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卷评查制度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审核、比对、分析、核查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税务检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等。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依法采取查阅、复制、核对、询问等方法,收集和核实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记录。
第三章纳税评估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准确性、纳税合规性、税收风险程度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包括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等。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共享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共享。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收信息与经济、金融、财政等信息的共享。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法律行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包管国度税收司法律例的贯彻实施,爱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矩。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法律检查工作,有用本规矩。
第三条本规矩所称税收法律检查(以下简称法律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律行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法律检查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法律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法律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谐和落实。
第五条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同一安排法律检查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照年度法律检查工作筹划和具体法律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形,做好经费预算,包管专款专用。
第六条法律检查应当遵守监督法律与促进法律相结合、改正缺点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布、公平。
第二章法律检查的组织第七条法律检查实施兼顾筹划,归口治理。
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工作须要,能够将法律监察、税务稽查查察查察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法律检查工作协同开展。
须要国税局、地税局结合开展的法律检查工作,两边应做好和谐和合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法律检查。
机关内部相干部分应建立全局不雅念,积极介入和合营法律检查工作。
第九条法律检查依照工作须要,抽调税收法律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自力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法律检查人才库,为法律检查贮备人才。
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法律检查工作时,由法律检查工作机构同一调配。
法律检查人才库的贮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本质和营业本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查察查察、计会、司法、运算机等方面有不合特长的人员中择优拔取。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期对人才库的人员组织专门的司法、税收、计会、纳税检查和运算机等有关常识的培训。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8修正)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8修正)【法规类别】税收法规税务检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九)其他相关工作。
案件评查制度
案件评查制度
案件评查制度是指对于特定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查工作,以评估案件侦办质量和司法公正性,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的制度。
案件评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并促进司法机关的科学管理和公正执法。
案件评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查对象:确定评查的案件范围,一般可以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评查标准:确定评查案件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包括案件侦办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量刑是否适当等。
3. 评查机构:明确负责案件评查的机构,可以由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机关等组成专门的评查组,也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查。
4. 评查程序:规定评查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案件材料的调阅、评查人员的组织和安排、评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等。
5. 评查结果和处理: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
责。
案件评查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执法质量,对于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规范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纳税评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纳税评估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纳税评估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纳税评估工作计划、方案;(二)纳税评估报告;(三)纳税评估相关证据材料;(四)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五)其他与纳税评估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纳税评估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将档案分为不同类别,如评估报告、证据材料、工作总结等;(二)编号归档: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三)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使用;(四)归档要求:归档的档案应整齐、清洁、无破损。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纳税评估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二)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三)档案柜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使用;(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纳税评估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保护档案: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应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三)方便查询: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四)及时归档:利用完毕的档案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纳税评估档案的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销毁清单: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和利用情况,编制销毁清单;(二)审批销毁:将销毁清单报送单位领导审批;(三)销毁档案:在审批同意后,由专人负责销毁档案;(四)销毁记录:销毁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07•【字号】鲁国税发[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3号1999年6月7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保证税务稽查规范执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各级稽查局对同级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所查案件进行复审、复查。
第三条案件复审是指实施复审部门对被复审部门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案件复查是指实施复查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第五条实施复审、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审、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复审、复查在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实施复审、复查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被复审、复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书面向实施复审、复查部门报送《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见附表),包括纳税人名称、稽查时间、处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复审、复查对象是指已立案并检查处理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
案卷评查方案
案卷评查方案第1篇案卷评查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公司对于案卷管理的需求日益提高。
为加强案卷管理的规范性,提高案卷质量,确保合法合规,现制定本评查方案。
旨在通过全面评查,查找现有案卷管理中的不足,推动案卷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二、评查范围与内容1. 评查范围:本次评查针对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在册案卷进行。
2. 评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案卷的完整性:检查案卷是否包含所有必备文件,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2)案卷的规范性:检查案卷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文件格式、用纸、装订等是否规范。
