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 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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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引资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  引资政策

引资政策2006-12-27 11:09 文章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乌独立初期吸引外资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

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

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

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

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乌才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

投资法律体系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政府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

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持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内阁关于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补充措施》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 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 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199733进行石油和天然气普查勘探作业的外国公司以及由这些公司邀请参与作业的外国承包和分包机构进行石油和天然气普查勘探作业的外国公司以及由这些公司邀请参与作业的外国承包和分包机构在进口进行普查勘探和其它伴随作业所必需的商品工程施工和服务时免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缴纳海关税费办理海关手续费除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0关于为石油与天然气普查与勘探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措施第2598总统令第7强制性出售外汇所得34有外资的企业免除部分外汇收入上缴强制性出售款
少 50%;
总统令,第
上述优惠不适用贸易中介企业, 以及为赚取可自由兑 УП-2613 号第 1
2016 年第 4 期
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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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币而出口原料商品的生产企业。
和 3 款。
法人的税收(利润)减去金额:
—给生态、医疗保健和慈善基金、文化、卫生、居民劳
动和社会保障、体育运动机构、公民自治机构的缴费,但是, 所有企
在每一种具体的情况下,可以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便于给下列行业 或项目投资的附加的权益保障和保护措施:
—给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国内经济结构有符合现代要求变化的优 先发展行业投资;
—给保证巩固和扩大共和国出口潜力、保证共和国融入世界经济 一体化的优先项目投资;
—给小型企业范围的项目投资,这些项目实施的方向是原材料加 工、消费品生产和提供服务、提供就业机会;
应当根据与每一个人所签的劳动合同解决保证外国员工的工资、 休假和退休金的问题。这些员工在依法纳税和缴纳应缴款项后可以把 自己的工资汇往别的任何国家,没有任何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外国投资 法》第 14 条。
法律 规定以外 的附加权 益保障和 保护措施 (优惠与 特惠)
法律连同对外国投资者的全部保障和保护措施一起,可以提供附 加的权益保障和保护措施,包括保证合作伙伴无条件地履行自己向外 国投资者承诺的义务。

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的疑难解答

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的疑难解答

对于想要得到发展的企业,都会选择到其他的国家发展其企业的品牌,而乌兹别克斯坦作为我国“一带一路”中的重要起点,也就受到了各大中小型企业的青睐,并且随着近年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在乌兹别克斯坦大赚了一笔,开始前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贸易,但是想要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商标就一定要足够的了解当地的商标法,不然对于初次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会遇见很多不知怎么解决的问题。

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应该如何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商标呢?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法的概述:1、乌兹别克斯坦现在施行的商标法规主要是基于2001年8月30日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知识产权部”是统一管理商标的事物;2、商标的专用权是基于注册的原则;3、与我国一样乌兹别克斯坦对于商标的注册,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为了保护商标或者是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4、该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5、可以申请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申请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的途径有那几种呢?1、乌兹别克斯坦是《TRIPs协定》、《WIPO公约》、《尼斯协定》、《巴黎公约》、《新加坡条约》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故而申请商标可以通过”马德里”指定的方式进行办理。

2、如果只是想在乌兹别克斯坦受到商标的保护也可以通过“单一”的注册方式,直接向该过进行申请办理。

申请乌兹别克斯坦所需要的资料:1、商标申请人的详细资料(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2、清晰的商标图样;3、标明具体的商品项目;4、委托书的原件需要申请人的亲笔签字、盖章;5、如果需要声明优先权的,需要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以及对应的翻译。

申请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的流程:1、商标检索。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需要进行商标的查询,可以提提高商标的成功率;2、提交资料;3、审查。

包括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4、公告。

如果通过了审查就会进行公告,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5、注册。

26036091_乌兹别克斯坦FDI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简析——以促进中国对乌投资为目标

26036091_乌兹别克斯坦FDI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简析——以促进中国对乌投资为目标

现代经济信息乌兹别克斯坦FDI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简析——以促进中国对乌投资为目标胡佳琳 张 婷 西安文理学院摘要:外国投资(FDI)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一国平衡经济监管权和对外开放国内投资市场间最重要的工具。

