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改办,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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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

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

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陈良表示,“新政的推出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和服务品质的肯定,同时将有效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应对患有严重疾
病或意外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

下面是一些有关大病保险政策的信息:
1. 大病保险的定义:大病保险是一种保险类型,旨在为患有严重
疾病或意外的人群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2. 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同的大病保险政策可能覆盖到的严
重疾病和意外类型不同,一般而言,大病保险政策会覆盖癌症、心脏病、糖尿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

3. 大病保险的政策类型:大病保险政策可以分为政府购买和社
会互助两种类型。

政府购买型的大病保险由政府出资购买,向符合条
件的人群提供保障;社会互助型的大病保险是由社会成员自行组织和
提供的,没有明确的政府监管。

4. 大病保险的政策实施:大病保险政策通常由政府制定,并纳入
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中。

保险公司会根据政策要求,为符合条
件的用户可以提供保障。

5. 大病保险的政策效果: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患
有严重疾病或意外的人群的医疗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疾病和意外。

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减轻社会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保险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和保障水平可能会
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政策调整本市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超限补贴。

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20万元,居民18万元)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2.大额补贴。

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范围内负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15年职工15000元,居民2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7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6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政策调整将明显扩大参保居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受益面,预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将多支出2174万元。

2.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

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调整后预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资金将多支出1145万。

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此次增加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为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灭活疫苗第一剂次和水痘疫苗两剂次,经费投入为1722万。

具体实施办法是,自3月1日起,对满2月龄的全市常住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脊灰灭活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13万;自7月1日起,在继续对满1周岁全市常驻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水痘疫苗的基础上,对满4周岁的全市常住儿童(已于2013年享受第一剂次免费接种)再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22万。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

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

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大病保 险试 点始于 2 0 1 2 年 8月 , 国家发 改委等六部 委下发《 关于开展城 乡居 民 大病保 险工作 的指导意见》 , 明确从 新农合或城镇居 民医保基 金 中切 出一部分 , 为大 病 患者提供“ 二次报销” , 以防“ 因病致贫” 。 尽管 我 国新农合和基本 医保 已实现全 民覆 盖 , 但 因筹 资和保 障水平偏低 , 仍 有 不少 家庭 因灾难 性医疗支 出而陷入 困境 , 以致 出现“ 锯腿 自救 ” “ 刻 章救妻 ” “ 抢钱救 儿” 等现象。 浙江省卫计委 医政处 副处长俞新乐说 , 从 统计看 , 肿瘤 、 终末 期 肾病等需要长 时 间治疗且花费 巨大 的慢性 恶性疾病患者 , 是致贫 、 返贫 的主要人群 。 在这 些大病面前 , 现有 的城 乡医疗救助 制度 对患者 而言只是 “ 杯水车薪” 。一方 面资金微 薄 , 数据 显示, 2 0 1 0 年 我 国城 市 医疗救助 支 出超过 4 9亿元 , 平 均每人每 次 获助 2 5 8元 ; 农 村支 出 8 3亿元 , 平均每 人每次 1 4 8元 ; 另 一方面 , 救助 范围有 限, 医 疗救助 主要针 对城 乡贫 困人 口, 而大病压垮 的不仅 于此 , 普通农 民、 城 镇居 民甚至职 工都 有可能“ 因病返 贫” 。 国务院 医改办主任孙 志刚说 , 大病保 险是在 基本 医疗保 障 的基础 上 , 对 大病患 者 的高额 医疗 费用 给予进 一步保 障 , 这有利 于筑牢群众看病就 医托底 救急的 网底 。
加强企业诚信体 系建 设
健 康产 业 的快速 发展 , 健康 产 品的从 业企 业做 大做 强 , 都 必须建立在 诚信 的基 础 上。 我 国健康产 品的相关企业 , 无论 生产企 业还 是流通企业 , 其诚信体 系都 比较缺 失。我 国的健康 产 品生产企 业 , 大都 以贴牌 生产为 生存 手段 ; 而流通 和零售环 节 , 也 大 多以低 质量高价格进行 营销推广 活动。产 品的性价 比相对较低 , 甚 至有 些产 品的 质 量存在 较大 的问题 , 极 大地损 害 了消费者信心 , 不利 于健康 产业 的发展 。 建 立和 完 善企 业 的诚 信体 系 , 严格控 制和提 高产 品的质量 , 是树 立消 费者信 心和健康 产业发 展壮 大的关键 环节。 健康产 业的相关企业和从 业人 员 , 要 自觉增 强诚信 意识 , 加 强行 业自 律。 建立全 国统 一的诚 信信息平 台, 加 强诚信记 录统计监测工作 , 定期发布健康 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 员的诚信信 息 , 并 引入 强制退 出机 制。健康产 业的从 业企业要 挖掘健康产 品和服务 的 内涵 , 要尽力提 高健康 产 品的性价 比。要 向消费者传 播健康 产 品的真实效用, 只有当消费行为建立在理性选择 的基础上 , 才能实现消费行为的 长期化 , 才 能够 实现健康 产业 的可持续发展 。 健康 产 品需求 的增加 , 是城 乡居 民生活水 平提 高 的客 观反 映 , 也是 我 国经 济发 展到 一定 阶段 的必然结果 。大力发展 健康服务产 业 , 是 改善 民生、 扩大 内需 、 提 升全 民健康素质和 转变经济发 展方 式的客观要求 。为 了加 快健康 服务产业 的发展 , 地 方 政府在产 业布局 、 政 策支持、 人才 引进 、 招 商引资等方面 已经做 出了积极 努力。 但是 , 各 地 区健康服务产 业的发展 , 切 忌避 免重 复建设 。如果地 区之 间产 业发展 的相似性 较强, 重复建设现象比较严重, 则将导致各地在产业链的低端恶性竞争 , 不利于我国 健康 服务产业 的整体发展 。各地应 因地 制宜推进 本地 区的健康 产业发展 , 避 免 雷同 建设, 要运 用新技 术新 方法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健 康服务产 业 的“ 健康 附加值 ” , 要 强化科技对健 康 产 业 的支撑 , 提 升健 康服务 的规 范化和 专业化水平 。力争到 2 0 2 0 年 时, 基本建 成覆 盖全 生命 周期 、 结构合理 的适合 我 国国情 的健康 服务体 系 , 打造 一批具 有 国际竞争 力 的知名 品牌和健康服务产 业集群 。

