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民法的七条线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考试《职业能力测试》专题讲义: 民法总论

事业单位考试《职业能力测试》专题讲义: 民法总论

事业单位考试《职业能力测试》专题讲义民法总论一、概念及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简称绿色原则)【真题链接】1.(2017-北京)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

张家的行为主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公平原则D.诚信原则2.(2017-江西)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B.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D.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3.(2015-安徽涡阳事业单位职测)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A.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人际关系C.思想关系D.国家与人民的关系4.(2011-安徽)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B.王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何某与其所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李某与某派出所因罚款数额产生的纠纷二、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吋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最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2.【答案】Bo解析: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休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山、婚姻自山、遗嘱自山。

3.【答案】Bo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 一栏只写了 "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儿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显然甲方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因此不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亦没有滥用权利的情形。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止确答案。

4.【答案】C。

解析:甲、乙、内、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ABD止确。

四人対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5.【答案】Ao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

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和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

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白然可以解决。

6.【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7.【答案】Bo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宙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捉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是参加民法考试必备的知识点,它们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重点章节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平等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平等原则的内涵、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自愿原则:考查重点在于自愿原则的内涵、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公平原则的内涵、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考查重点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自然人:考查重点在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住所、监护、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人:考查重点在于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他组织:考查重点在于其他组织的类型、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考查重点在于人身权利的种类、人身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财产权利:考查重点在于财产权利的种类、财产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考查的重点。

四、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民商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考查重点在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涉及的学科有很多,其中法律部分的民法也是必考部门法之一,而且是比较重要的考察部分。

在民法学考查的知识点中,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考点。

大家在学习这一个板块的时候,要注意掌握考点和考察方式。

在这里,中公教育为广大考生分析一些考点,帮助大家掌握考试考点及学习方法,助大家一臂之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的,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

1.平等原则【讲解部分】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民法上所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讲解部分】(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衡的,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的利益不平衡,法律上不受限制。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意外风险,风险损失应当由哪一方负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诚实信用原则【讲解部分】①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的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公基民法口诀

公基民法口诀

公基民法口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基民法口诀,用来帮助大家记忆民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学习法律的好帮手。

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些关于公基民法口诀的内容。

一、法律效力与民事主体法规在先,契约自由;效力、意思,要实质。

自然人儿女,法人兄弟;未成年人,事务受监护。

同等主体,法律尊重;协助透明,检讨权益。

二、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义务,顺理成章;担保保权,妥善安排。

民事法律,要遵守;自由意志,不得操纵。

法律行动,要选择;继承遗赠,要善待。

三、物权和合同不属于物权,动产不论;公共场所,人们共用。

普通物权,利益昭彰;合同缔结,双方约定。

权利义务,要明了;协商一致,保障平等。

四、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侵权行为,要赔偿;过失责任,加以调查。

婚姻家庭,要维护;法定权利,不可剥夺。

财产管理,要谨慎;离婚协议,要批准。

五、继承和物权登记继承遗赠,有秩序;法定继承,先父后子。

遗产传承,有法定;继承顺序,依次传递。

物权登记,保留证据;权利关系,不可撤销。

公证遗嘱,有权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六、名词解释和法律条文名词解释,切实明了;法律条文,要查找。

诉讼要规范,证据确凿;法官公正,裁判公平。

执行程序,依法贯彻;司法审查,要勤谨。

以上就是公基民法口诀的大致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民法相关的知识。

记得多练习,多总结,相信你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第二篇示例:在备考公共基础知识(公基)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对于民法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考试的成绩。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民法知识,我们特地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公基民法口诀】,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第一、民法基础《民法通则》,一把椅,法律的基。

立法保护权,个人财产权;自愿平等合,意思表示清。

同时也要明确,人格权不行。

要守信而诚实,做合法行动,不造成损害,不妨碍他人房。

第二、民事主体民法适用广,自然人要识别。

劳务合同同,事不能止。

集会散会,神经系统里;集会超标,就易产生错误。

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了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具体来讲,民法是通过法律规范对个人的行为和民事关系进行规制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

民法是一部全面的、系统的法典,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等相关规定。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也是民法规范的理念和立法的根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自愿的,即双方是在平等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协议的。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的意愿强制对方履行合同。

这是民法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2. 自主意识原则:民事行为必须是依法自主意识的表现。

自主意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行为含义、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动作。

3. 善意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信贷、信用、信义等原则进行行为。

4. 公平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注重公平,不应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6. 法律优先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为。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侵权责任、合同和不当得利等。

下面就是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权利与义务:民法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成对存在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是一种主张,义务是一种承担。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变更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要点总结半月谈网校公考研究院王鹏在公务员考试的常识判断模块中,法律题是令很多非法学专业考生最为头疼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总结了宪法的考试要点,本文的内容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民法,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能有所帮助。

要点一: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类型包括: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要点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一般为4年,意外事故为2年),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原婚姻关系解除,继承开始)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在人身关系方面。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继续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7.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财产继承权(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民法七条线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民法七条线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中的民法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法学分支学科,法条众多。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阶段胡子眉毛一把抓,必将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扰。

其实看似复杂的民法,只要抓住七条主线,理清知识脉络,备考起来也就没有那么难了。

接下来,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七条线”为考生们做解析。

1.民法总论部分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备考时应当做到:(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主要知识点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导语: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民法是法律部分的重点考察内容,需要考生系统复习,全面掌握,所以,本系列文章旨在通过对民法各部分重点考点的分析,结合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帮助考生明确复习方向,快速掌握核心考点。

【考点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二)自愿原则。

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考点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篇第四章民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篇第四章民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 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 ,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 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 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 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 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 平等性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 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 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 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除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造成他 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 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5.诚实信用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四章(1)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四章(1)

第四章民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原则包括:(l)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包括:(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2)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3)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3)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事业编 -民法

事业编 -民法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1)新法优于旧法。

《总则》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民法总则》的突破总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

这样就能够把各编统一协调起来,将来形成一个完成的民法体系。

(3)继承与发展《民法总则》的编纂市民法编纂工作中的一部分,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之所以是编纂而非制定,是借鉴了《民法通则》中的部分内容,吸收了以前合理的因素和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将其改为三年(二)民法的基本准则1. 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 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民法一、民事主体与人格权(一)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所称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世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个自然规律而诞生的人。

自然人一出生就成为独立自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不但包括有本国国籍的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1)自然人的情事权利水平:情事权利水平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水平,依法享有情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水平:民事行为水平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水平: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司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能够独立实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限制民事行为水平: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规定分两类。

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采取年龄主义;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无民事行为水平: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水平人。

2、法人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能以自己名义享有世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1)法人的特征:法人是团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水平: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水平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厦门事业单位考试
公基备考:民法的七条线
民法在法学教育中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我们考试并不是要把所有内容都学完,而是要抓住主线,即抓重点,而重点就是以下七条线:
1.民法总论部分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备考时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主要知识点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人身权的分类。

(2)熟悉:人格权的种类。

(3)掌握:各相似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5.知识产权部分主要知识点有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四部分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知识零散,且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但仍以三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为主要学习对象。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强制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关系、驰名商标。

(2)熟悉: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职务作品、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界定。

(3)掌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商标的分类。

6.继承权部分主要知识点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7.民事责任部分主要知识点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本文摘自:/?wt.mc_id=bk113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