻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经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账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
7.项目负责人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彰文件为准)和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
8.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
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三)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出具《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登记通知书》,外地企业凭此办理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四)企业中标后,将拟派驻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并在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领取《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单项工程备案证》。

未中标的,可持中标公示和本条(二)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下一个项目投标前的资质资格核验手续。

(五)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分支机构备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和固定电话、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管理、财务会计等内设机构健全,并配备常驻专职管理人员(非派驻项目人员)负责巡查、管理企业在济建筑施工活动。

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及注册执业资格的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管理员不少于2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巡查员不少于2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的质量巡查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劳资员岗位证书的劳务用工巡查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预算员岗位证书的造价管理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少于1人,且上述人员不可兼职;
3.在济已承接过两项以上单项备案工程,并经市城乡建设委综合考评合格;
4.在济承接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5.在济承接工程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

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

所有资质证书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和《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4.常驻专职管理人员(非派驻项目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企业近期缴纳的经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账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5.市城乡建设委出具的在济承接单项备案工程综合考评合格书面意见;
6.在济承接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证明材料(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彰文件为准);
7.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
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三)市城乡建设委对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并暂存其分支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核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分支机构备案证》。

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四)取得进济施工分支机构备案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登记通知书》,参加项目投标活动。

届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属直接分包的提交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文件;
2.拟派驻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企业
近期缴纳的经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账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
4.项目负责人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彰文件为准)和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
5.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

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

第九条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建设委采取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审核、比对。

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进济施工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进济施工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未办理进济施工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施工备案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办理工程项目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驻济办公地点、联络人或通讯方式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进济施工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我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三条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的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和相关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四条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再承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资质资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二)串通投标、围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或不按要求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恶劣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组织、默许农民工恶意逼讨工程款,或采取围堵政府机关、社区、道路和拉横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经营,或中标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城乡建设委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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