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新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预拌砼实验室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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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三证合一的文件

关于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三证合一的文件

关于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三证合一的文件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成立专项试验室。

生产企业是否具有专项实验室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通过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必备条件。

二、凡在xx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的企业,尚未建立试验室或试验室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试验室资质的,即日起必须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资质申请,截止日期为20xx年8月31日。

20xx年9月1日后,未按要求设立企业专项试验室并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室资质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生产活动,违
反规定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降低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认真开展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于20xx年6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至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相关要求

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相关要求

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相关要求在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实验室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验室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介绍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相关要求。

1.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要求,首先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家有关建筑材料实验室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要求,是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基础要求,而基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上海市还有其特定的地方标准和要求。

2. 实验室场地要求在建设预拌混凝土实验室时,上海市对实验室的场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实验室的布局、通风、排水等方面都要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实验室能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设备设施要求上海市要求预拌混凝土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保证其精确度和可靠性。

对于设备的维护和校准也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人员素质要求实验室的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上海市要求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且持有有效的工作证书。

实验室还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5. 质量控制要求在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作过程中,上海市对质量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总结回顾通过对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相关要求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验室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涵盖了法律法规、场地设施、人员素质和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

作为建设工程中关键的一环,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运作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深切理解上海市对实验室的严格要求。

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运作不仅是对法规的遵守,更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一批)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一批)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一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苏住建质〔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一批)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市住建局于7月4日至6日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一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抽查检测机构12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考核平均得分71.5分,最高分92分,最低分30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66条。

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共抽考人员33人,其中22人合格。

二、督查结果(一)通报好的经验做法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虎丘区分场所)加强检测机构分场所管理。

分场所承接业务后,及时向公司本部进行项目登记,检测方案编制完成后电子版文件上报公司本部审核,公司本部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后快递邮寄至公司本部进行签字盖章。

检测报告按照公司本部统一格式编制,编制完成后分场所将电子版检测报告、各项原始数据及相关资料发送至公司本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分场所将检测报告装订成册(防止换页),快递邮寄至公司本部进行签字盖章,完成后再快递邮寄回分场所。

(二)存在问题较多的机构对以下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进行通报:1.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区分场所),主要存在的问题:分场所没有配备固定的检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检测理论知识测试3人缺考;分场所未通过资质认定,没有纳入检测机构本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无固定档案室,缺少档案管理制度;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预拌混凝土实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预拌混凝土实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资质等级证书是由相关的建设部门或机构颁发给合格的实验室,证明其具备进行预拌混凝土试验和检测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该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实验室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并有能力提供可靠的预拌混凝土试验和质量控制服务。

预拌混凝土实验室资质等级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证书名称:证明该证书是预拌混凝土实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2. 实验室信息:证明实验室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资质等级:证明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并可能将实验室分为不同级别,例如一级、二级等,等级通常代表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水平。

4. 颁发机构信息:证明颁发该证书的机构的名称、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等。

5. 有效期限:证明预拌混凝土实验室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几年。

预拌混凝土实验室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需要实验室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包括设备设施要求、人员资质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等,并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评估和审核后才能获得该证书。

建议您查阅贵司所在地的相关建设部门的规定或与当地的认证机构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一批绿色生产达标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一批绿色生产达标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一批绿色生产达标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京建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一批绿色生产达标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的通知(京建发〔2011〕30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9号),加快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治理整合和绿色生产达标工作,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的通知》(京建材〔2009〕736号)要求,现将北京市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的第一批22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一批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的搅拌站点,要继续贯彻北京市搅拌站绿色生产标准不松懈,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完善,在坚持绿色生产的同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坚持诚信经营,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应有贡献。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加强对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下降的搅拌站要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市主管部门撤回其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搅拌站点的资格。

二、在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中列为长期保留或阶段性保留对象的搅拌站点,尚未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经2011年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组织的专项检查,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和混凝土质量管理达到规定要求,下半年纳入第二批绿色生产达标考核。

各搅拌站点在制订环保设施改造方案的时候,可以参考第一批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的搅拌站点特别是海淀区的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区的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小营站)、密云县的北京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房山区的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等搅拌站的经验,实现砂石料仓的全封闭,做到运砂石料汽车进入料仓卸料,砂石料上料机配置在砂石料仓内。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一、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注:“★”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注:“★”项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注:“★”项为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四)钢结构工程检测注:“★”项为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五)智能建筑工程检测二、见证取样检测注:“★”项为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实验室检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二)专项检测机构(建筑智能检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80万元。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持有相关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可不少于6人;(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预拌混凝土试验检测资质要求

预拌混凝土试验检测资质要求

预拌混凝土试验检测资质要求
一、人员资质
1.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混凝
土行业技术工作经历。

2.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
的资格证书。

3.质量监督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
应的资格证书。

二、设备配置
1.应配备符合检测需求的试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振
动台、压力试验机等。

2.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测能力
1.应具备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能力,包括砂、石、水泥、外加剂等。

2.应具备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检测能力,包括坍落度、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等。

3.应具备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检测能力,包括混凝土结构构件、预制混凝土
构件等。

四、质量保证
1.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和检测能力。

五、保密义务
1.应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外界提供相关信息。

2.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检测结果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