“一带一路”战略成为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的经济合作的新契机。

通过对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旨在为中国企业进入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提供借鉴和参考,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在乌兹别克斯坦发展。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外国投资;中国企业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4-0304-02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投资东道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的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应达到的标准,包括国际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国内外资管理准入审批审查制度,是一国平衡经济监管权和对外开放国内投资市场间最重要的武器[1]。

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实施,沿线国家将以互相投资的方式,作为实现本国经济目标的重要途径。

乌兹别克斯坦(以下简称“乌国”)地处中亚腹地,自然资源较为丰富,国家近年政局稳定,因此有很大的经济发展潜力。

自独立后,乌国为加强本国经济改革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将引进外资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在经济上具有互补性,研究该国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供有意投资该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参考,消除因不了解投资准入规则而产生的障碍[2]。

外国投资市场准入国内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内容①。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民间都大力欢迎来乌进行投资活动。

政府推行经济改革和经济自由化、私有化,制定较宽松、自由的投资法律制度,希望通过改善制度体系、提供优惠待遇和良好投资服务,增强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

一、乌兹别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每个国家由于先天资源条件及发展目标定位的差异,各国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战略互有差别。

乌兹别克斯坦放宽外资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放宽外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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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放宽外资限制
作者:
来源:《大陆桥视野·上》2014年第03期
为了进一步扩大引进外国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规模,改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最近签署法令,对现行外资企业政策加以修改,适当放宽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据悉,乌兹别克斯坦主要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放宽签证限制。

目前在乌外资企业一般只发给3个月一次往返签证,给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限制。

按照新的法令,在乌的外国投资企业,如果其注册资金达到15万美元以上,而且外资在该企业的资金比重不少于30%,就可以享受1年多次往返签证的待遇。

二是放宽对企业资金的限制。

乌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政策,在乌外资企业经常遇到资金结汇难的问题,所得合法收入难以汇回国内。

新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交纳了税收和其他应交款项后,可以自由地支配本企业通过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自由地将其收入汇回国内。

三是缩短外资企业注册时间。

在乌外资企业注册难、时间长是多年来存在的问题,乌方调查表明,目前在乌外资企业注册时间长达55天。

新的法令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乌司法部办理注册不得拖延,在提交所需文件后最多7天内必须得到注册。

为了加快外资企业注册速度,将实行“一站式服务”,以使目前外资企业注册时间太长的问题得到改善。

中亚五国鼓励外国投资政策概述

中亚五国鼓励外国投资政策概述

中亚五国鼓励外国投资政策概述中亚五国为吸引外国投资,刺激本国经济增长,从税收、土地使用、外国投资者待遇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文章解读了中亚五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

认为充分了解和利用相关政策,将有助于意欲投资该地区的中国企业科学决策,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收益。

标签:中亚五国;外国投资;鼓励政策中亚五国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将吸引外国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作为刺激本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受地缘政治、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经济现状和发展需要、自然禀赋、外资依赖度等方面的差异,又使得其各具特色。

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是有意投资中亚地区的中国企业的必备功课。

一、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给予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①等方面的政策。

[1]投资者享有该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障下的完全的、无条件的利益保护;有关法人登记、法人章程、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许可证发放的信息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只有在该国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对外资进行强制国有化和收归国有,并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该国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发生争议可以采取协商、外交、通过国内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2]二、吉尔吉斯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法律规定,凡在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在该国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优惠;只要外国投资者不违反该国相关法律,投资不受行业限制;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

[3]三、土库曼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土库曼斯坦为鼓励外国投资,给予外国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享有最惠国待遇;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条件内,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其所设立企业的规模、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因土库曼斯坦法律修改带来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导致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坏时,外国投资注册时所适用的法律将延顺10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及启示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及启示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及启示作者:暂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8年第10期摘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一带一路”上的中亚地区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中乌两国双边投资额增长显著,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存在投资相对规模小、流量波动大、形式单一,且呈“单边性”等问题。

通过对乌国投资法律制度分析发现其投资立法“双轨制”模式使得“国民待遇原则”难以落实,同时投资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也造成法律更替频繁、适用周期短且易出现分歧,具体投资法律制度的变迁又致使投资法律体系繁杂、矛盾丛生。