政策解读: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

政策解读: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0 2 2 1 年第 1 期 8
需个人 负担 的合理 医疗 费用, 就将再给 予报 销 5%v上 。 0 : / ,
大 病 保 险 可 以保 哪 些 病
孙志刚指 出, 什么是“ 大病” 我 国的制度参考 了世界卫 生组织关于家庭“ , 灾难性 医 疗支 出” 的定义, 一个 家庭强制性 医疗支 出大于或等于扣 除基本 生活费( 品支 出) 即: 食 后家庭剩余 收入 的 4 % 0 。如果 出现家庭 灾难性 医疗支 出, 这个家庭就会 因病致贫返贫。 换算成 国内相应统计指标 , 2 1 按 0 1年数据计算 , 对城镇居 民而言 , 大体相 当于城镇居 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 , 对农 民而言, 大体相 当于农村居 民年人均纯 收入 的水平 。 也就 是说 , 当城 镇居 民、 民 当年 个人 负担 医疗 费用分别 达到 当地城镇 居 民年 农 人均可支 配收入 、 民年入均纯 收入 时, 会发 生灾难 性 医疗支 出, 可 能会 导致 因 农 就 就 病致贫返贫 。 时, 此 大病保 险制度发 挥作用 , 对城 乡居 民的高额 医疗费用进行合理 的 报销。 国务院 医改办 副主任徐 善长在 访谈 时提到 : 大病保 险制度 所指 的大病“ 不是 一 个 医学上病种 的概念” 。 近 日, 卫生部宣布 , 今年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 8类大病保障 , 13左右 的统 筹地 在 / 区将肺癌 等 1 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 点。记者 了解到 , 2 这里的大病是 医学上的病种 概念 , 保障的对象是新农合参合农 民, 不同于城 乡居 民大病保 险制度。两个制度不冲突。
大 病 保 险具 体 能 报 多 少
21 0 ,城 镇居 民医保 、新农 合政 策 范 围内住 院费用报销 比例 已达 到 7 % 1年 0 左 右。 所有统 筹地 区城镇 居 民医保 、 新农合 统筹基金 , 际最高 支付 限额全 国平均 已分 实 别达 到 1 3万元、 . 7 8万元。那 么, 7 % 9 在 0 的基础上 , 大病保 险制度 还能报销 多少? 孙志 刚说 , 大病保 险 的报 销 比例是 , 大病 患者在 基本 医保报 销后 仍 需个人 负担 的合 理 医疗 费用 , 再给 予实际报销 5 % 0 以上 , 而且 , 医疗 费用实行分 段制定 支付 比 对 例, 原则 上 医疗 费用越 高支付 比例也要越 高。也就是说 , 城镇居 民医保 、 新农合 先在 政策 范围 内报销约 7 % 剩余 自 费用再 由大病保 险实 际报销最少 5 % 0, 付 0。 对具体 的筹资额度或 比例 , 文件 没有作 出具体规定 。 志刚指 出, 孙 主要是考虑各 地经 济发展 、 民收入和 医疗 费用水平 差别很 大 , 居 同时 , 根据 1亿人群样 本数 测算 , 不 同地 方 , 好城 乡居 民大病保 障与需要 的筹资标准也有很 大 的差距。因此 , 做 国家层 面对具体 筹资标 准不作统一规定 , 由各地 结合实 际, 进行科 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 “ 里需要强调 的是 , 这 各地在测 算时不能简单化 。 要根据前 三年 至少 前一年大病 高额 医疗 费用 的发 生情况、 基本 医保 报销 的情况 、 大病保 险 的 目标水平 , 以及 筹资能 力等综合 因素 , 进行 精细测算 , 多方案对 比 , 合理确定。” 志刚说 。 孙 按 照全 国平 均报销 水平 , 记者大致 算 了一笔账。 比如一个 参保 的城镇居 民 , 患大 病共花 了 1 万元 , 0 假定政策 范 围内费用为 8万元 , 报销 了约 7 % 共 5 万元 。剩余 0, . 6 44万元 , 过 了当年年人均 可支 配收入 , . 超 因此 至少 可 以再报销 5 % 达 到 22万元左 0, . 右, 加起 来共 报销 7 . 8万元 , 参保 患者个 人 自付 2 . 2万元 , 际报销 比例就 可 以达到 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文号】国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医改三年纪实:破解医改难题 造福亿万群众