六、培训与交流
1.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检测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2.应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技
术进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建建字第307号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建建字第307号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建建字第30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把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建建〔1994〕490号和建建技〔1995〕7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择优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这项工作得到多数地区和企业的积极响应。

目前已收到有关地区、部门申报的71项示范工程,我部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拟采用新技术的情况及建设规模,经过认真的审查,择优确定北京西客站主站房等31项工程为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为做好这批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制订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建筑业司。

二、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计划,强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使示范工程确实成为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效益好、施工速度快的样板工程;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要提出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总结材料和书面验收申请。

三、我部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组织10项新技术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示范工程竣工后,我部将会同或委托有关方面组织验收,必要时将组织召开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以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先导、辐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豫建建[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9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于2012年10月10日开始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三)《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六)《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6〕83号);(七)《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04〕135号);(八)《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1〕81号)二、检查范围(一)检测机构取得省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主体结构和钢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省厅或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

重点检查2011年未抽查的企业和2011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组织机构及工商营业执照、技术人员、仪器、实验室环境条件、技术文件、质量体系、检测行为等。

抽查所检测的在建工程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比对。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鄂建[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的通知(鄂建[2006]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平稳过度、扎实推进的原则,确保全省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一、就位范围及标准(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证书》的检测机构,即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和中心、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幕墙检测单位、市政及节能检测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机构等,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

(二)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商贸、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及实验室(预拌商品砼和砼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除外),不在新资质标准的就位范围。

(三)根据我省检测机构的现状,在资质就位时,适当放宽对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标准要求。

专项检测资质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所需注册的岩土及结构工程师,暂不作为必需条件,但在2007年11月1日前必须满足资质标准注册工程师的要求。

二、就位申请及审批(一)省建设厅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见附件一),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预拌砼试验室制度

预拌砼试验室制度

06
与报告制度
试验记录规范
试验记录内容:包括原材料、配合比、试件制作、试验过程和结果等 试验记录格式:统一、规范,便于查阅和追溯 试验记录保存:妥善保管,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试验记录审核:由专人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报告编制要求
报告内容应真 实、准确、完 整,不得随意 更改或删除。
报告中应包含 试验室名称、 试验室编号、 试验日期、试 验项目、试验 数据、试验结
预拌砼试验室作用
保证混凝土质量:通过试验室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性能等进行检测, 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提高生产效率:试验室提供快速、准确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提高生产效 率,缩短生产周期。
降低成本:通过试验室对原材料的优化选择和配合比的调整,降低混凝土 生产成本。
促进技术进步:试验室不断进行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预拌砼技术的进步 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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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XX
预拌砼试验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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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 录
01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预 拌 砼 试 验 室 概 述 03 预 拌 砼 试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04 预 拌 砼 试 验 室 操 作 规 范 05 预 拌 砼 试 验 室 安 全 规 定 06 预 拌 砼 试 验 室 记 录 与 报 告 制
危险品管理规定
储存要求:规定危险品的存 放地点、储存方式、标识要 求等
危险品分类:明确列出实验 室涉及的危险品,如易燃、 易爆、有毒等
使用规范:明确危险品的使 用方法、操作流程以及注意
事项
废弃处理:规定危险品的废 弃处理方式,确保不会对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建检字第 号
检测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公章)
检测专项
检测项目
必备参数
可选参数
备注
附表2
检测报告批准人附表
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建检字第 号
检测场所地址1:发证机关:(公章)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批准范围
备注
1
例: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水泥,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骨料/集料,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编号:建检字第 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地址:
资质类别: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检测场所地址:
备注:《检测能力附表》和《检测报告批准人附表》附后城乡建设部制
附表1
检测能力附表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砌体结构构件强度现场检测,钢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植筋锚固力检验
2
3
4
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公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公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9.26
•【字号】豫交建管许〔2024〕163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公告
豫交建管许〔2024〕1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作出了许可决定。

现将准予许可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许可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2024年9月26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谢伏瞻省长、赵建才副省长对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黄河面砂”的监管,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单位、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过程管控,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对原材料检测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使用监管,增加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的检查频次,随机对水泥、砂、石、掺合料和外加剂等进行实地抽样检测,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要及时查处,并将违规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见附件)。

三、加强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试验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等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

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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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增项: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 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除高应变法外);3.桩身完整性 检测(除高应变法外);4.锚杆锁定力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 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 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设备安装(水电)工程检测: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 程(水压试验);2.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 阻、防雷电阻)。 见证取样检测: 第10项路面弯沉检测。
附件1:
第一批新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预拌砼实验室资质审查结果汇总表
序 号 所 属 市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 技术 原资质 新申报资质 代表人 负责人 内容 资质内容(审查结论) 备 注
新申请增项: 地基基础工程 见证取 检测:1-4项。 衡阳市亚柏建 样检 主体结构工程 衡阳市石鼓 贺斌 洪亮 检测:1-4项。 1 衡阳 筑检测试验有 测:1-6 设备安装(水 区演武路9号 工程师 工程师 限公司 、8-9 电)工程检测: 项。 1-2项。见证取 样检测:7、10 、11项。
浏阳市柏建混 2 长沙 凝土有限公司 实验室
浏阳市关口 街道工业小 区(关口长 兴社区)
同开明 高级工 程师
苏树林 专项实验室: 同意:专项试验室1-6项实验 新申请 工程师 1-6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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