投资法律制度的障碍是造成对乌投资的年际波动性以及投资风险和成本加剧的主要原因,进而通过国家和企业层面推动和保证对乌投资发展和自由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及启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乌”或“乌国”)处于中亚的中心地带,是中亚第二大经济体,在中亚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发展对乌经贸关系,特别是对乌的投资,对于中国“一带一路”的建设至关重要。

自1992年中乌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势头良好。

从双边贸易状况来看,2000年后中乌双边投资额呈逐年增长,至2016年,中乌双边贸易额已达36.1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在乌国投资的中国企业也由1993年的20家发展为2016年的近704家,中国超越俄罗斯成为乌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诚然,中国在乌的投资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但相较于中亚地区其他国家,中乌两国双边投资仍处于较低水平。

目前,在扩大双边投资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中乌双边投资的现状与问题(一)投资规模较小,投资流量波动明显乌国是中亚地区的第二大经济体,但中乌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却与乌国在中亚地区的战略地位并不匹配。

尤其与中国对中亚地区投资总额相比,中国对乌投资额在其中所占比例仍然偏低(见表1),且对乌投资较易受到国际环境与两国国内环境的影响,投资波动明显。

如表1所示,2016年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总额累计914,337万美元,其中对乌直接投资总额在中亚五国中处于倒数第二位,且与中国直接投资额度最高的哈萨克斯坦相比,仅为其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2.03.1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资产,尤其是:(一)动产和不动产及财产权利;(二)在企业和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五)依照法律或合同授予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二、“投资者”一词对缔约任何一方系指:--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为其公民和自然人;--根据缔约一方领土内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设立的企业和公司;但条件是自然人、企业或公司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应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股息、利息和提成费。

四、“领土”一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领土。

第二条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将根据其法律和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协助。

第三条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保障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

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一方根据下述情况对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或其投资提供的或将提供的优惠和特权;(一)参加自由贸易区,关税或经济同盟,经济互助组织或者缔约一方在本协定签署前生效的向上述组织参加者提供类似优惠和特权的国际协定;(二)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协定和其他税收协议;(三)关于边境贸易问题的协议。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之后,正逐渐成为全球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之一。

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逐渐完善的投资环境,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

而在经过一系列经济改革后,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也逐渐得到了改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遇和潜力。

本文将就乌兹别克斯坦在经济改革背景下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探讨其吸引投资的优势和挑战。

一、政治改革和经济转型带来的投资机遇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改革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16年9月,当时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政治和经济改革,旨在加速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这些政策改革不仅带来了政治上的开放和民主化,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遇。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大力推动产业升级和市场开放,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的注入,推动了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的快速增长。

1.产业升级和市场开放推动了投资机遇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业。

尤其是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政府鼓励外资企业的投资,并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外资企业的入驻。

而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乌兹别克斯坦也加入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节点国家,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多的投资机遇。

2.政策优惠和投资保障增加了投资吸引力为了加大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投资保障措施。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可享受税收优惠、外汇自由兑换、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同时还可以得到政府的投资保护和国民待遇,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增加了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推动了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二、投资环境的优势和挑战在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改革的背景下,其投资环境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的优势和挑战。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乌兹别克斯坦在经济转型期间,为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投资环境。

以下是对这些措施及其影响的分析。

一、制度环境改革1.1 改善法制环境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多项相关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外商投资。

2019年2月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的权益,推出了投资管道、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措施,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1.2 优化行政管理环境政府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府服务和行政审批方面更加便捷、透明和高效。

例如,单一窗口机构为企业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申请、审核和证照颁发等服务,大幅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办事时间和成本。

政府通过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等方式优化税收环境,部分行业税率大幅削减。

此外,对于新建设的大型生产企业,政府给予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房产租金、免征土地租金等。

2.1 优化物流服务优化物流服务是吸引外资和提高投资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加强了运输监管和服务水平,提高了物流配送效率和质量。

2.2 扩大市场开放程度政府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了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在内的多项外贸协议。