(3)案卷的真实性:核实案卷中涉及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有无篡改、伪造等现象。
(4)案卷的合法性:检查案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5)案卷的时效性:核实案卷中涉及的时间节点是否合理,是否在规定时效范围内。
三、评查方法与步骤1. 预备阶段:(1)成立评查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
(2)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时间、评查内容、评查标准等。
(3)对评查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确保评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实施阶段:(1)评查小组按照评查方案,对案卷进行逐一审查。
(2)记录案卷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3)针对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3. 总结阶段:(1)汇总评查结果,形成评查报告。
(2)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制定案卷管理规范,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四、评查标准与要求1. 评查标准:(1)完整性:案卷文件齐全,内容完整、清晰。
(2)规范性: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文件格式、用纸、装订等规范。
(3)真实性:案卷内容真实、准确,无篡改、伪造现象。
(4)合法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违法违规情况。
(5)时效性:涉及时间节点合理,符合规定时效范围。
2. 评查要求:(1)评查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查纪律,确保评查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案卷评查工作要求
案卷评查工作要求
案卷评查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熟悉案卷评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案卷评查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评查的法律依据、标准和要求。
2. 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案卷评查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能力,案卷评查的方法和技巧等。
3. 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评查,不受个人偏见和外界干扰。
4. 严格保守秘密:案卷评查工作人员需要严格保守评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评查工作的保密性。
5. 注重团队协作与沟通:案卷评查工作通常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作,因此需要注重团队协作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6.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细心态度:案卷评查工作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审,因此需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细心态度,确保评查结果准确无误。
7. 及时准确地完成评查工作:案卷评查工作通常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因此需要及时准确地完成评查工作,确保评查结果能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总之,案卷评查工作要求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知识,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保守秘密,注重团队协作与沟通,具备责任心和细心态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
季度案卷评查工作
季度案卷评查工作一、评查标准季度案卷评查工作依照下列标准进行:1. 案卷完整性:案卷是否收集齐全,无遗漏。
2. 案卷规范性:案卷的格式、编号、装订等是否符合规范。
3. 内容真实性:案卷内容的描述、证据等是否真实、准确。
4. 法律合规性:案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二、案卷完整性在本次评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案卷都较为完整,无明显的遗漏。
但仍有个别案卷存在材料不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案卷规范性在格式方面,大部分案卷都符合规范要求,封面、目录、内容、页码等都清晰明了。
但在个别案卷中,存在格式不规范、页码不连续等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正。
四、内容真实性总体而言,本次评查的案卷在内容真实性方面表现良好。
但仍有部分案卷的内容描述存在与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完善。
五、法律合规性经过对本次评查的案卷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我们发现大部分案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符合法律法规。
但仍有个别案卷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
六、评查结论综合以上五个方面的评查结果,本次季度案卷评查工作整体表现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具体的反馈与改进建议:1. 对于存在材料不全的案卷,相关人员需尽快补充完善。
2. 对于格式不规范的案卷,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正。
3. 对于内容描述与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案卷,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
4. 对于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
案卷考评实施方案
案卷考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案卷考评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一种重要评价方式,也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成果的一种重要反映。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模式的改革,案卷考评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建立完善的案卷考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全面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激励优秀员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3.提升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推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实施步骤。
1.制定案卷考评实施细则。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制定详细的案卷考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等内容,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信息化考评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案卷考评信息化平台,实现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和考评数据的实时录入、统计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成本,确保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开展考评培训。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案卷考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案卷管理和考评能力,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4.定期评估和调整。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案卷考评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实施方案的持续有效性。
四、实施保障。
1.领导重视。
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案卷考评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3.宣传推广。
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案卷考评实施方案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案卷考评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总结。
案卷考评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推动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卷评查专项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案卷评查方案。
二、组织领导成立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案卷评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XXX(单位领导)副组长:XXX(单位领导)成员:XXX(业务骨干)、XXX(业务骨干)、XXX(业务骨干)三、评查范围及内容1. 评查范围:本地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
2. 评查内容:(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3)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5)执法程序是否合法;(6)文书制作是否规范;(7)案卷归档是否及时、完整;(8)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等行为。
四、评查方法及步骤1. 评查方法:(1)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照评查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表》。
(2)交叉评查:由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交叉评查,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交叉评查表》。
(3)集中评查:对交叉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评查报告。
2. 评查步骤:(1)准备阶段:成立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方法及步骤。
(2)自查自评阶段: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照评查内容进行自查自评。
