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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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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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下文是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其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销投标,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组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依法组织招标的义务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其中一招标活动规定不用招标或者不得招标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对待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的封面;(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招标文件的价格、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费用问题;(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以及递交方式和格式要求;(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六)中标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七)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申请和报名的时间和方式,不得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与投标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依法获得全权代表权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格式、内容和数量的准备,并写明投标价格和报价日期。

第九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截止时间前申请撤回,但是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招标保证金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保证金。

招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项目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招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开标或者撤回投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正文、技术规范、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二、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准备1.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得歧视或限制竞争。

2.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经济文件等内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三、评标与中标结果的确定1.评标标准的确定: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

3.中标结果的确定: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标活动的监督和违法处理1.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活动应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违法处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活动等措施。

五、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1.投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满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2.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争议解决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六、招标活动的统计分析与信息公开1.统计分析: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招标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2.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及时公开招标信息,提高招标透明度,公开招标结果和中标人名单。

总之,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法规文件,通过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可以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过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及目的招标办法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开、透明的重要法规。

而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是在招标办法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及行为的指导文件。

本文旨在介绍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二、适用范围招标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单位。

三、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条款1.招标方式根据不同的采购类型、采购内容及采购金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境外采购等。

2.采购文件除了采购公告外,采购文件还包括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文件、中标公告等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注明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标书递交地点等信息。

3.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投标人的诚意,规避恶意投标行为,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投标保证金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退还。

4.答疑与澄清采购文件发布后,投标人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的答疑与澄清请求,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答或澄清。

答疑与澄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5.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应当具有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其中,资格预审评标方法、技术方案评标方法、报价评标方法等是常见的评标方法。

6.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同时,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收到相应的告知。

7.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当与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明确采购内容、供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作用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有以下作用:1.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提高采购效率和品质。

2.保障公平竞争,防止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3.为投标人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降低投标风险,增加投标机会。

五、结语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指导文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行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标人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准和要求,并在合理公开的范围内邀请投标人参与竞标。

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资格进行合法审核,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条【投标人的义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第六条【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公平、合理,确保评标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应当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并按照规定的评标指标进行评分。

第七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果要在公示期限内完全公开,确保全程公开、透明。

第八条【投诉和争议解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公正现象,投标人和招标人有权提出投诉。

争议应当依法解决,采取适当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

第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与有效。

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招标人、投标人的不当行为,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的招标投标活动。

同时,已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适当过渡期来适应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以上为《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对于招标投标活动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要求,以保障公正竞争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希望本实施细则能够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指导与依据,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订立等环节,适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招标活动负总责。

第五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评估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人信息、开标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合同草案等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证明、报价等内容,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应当在招标过程中及时发布,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节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招标程序,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递交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投标人具备参预招标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评标过程要公开记录。

第三节中标和合同订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经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要进行修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是指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委托机构。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采购和项目分配方式,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其有序、有效地进行,特制定以下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招标范围及方式(一)招标范围1、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2、货物采购,如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数额时,应采取招标方式。

3、服务项目,如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符合招标条件的,也应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2、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流程(一)编制招标文件1、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评标方法等内容。

2、制定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

2、邀请招标的,应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内容与招标公告类似。

(三)资格预审(如有)1、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2、资格预审结果应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1、向通过资格预审或符合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规定的天数。

(五)现场踏勘(如有)1、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2、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答疑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并将答疑内容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七)投标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实施细则

招标实施细则

招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竞争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招标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范围招标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公司内部的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可以包括物资采购、工程承包、服务采购等各类项目。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a.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

b. 定义招标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选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c. 确定招标时间表: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确保招标过程能够按时进行。

2. 招标公告发布a. 内部发布:通过公司内部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能了解招标项目的信息。

b. 外部发布: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更多潜在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投标。

3. 投标阶段a.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业报价等内容。

b.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公平竞争。

4. 评标阶段a.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技术方案、商业报价等指标评定投标人的综合能力。

b. 中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确定:根据评审结果,招标评审委员会选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并进行公示。

5. 中标公告发布a. 内部通知:通过公司内部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布中标公告,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中标结果。

b. 外部公示: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发布中标公告,确保公众了解中标结果。

四、招标文件要求1. 技术要求: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规格、质量标准等。

2. 商业要求:明确招标项目的商业要求,包括价格要求、交货期要求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立法,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过程,维护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共计1800字: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第二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具有依法招标投标的资格;(二)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三)依法依约享有民事权益;(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招标方案;(二)有招标文件;(三)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四)有完成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招标人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标底评审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确定标底金额。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招标文件的标底金额和标底时间;(四)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已经发布的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报名和标底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名,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其,未能及时通知的,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为有效标底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提交自己的标底,标底金额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底金额。

第五章标书的编制和提交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标书,标书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标书中应当明确列出其投标报价,包括主要材料、劳务、设备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标书一般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标书,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标书。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3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3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购人组织供应商投标,选择供应商的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明确、公开、透明、公平的特点,便于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开采购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问题,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评审投标文件,依法选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合理确定投标方案,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要求密封,并在密封的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标识。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规范招投标工作,减少违规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了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招投标办法的基本原则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等应向社会公开。

招标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开透明。

2.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对待各投标人,不得歧视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评标,并且选择最有利于招标单位的投标人。

2.3 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办法规定的要求,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

2.4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招标单位应在确保合理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三、招投标流程及要求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应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应包含招标单位的基本信息、招标内容、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等信息。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购买、下载等方式获取详细信息。

3.2 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投标人需要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近期业绩等。

招标单位将根据资格预审结果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3.3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准备齐全,交至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经济报价等内容,需要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开标评标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首先公开逐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并将这些信息登记在相关表格中。

然后进行技术方案和经济报价的评审,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权重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分。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方应事先明确采购目标、招标方式和招标条件,并以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参加评标和成交程序。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所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负有主要责任。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方应按照投标目标,明确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基本信息。

2.技术要求:包括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施工、供货和服务要求等。

3.商务条款:包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承诺书等。

4.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提交方式等。

5.评标办法:包括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

6.其他必要文件:包括安全承诺书、质量控制计划、竞争状况调查报告等。

第六条:招标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招标文件予参与招标的潜在投标方。

第七条: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和信息都应属实,不得有虚假材料和随意调整。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第八条: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依法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十条: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支付相应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未支付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应在评标结束后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方。

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投标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或材料;2.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3.超范围接受投标方的款物等利益;4.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或名誉;5.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实施细则

招标实施细则

招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招标采购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了规范招标实施过程,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招标实施细则。

二、招标范围本招标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1)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书,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技术规格。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评标标准。

(3)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 投标阶段(1)接受投标文件:设立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并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递交文件。

(2)评审投标文件: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方案和报价等内容。

(3)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3. 中标阶段(1)中标通知: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签订合同:与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履行合同: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供货、施工或服务等义务。

四、评标标准1. 技术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评估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技术可行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等。

2. 价格报价: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价格报价,选择价格合理且符合预算的投标人。

3. 经验和能力:评估投标人的经验和能力,包括过往项目经验、资质证书和人员配置等方面。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按时完成采购项目。

3.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六、监督管理1.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招标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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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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