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特区建设,建设了多个综合保税区和自由经济区,并设立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将自由贸易和工业制造业相结合,为外商投资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政府优化金融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企业的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优化银行信贷支持和担保服务。

另外,政府还推行了电子银行、移动支付等数字金融服务,大大优化了投资环境。

3.1 优化能源开发能源是乌兹别克斯坦的重要资源之一,政府通过出台多项税收优惠和配套政策,大幅促进了新能源开发和投资。

政府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广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资源,强化了能源战略的实施和资源管理。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

经济改革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分析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国家之一,其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并且人力资源潜力巨大。

在经济改革的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一直致力于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一、政策环境方面:1.法律法规的完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性和权益。

2.市场准入的便利化:乌兹别克斯坦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准入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投资领域和方式,实行市场化竞争。

1.稳定的经济增长: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市场需求旺盛,经济增长稳健。

与此乌兹别克斯坦还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资源丰富:乌兹别克斯坦拥有丰富的资源,包括油气、石油、金属矿产、棉花、烟草等。

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开展采矿、能源、纺织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三、基础设施方面:1.交通便利: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交通枢纽地带,是连接中亚各国和欧洲的重要枢纽,拥有发达的铁路、公路和航空网络,外国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进出乌兹别克斯坦,运输和交流也更加便利。

2.电信和通讯网络的建设: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重视信息化建设,加大了对电信和通讯网络的投资力度,建设了覆盖全国的现代化电信和通讯网络,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通讯保障。

四、人力资源方面:1.劳动力成本低:乌兹别克斯坦的劳动力市场供应充足,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乌兹别克斯坦的劳动力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2.教育水平高:乌兹别克斯坦注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工人和管理人才,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流的人才支持。

乌兹别克斯坦在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通过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的改善,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光,并为外商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乌兹别克斯坦多举措让外国投资者青睐

乌兹别克斯坦多举措让外国投资者青睐

乌兹别克斯坦多举措让外国投资者青睐作者:暂无来源:《大陆桥视野·经济瞭望》 2015年第1期REPORTER/译者:汪玺锋 Wang Xi feng正在受到外国投资者青睐的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正在重新修订本国法律以让本国市场更具吸引力。

乌政府的努力看来正在收获果实。

正在受到外国投资者青睐的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正在重新修订本国法律以让本国市场更具吸引力。

2014 年12 月乌政府通过了一项鼓励外国投资和保护现有企业的法律。

法律是政府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不懈努力的一部分。

乌政府的努力看来正在收获果实,因为外国投资额每年都在增长。

根据政府的统计数据,2014 年前9 个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吸引外国投资100 亿美元(24.2万亿苏姆)。

乌对外经济联系、投资和贸易部代表阿不杜洛? 卡霍罗夫说:“这个数字比2013 年同期增长了12.3%。

外国投资总额中有63.3% 用于能源行业。

传统上,这一领域最受外国投资者欢迎。

第二受欢迎的投资领域是运输和信息通信。

”12 月通过的法律并非2014 年第一部专门向投资者提供援助的法律。

9 月份由伊斯拉姆?卡里莫夫总统签署的《投资活动法》是一部鼓励对工厂现代化改造进行投资、改善国家的商业形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参议院新闻中心代表贾瓦希尔? 马弗洛诺夫表示:“2014 年9 月份通过的法律有助于把外国人的钱更有效、更安全地投到乌兹别克斯坦的项目上。

这部法律包含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活动的保障、投资基金、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章节。

这部法律将填补以前存在的法律空白。

”严格执法政府通过执法机构跟踪法律执行情况。

2014 年当局已经查获了500 起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

司法部的代表萨利姆容? 多斯马托夫说:“我们努力对形势要求做出快速回应。

2014 年因侵犯外国投资伙伴权益对大约60 人进行了起诉,有150 多人被警告。

”9 月份的这部法律让外国投资者享有多种奖励和税收优惠。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研究的开题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研究的开题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的重要国家,在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开放合作逐渐增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投资。