(3)交叉评查阶段: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交叉评查,对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4)集中评查阶段:对交叉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评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1.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评,确保评查质量。
2. 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3.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XX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XX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及其他征管,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曹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卷评查制度
曹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卷评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是指对通过选案、举报、转办、交办等方式确定的检查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实施涉税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条税务检查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实施检查。
第四条税务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检查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检查内容的确定第六条检查对象确定后,稽查人员应收集有关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和资料,分析检查对象的特征及纳税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别提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对重大案件还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
(一)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检查,以举报内容或上级交办要求查处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检查的重点。
并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报稽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日常选案检查,在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在各税、费、票、证统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其他特殊案件检查,主要是指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各类协查案件,应把特殊要求作为检查的重点。
具体由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稽查人员落实。
第七条税务检查对象和检查年度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进行延伸检查,应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检查方法的确定第八条在税务检查实施时,必须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
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可采取询问、查账、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一)询问,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税务案卷管理制度
税务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卷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案卷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对税务案卷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案卷管理应依法合规、严格保密、规范有序、便于查询、易于保存。
第四条税务案卷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税务案卷的管理和利用,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税务案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税务案卷管理制度,并对各单位的税务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税务案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税务案卷管理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税务案卷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颁发有关税务案卷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二章税务案卷的建立和归档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对各类税务案卷建立综合管理档案库,并进行统一编号和归档管理。
第九条对于缴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资料、税务处理决定、税务稽查报告、税收征收和管理等各类税务案卷,均应按照分类,归档管理,并做好备案。
第十条税务案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档和加盖公章,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建立完整的税务案卷管理档案库需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并开展全面的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秩序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对于历史性重要案卷,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税务案卷的利用和查询第十三条税务案卷的利用和查询应坚持合法合规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依法对纳税人、法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纳税人、法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查询税务案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单位身份证明,经审核后方可查询。
第十五条纳税人、法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税务案卷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提供相关咨询和查询服务,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纳税人、法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合法合规的途径查询相关税务案卷,但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核。
案卷评查方案
案卷评查方案一、引言案卷评查是对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案卷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控的一项重要工作。
具体而言,案卷评查旨在发现和纠正案卷管理中的不足之处,确保案卷的保存、利用和保护工作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期提高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案卷管理水平,保障公文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本文档旨在制定案卷评查方案,以明确案卷评查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而提升案卷管理质量,确保案卷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案卷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提高案卷质量,保证公文的保存、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2. 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进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案卷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2) 客观、公正原则:评查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评判结果客观准确;(3) 自上而下原则:案卷评查工作要由上级机构组织,派员实施;(4) 全面性原则:对案卷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综合评估和监控。
三、评查内容和方式1. 评查内容:(1) 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2) 案卷管理制度和规范性的建设情况;(3) 案卷的分类、编目、登记及盘点工作;(4) 案卷的存储、检索和防火、防灾措施;(5) 案卷的借阅、复制和销毁工作;(6) 案卷利用和保护情况;(7) 案卷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2. 评查方式:(1) 抽查式评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案卷进行评查,对抽查的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2) 抽查加核查式评查:抽查一定比例的案卷后,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和单位自查报告等,对抽查案卷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评价;(3) 督导式评查:由上级机构派员进行现场督导和评查,对案卷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估;(4) 自查式评查:由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评查工作,在自查报告中对案卷管理情况进行自主评价。
四、评查程序1. 规划和组织阶段:(1) 制定案卷评查计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案卷评查计划,明确评查目标和范围,确定评查时间和评查方式;(2) 组织评查人员:根据评查计划,选派符合条件的评查人员,明确其评查任务和责任;(3) 建立评查档案:建立评查档案,包括评查计划、评查结果、改进措施等,便于后续的跟踪和总结。
案卷评查方案
案卷评查方案1. 引言案卷评查是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进行监督和评价的重要手段,旨在提高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评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方案。
2. 目标与任务2.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案卷评查制度,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