医改三年纪实:破解医改难题 造福亿万群众

“ 国式 医改 " 步 中 起
“ 医改 3 , 看 年 我们首先 要 回到这 次 改革 的原 点。” 中华 医学会 党委书记饶 克勤
强调 。
20 年 6 3 06 月 0目,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发展 改革委、 生部牵头的深化 医 卫 药卫生体制 改革部 际协调工作小组;0 7 ,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在 有条件 的省份 20 年 选择 2至 3 个城市启 动试点;0 8年 l 20 2 2月 0日, 2 有 0个部 门参加 的国务 院深化 医药 卫生体制 改革领 导小组成立, 统筹组织和协调全 国医改工作;0 9 4 6日 中共 中 20 年 月 《 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意见》 公布 ; 7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
人 民群 众得 实惠 医务人员受鼓舞
以人为本 , 新 医改的出发 点 , 是 也是 落脚点。 3 间, 年 以职工基本 医疗保 险、 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 城 新型农村合 作 医疗 为主 体 , 乡医疗救助 制度 为兜底 , 城 商业健康 保 险及其他 多种形 式 医疗 保 险为补充 的 中 国特 色 医保制度体 系初 步形成 , 为城 乡居 民“ 有所 医” 病 提供 了制度保 障。 医疗救助是“ 线” 年 间 , 底 。3 为让 更 多困难群众得到就 医保 障, 国扩 大 了医疗 我 救助 的覆 盖人群 , 开始将低 收入重病 患者 、 重度残疾 人 、 收入 家庭老 年人等特 殊 困 低 难群体 纳入保障 范围。 3 间, 年 商业健康保险得到积极发展。2 1 年共有近 百家保 险公 司经营健康险业 0 1 务, 保费收入达 6 1 亿元, 9. 7 同口径 比 2 0 年增长 3 . , 08 9 %放大 了基本 医保 的保 障效果。 4 3 间, 年 基本 医疗保 障水平 大幅提 升。 新农合政 府补助标 准 大幅提高 , 2 0 从 08 年 的每人每年 8 0元提高到 2 1 0 的 20元 ,0 年 已提高到 2 0 ; 镇居 民医 1年 0 21 2 4元 城 保、 新农 合政策 范 围内住 院费用报销 比例分 别从 2 0 年 的 5 % 4 % 08 4 、8 均提 高到 2 1 0 1 年 的 7% 0 左右 。 3 间, 年 中央投 资 6 0多亿 元支持 了 23 3 2 3所县级 医院 、2 0多所 中心 乡镇 卫生 60 院 、. 2 5万多所村 卫生 室、3 2 2 8 所社 区卫生服 务 中心 的建设。 “ 3 这 年是 新 中国成立 以来基 层 医疗 卫生服务体 系投入 最 多、 建设规模 最大 、 条 件 改善最 明显的时期。” 国务院 医改办主任孙 志 刚说 。 3 间 , 立 医院改革试 点有序 推进 , 7 国家试 点城市 、7 省级试 点城 市 、 年 公 1 个 3个 超过 2 o 0 0家公 立 医院开展 了改革试 点。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政治必修2同步课件: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