为了保证投资的公平、透明、可靠,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规定了外商投资的条件、程序、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投资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和国际投资法规范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交叉适用等问题,且投资领域涉及范围广泛,涵盖了技术、人员、资金、资产等多个方面,各个部门和机构对于投资的理解和适用也有所差异,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惑,因此有必要开展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研究,分析其协同作用和问题所在,为政府部门、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科学、合理的投资环境。

二、研究内容:1. 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促进法、企业法、商法、外汇管理法等。

2. 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关系,分析法规之间的冲突、重叠、补充等情况,探究如何在国内和国际法规之间实现兼容并蓄。

3. 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执行情况,重点考察投资相关的行政职责、审批程序、管理机制、纠纷解决等方面的问题,揭示实际执行中的弊端和不足。

4. 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发展趋势,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化、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法规的调整和优化等方面,分析未来制定和实施投资法规的方向和方法。

三、研究方法:1. 文献查阅法,对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收集和整理,构建相关的数据库。

2. 调查法,通过与企业和投资者的交流,了解他们在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分析其对于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的认知和使用情况。

3. 比较法,比较不同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之间的异同点,寻找优化规范的方法和途径。

四、研究成果:1. 研究报告,归纳总结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问题和解决方案,提出政策建议和调整方向。

乌兹别克斯坦税法

乌兹别克斯坦税法

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新税法税率变化情况●为了稳定发展国内经济、减轻企业税负,根据乌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政府令,自2008年1月1日起,乌对国内税收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实行新的征税税率。

新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纳税人的某些逃税和隐瞒收入的行为,促进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企业利润。

通过减税获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增加投资、发展生产和提高工资。

新税法典是在1998版税法(11章,135条)基础上修订的,修改30余处。

新税法包括2大部分、21篇、64章、392条。

●总趋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性支出、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统一税逐年降低。

如:-利润税:1998年税率为35%,目前为10%;-自然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从45%降低到25%;-统一社会性支出:从40%降低到24%;-小企业和农业生产企业、农场统一税:从10%降低到8%;综上,近7年来税收负担从40%降低到27%。

●主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税收体系,提高了税收对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对发展和扩大生产、鼓励员工积极性提供了新的可能;简化了统计工作,允许企业留下1000亿苏姆的可支配资金。

●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

如,以往商业银行在向其分支机构转交商品和物资时,总行和分行要两头纳税,新税法出台后,分支机构不再重复纳税;利于吸引外资。

如,以往商业银行向外国金融机构支付投资项目贷款收入需要纳税,现在免除了。

银行利润税税率从17%降低到15%,节余的资金专门用于扩大银行资本金。

●为配合乌政府将2008年命名为“青年年”,新税法对商业银行在向年青家庭提供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方面规定了优惠的纳税程序。

非统一税纳税者有权在纳税基数中扣除用于无偿支付抵押贷款利息或用于为属于“年青家庭成员”的员工购买房产的数额(不高于纳税基数的10%);属于纳税范畴的、年青家庭成员挣得用于支付为建房、装修和个人买房所借的抵押贷款本息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以及得到法人-雇主发放的购房款项,可免于纳税(如产权在国家注册后的五年内转让或出售,上述收入需按规定纳税)。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提供给外国投资企业的补充刺激和优惠的命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提供给外国投资企业的补充刺激和优惠的命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提供给外国投资企业的补充刺
激和优惠的命令》
程瑶
【期刊名称】《中亚信息》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为了鼓励创建生产定向出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的以及向共和国经济领域进行投资的生产型合资企业并促使其开展有效的活动:1.从1998年4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企业属于应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其地方机关进行国家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程瑶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3.616
【相关文献】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鼓励建立拥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活动的补充措施》的命令 [J], 无
2.罗马尼亚关于向工业领域外国投资者提供1991年第35号法律规定之外的补充优惠的法律(1994年第71号法律) [J], 李秀环
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给外国投资企业提供补充优惠政策的命令 [J], 何卫刚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刺激外国投资并向其提供优惠补充规定的总统令 [J], 伊里旦·伊斯哈科夫
5.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关于改善外国投资环境的命令 [J], 鲍·叶利钦;曾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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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资产的实物形态自由带回国,并且不会因为外国投资者要履行对乌兹 共和国《外国投资
别克斯坦和共和国或者其他债权人所承诺的义务而蒙受损失。
者权益保障及保护
措施法》第 8 条。
外国投资保险可以保证规避政治和其它风险的保护与保障,这些
风险包括:
—财产被没收,以及导致财产被没收或被征用的法律或行政措施,
因对财产和财产所带来的收入的监控造成的损失;
乌兹别克斯坦
—限制外汇汇到境外;
共和国《外国投资
—对法律所做修改带有对某些投资群体的歧视性质; —地方国家管理机构、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对投资者契约关系的干涉;
法》第 16 条。
—战争、内乱和其它诸如此类的事件;
—其它类型的政治和其它风险。
将工 资汇往国 外的保障
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外国投资 者权益保障及保护 措施法》第 4 条; 《关 于签订和落实投资 协议程序的条例》 (参见 2005 年 8 月 2 日内阁第 180 号决 议附件 2)。
5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2 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