2.2 任务•制定评查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评查内容和要求。
•设定评查流程和时间节点,保障评查工作有序进行。
•组织评查人员进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评查结果准确可靠。
•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推动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改进工作。
•定期总结评查结果,提高评查工作质量和效能。
3. 评查标准和指标体系3.1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是评价案卷质量的基本依据,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具体性:评查标准应具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便于评查人员进行操作和判断。
•可比性:评查标准应具有明确的标准分值或等级,便于不同案卷间的对比评价。
•客观性:评查标准应基于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避免主观臆断和歧视性评价。
3.2 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评查标准的具体体现,根据评查要求和案卷特点,可以确定不同的指标。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卷编号、案由、当事人等基本信息。
•材料完备性:评查案卷中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法律适用性:评查案卷中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证据合法性:评查案卷中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程序:评查案卷中的裁判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判决结果:评查案卷中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和公正。
4. 评查流程和时间节点4.1 评查流程评查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确定评查对象:根据评查计划,确定需要评查的案卷或文书。
2.预评查准备:评查人员预先了解案卷的背景信息和评查标准,做好评查准备工作。
3.实地评查:评查人员实地查看案卷材料,并填写评查表格。
4.汇总评查结果:评查人员提交评查结果,并进行汇总整理。
5.评查意见和建议:根据评查结果,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机构反馈。
案卷评查原则
案卷评查原则
案卷评查是指对法律文书或案卷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质量的一种审查程序。
案卷评查原则是在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以保证评查的公正、客观和全面。
以下是一些案卷评查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评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卷的形成和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这包括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获取等。
2.事实真实原则:对案卷中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审核,确保案卷中的陈述客观、真实、准确,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
3.证据完备原则:确保案卷中所附带的证据充分、合适、充分反映案件的事实。
评查人员应检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程序公正原则:评查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评查人员应当独立、客观、中立地履行评查职责。
5.逻辑合理原则:案卷中的各项内容应当有逻辑关系,论证合理,结论明确。
评查人员应当检查案卷的逻辑结构,确保案卷的表述通顺合理。
6.程序审慎原则:评查人员在进行评查时应当审慎细致,确保不遗漏关键信息,对案卷中的问题和疑点进行深入的审查和核实。
7.时效性原则:对案卷的评查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裁决。
8.隐私保护原则:评查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公开或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9.追溯原则:对案卷的评查要追溯到案卷形成的各个阶段,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0.教育改进原则:评查不仅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是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这些原则共同确保案卷评查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税务业务抽查制度范本
税务业务抽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工作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业务抽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随机抽查、检查、调查取证的一种执法行为。
第三条税务业务抽查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业务抽查制度,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内容、抽查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比例第五条税务业务抽查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的税收申报、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享受、税收缴纳等情况;(二)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情况;(三)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税务业务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税收管理实际情况、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概率、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报等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实施差别化抽查。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事项,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抽查内容和程序第八条税务业务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申报、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享受、税收缴纳等情况;(二)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三)纳税人、缴费人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九条税务业务抽查程序如下:(一)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事项;(二)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名单;(三)向被抽查人送达《税务抽查通知书》,告知抽查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四)实施抽查,收集、整理、归档抽查资料;(五)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总结抽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全面案卷评查
全面案卷评查
全面案卷评查是一种综合评估和审查法律案卷的过程,旨在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它通常由专业评查人员或组织负责进行,对案卷中的各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
全面案卷评查的步骤和内容可能会因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评查人员会评估案卷中的文件、证据、证人陈述等是否齐全、准确,以验证案件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法律程序的合规性:评查人员会审查案卷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
3. 法官或执法人员的行为合规性:评查人员会评估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规范,例如是否遵守中立原则、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利等。
4. 审查裁判结果的合理性:评查人员会对裁判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并遵循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原则和判例。
5. 案件管理和记录的质量:评查人员会审查案卷管理的规范性,包括案卷归档、记录保存、电子文书等,确保案卷管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全面案卷评查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它是司法监督和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发现和纠正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并促进司法制度的改进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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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卷评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是指对通过选案、举报、转办、交办等方式确定的检查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实施涉税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条税务检查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实施检查。
第四条税务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检查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检查内容的确定第六条检查对象确定后,稽查人员应收集有关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和资料,分析检查对象的特征及纳税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别提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对重大案件还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
(一)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检查,以举报内容或上级交办要求查处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检查的重点。