政治必修2同步课件: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
疗费用负担,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1.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据统计,截至 2011 年年
底,我国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 13 亿人,覆盖率
达到了 95%以上。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这说
明( ) A.我国已经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B.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 C.政府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D.政府履行了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答案]C [解析]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强调的是要深入群众,听取
群众意见,并为群众办实事,所以 C 项当选。A、B 两项均强
调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D 项强调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
4.近年来,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某些地方领导热衷于搞 劳民伤财
衷于搞劳民伤财、徒有虚名的“形象工程”,主要是因为他们
这要求政府求真务实,做好网站,发挥其作用。故选 A。
3.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除了要求政府
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组织,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还 要求政府(
)
A.真抓实干,把各项工作一步一步落实好 B.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 C.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 做好事 D.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意
3.公民求助有门,投诉有道
我国政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开设热
线电话、_____________、推行电子政务和依法建立__________、 设立信访部门 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____________制度。
1.为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努 力让广大群众读得起书、看得起病、买得起房,共享改革发展 的成果。 这体现了( )
非常必要、时机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开展大病保险,对 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 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绝大部 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结合材料,分析说明我国政府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如 何体现政府的职责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0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新规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旧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

规范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开展规范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及服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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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
2012年09月06日05:04人民网-人民日报我要评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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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的“大病”具体指的是什么?报销范围是什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在会上指出,文件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

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只要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就将再给予报销50%以上。

大病保险可以保哪些病
孙志刚指出,什么是“大病”,我国的制度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

如果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对城镇居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可能会导致因病致贫返贫。

此时,大病保险制度发挥作用,对城乡居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报销。

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在中国网访谈时提到: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

近日,卫生部宣布,今年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

记者了解到,这里的大病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保障的对象是新农合参合农民,不同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两个制度不冲突。

大病保险具体能报多少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70%左右。

所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全国平均已分别达到13万元、7.98万元。

那么,在70%的基础上,大病保险制度还能报销多少?
孙志刚说,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而且,对医疗费用实行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要越高。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先在政策范围内报销约70%,剩余自付费用再由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最少50%。

对具体的筹资额度或比例,文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孙志刚指出,主要是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医疗费用水平差别很大,同时,根据1亿人群样本数测算,不同地方,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与需要的筹资标准也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在测算时不能简单化。

要根据前三年至少前一年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基本医保报销的情况、大病保险的目标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多方案对比,合理确定。

”孙志刚说。

按照全国平均报销水平,记者大致算了一笔账。

比如一个参保的城镇居民,患大病共花了1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8万元,报销了约70%,共5.6万元。

剩余4.4万元,超过了当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至少可以再报销50%,达到2.2万元左右,加起来共报销7.8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2.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就可以达到78%。

非政策范围内用药报销吗
大病用的很多药都是非医保目录内的,是否可以报销?
孙志刚指出:“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报销50%以上。


也就是说,非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等,只要是合规的费用,都可以报销。

但具体哪些是合规费用,《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各地情况差异大。

徐善长说:“这次出台的大病保险文件,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文件,在许多方面没有设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比例,比如,筹资标准、合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费用等的界定,都由地方政府来确定。


对于患大病的民政救助对象,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做好资助参保参合工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建设,力争年底前覆盖60%以上的县(市、区)。

链接
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对东、中、西部1亿个样本数的统计和测算,大病发生的概率大概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左右,按照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测算,全国大概是200万—400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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