企业类别
优惠内容
法律文件
收入(利润)所得税
29 日《关于国家 支持轻工业和
体 系 的 有 外 资 发展和扩大民用消费品,首先是儿童产品的生产中去。
地方工业的措
的企业
施》第 166 号决
议。第七项。
增值税
销售以下商品(工程、服务)免除增值税:
保险和分保业务,包括保险中介和代理人从事的与此业
务有关的服务;
贷款发放和转让业务;
涉及到现金存款、活期账户、付款、转账、支票和其它
乌兹别克斯坦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再投资,或者根据外国投资者的意愿采取任 共和国《外国投资
何方式加以利用。根据法律,利用外资的企业有权:
者权益保障及保护
—不管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还是在其境外的任何银 措施法》第 6 条。
2016 年第 4 期
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亚研究
53
汇兑资金 的保障 因投
《乌兹别
8
业 , 包 括 有 外 不得多于税收(利润)的 1%;
克斯坦共和国
资的企业
—用于投资的支出(根据内阁决定发展、扩大和改造基 本生产、兴建学院、高等院校附中、小学和学前机构,以及
税法典》 第 32 条
偿还投资贷款,条件是充分利用折旧费,但是,不得超过税
收(利润)的 30%。
所有企
对于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工总数中超过 3%的法人,可
化,下列情况除外:国家全权机关在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企业没有支付 国总统 2005 年 4 月 能力和破产、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违法犯罪 11 日《关于鼓励引 或有行政违法行为,运用非歧视性的法律法规阻止外国投资者撤资回 进外国私人直接投
国的情况,或者根据司法裁决或仲裁决定必须阻止外国投资者撤资回 资的补充措施》的
5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研究专题】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 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孟国华 编译
1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利与保障
保障类型
保障和优惠内容
法律文献
法律稳定 性的保障
保留财产 的保障
利用资金 的保障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后来颁布的法律法规使投资条件恶化,
少 50%;
总统令,第
上述优惠不适用贸易中介企业, 以及为赚取可自由兑 УП-2613 号第 1
2016 年第 4 期
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亚研究
55
换货币而出口原料商品的生产企业。
和 3 款。
法人的税收(利润)减去金额:
—给生态、医疗保健和慈善基金、文化、卫生、居民劳
动和社会保障、体育运动机构、公民自治机构的缴费,但是, 所有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其它资产不 共和国《外国投资
会被征用,但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和动物流行病的情况 者权益保障及保护
除外。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做出征用外资的决定。同时支付足 措施法》第 5 条。
够弥补损失的赔偿金。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获得的收入可以用于在乌
法”第 3 条第 4 款程 序的规定》(参见 2005 年 8 月 25 日内 阁第 180 号决议附 件 1)。
法部提出做出司法结论的申请,以及向法院提起关于外国投资者滥用
保障的诉讼均不能作为暂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的理由。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其它资产不
会实行国有化。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
9 业 , 包 括 有 外 以根据下列情况扣除所得税金额:每超出安排残疾人就业规 斯坦共和国税
资的企业
定标准 1%相应减少缴纳税率 1%的所得税(利润)。
法典 第 32 条
乌兹别克
属于“乌
斯坦共和国内
兹别克斯坦共
阁 1996 年 4 月
10
和国轻工业”和 “马哈尔利伊”
凡外国投资者在法定基金所占份额不少于 50%的合资 企业,可以免除利润所得税,条件是需将全部税款再投入到
资中止返 还外国投 资的保障
风险保护
行,均可用任何货币开立、使用和支配账户;
—可以用外币借贷和还贷。
保证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外币汇兑资金的自由
乌兹别克斯坦
和依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缴纳税负不会有任何限制。
共和国《外国投资
者权益保障及保护
措施法》第 7 条。
投资中止后,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因投资中止而获得的资金或自己