并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报稽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日常选案检查,在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在各税、费、票、证统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其他特殊案件检查,主要是指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各类协查案件,应把特殊要求作为检查的重点。
具体由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稽查人员落实。
第七条税务检查对象和检查年度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进行延伸检查,应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检查方法的确定第八条在税务检查实施时,必须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
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可采取询问、查账、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一)询问,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需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时,采取询问的方式。
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出示《询问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押印。
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后,就属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二)查账,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进行的纳税审查。
是税务检查经常采用的基本方式。
一般分为实地查账和调账查账两种方法。
实行实地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实地检查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以前年度或当年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实行调账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调取以前年度有关资料、账薄、凭证,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调账时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由主办稽查人员送达纳税人,由被查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还必须填制《调取账薄资料清单》,由双方经办人签字。
实行调账检查的,稽查人员个人不得擅自下户检查;确需到实地补证或检查的,应由检查组负责人同意,并两人以上到实地补证或检查。
(三)账外调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查账或调查税务案件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
账外调查还包括对纳税人账外情况的现场调查。
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和对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资料而采取的特定方式(查定、查验)。
实行账外调查,必须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健全严密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稽查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账外调查。
1、查核存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的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调查取证。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检查中可以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也可向有关证人取证,取得证人证言。
取得途径必须合法,取得的证据必须真实、有效。
在取证过程中,稽查人员不得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手段。
对取得的证据、资料要认真鉴别真伪性,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收集证据可以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
也可采用提取证据原件的方式,提取证据原件时税务稽查人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或损毁。
(四)异地调查,是指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
1、函查。
认为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检查的,可经稽查局长同意后,发出《协查函》。
2、异地实地调查。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以派员跨管辖区域进行异地实地调查。
实行异地实地调查必须由主办稽查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需异地调查的理由和事项。
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审定批准。
调查对,应首先与拥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告知及回执制度第九条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向被查对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相关事项,以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监督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条在实施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事前通知被查对象,由稽查人员随带。
(一)经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第十一条实施税务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对下达《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时下达《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在对策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同时还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领取或办理《税务公务人员廉政回证回执》与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检查对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有责任督促被查单位将签字益章的《税务公务人员廉政回证回执》以被查单位认为方便的方式送达同级税务监察部门,税务稽查人员不得自行带回。
第十三条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外文书时,必须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查对象留存,一份待检查完毕后与《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各种证据资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
第五章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税务稽查人员不得实施税务检查或调查。
第十五条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是在法律、法规以及在组织批准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检查,不得延误办案时机,并做好与税收检查有关的各种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
第十七条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遵守办案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对所查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擅自解决、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回避制度第二十条税务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二十一条稽查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说明与被查人的关系、回避理由。
第二十二条稽查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和被查对象申请要求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审定。
第七章检查权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不得越权执法。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权:(一)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有关的情况。
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对纳税人身体、住宅进行检查或者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地进行检查。
如确需检查的,应提请有关单位进行。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
在实施检查时,需向有关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问题和情况,有权进行查询和询问。
(五)重要地点查证权。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时,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查核存款账户权。
经稽查局局长审定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权。
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查询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在检查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稽查人员经同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下达《限期提供税务稽查所需资料、证件通知书》。
第八章稽查立案第二十五条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线索,确定是否已达到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制作《立案审批表》,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补充立案,由检查组负责人制作《立案审批表》,稽查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二)查补税款达到5000元以上的;(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非法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稽查部门有根据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查办前均应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