银行的相应确认书;
—用于租赁转让,须有授予全权银行的相应确认书。
以下进口商品(工程、服务)免除增值税:
所有企 13 业,包括有外
资的企业
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工艺设备:
《乌兹别
—外国投资者将其作为给有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注资;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用于计入外国投资者投资义务的私有化企业。
那么,在自投资之日起的 10 年内,截止到投资之日有效的法律对于
乌兹别克斯坦
外国投资者依然适用。上述保障适用于下列情况:
共和国《外国投资
—增加以分红股息形式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收入所得税税率; 者权益保障及保护
—推行附加要求,这些要求使得外国投资者将正在有所减少的收 措施法》第 3 条; 入(利润)抽回国或者汇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程序变得复杂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
《乌兹别
所有企
国家发行的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的有价证券红利或 克斯坦共和国
1 业 , 包 括 有 外 者利息免征所得税。
税法典》 第
资的企业
29 条
以下法人免交所得税(利润):
—生产残疾人用的矫形假肢制品、用具,以及为残疾人
提供服务并以此为主业的专业人员;
《乌兹别
所有企
2 业,包括有外 资的企业
—医疗机构附属的医疗生产店铺;
应当根据与每一个人所签的劳动合同解决保证外国员工的工资、 休假和退休金的问题。这些员工在依法纳税和缴纳应缴款项后可以把 自己的工资汇往别的任何国家,没有任何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外国投资 法》第 14 条。
法律 规定以外 的附加权 益保障和 保护措施 (优惠与 特惠)
法律连同对外国投资者的全部保障和保护措施一起,可以提供附 加的权益保障和保护措施,包括保证合作伙伴无条件地履行自己向外 国投资者承诺的义务。
序,及其他关于进行外国投资的附加要求。 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投资条件恶化的情况,外国投资者
即可通知相关授权机构采取保障措施。如果对外国投资者的通知有异 议,授权机构可以请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做出司法结论或者 向法院提起关于外国投资者滥用保障的诉讼。
授权机关不同意外国投资者的通告,它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
克斯坦共和国
—与运送旅客服务有关的城市公交运输(除了出租车, 税法典》 第
包括专线出租车);
31 条
—免除修复和重建历史和文化遗迹施工收入(利润)所
得税。
《乌兹别
从事为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规划的项目进行
有外资的
克斯坦共和国
3 生产企业
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外资的生产企业,自注册之刻起前七年内 税法典》 第
克斯坦共和国
12
业,包括有外 资的企业
融和经济机构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订立的合同(协议)
提供的贷款和资助;
税法典》 第 71
条。
进口的药剂和医学用途的制品;
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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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利、保障及税收优惠
—用于落实投资计划,资金来自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 —用于专业化生产民用消费品的重建和改建企业; —用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创建新产业的计划,以及用 于现有企业现代化和技术装备更新的计划,必须有授予全权
4
业,包括有外
资的企业
供销和采购业务的企业),自注册之刻起第一年缴纳规定税 税法典》 第 31
率的 25% 所得税,第二年——50%,之后要全额缴纳所得 条
税。
如果本条款所规定的法人被清算,在规定的优惠期限期
满之前,会追缴整个经营期内的全额税款。
《乌兹别
所有企
免除法人以红利形式获得并用于法人固定资产(注册资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针对出口企业,规定收入(利润)所得税缴纳方法取决
乌兹别克
于自产商品(工程、服务)出口赚取可自由兑换外汇在销售 斯 坦 共 和 国
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所有企
2000 年 6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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