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教科〔2012〕21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2012年11月29日财会[2012]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2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教发[2012]21号--新乐市教育局2012年规范教育收费及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新教发〔2012〕21 号新乐市教育局2012年规范教育收费及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全会、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教育发展环境,规范办学行为,杜绝教育乱收费,结合教育实际,制定2012年规范教育收费及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规范学校收费及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正、公平、协调发展,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净化学校发展环境,优化学校行风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任务1、加强对教育惠民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公布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问题。
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执行情况监管,进一步完善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止和严肃查处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双重注册的套取国家资金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学生身上,让党的惠民政策惠及百姓、温暖学生。
2、强化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充分发挥名园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高办园水平。
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3、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
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名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稀土探矿权
采矿权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9.04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2.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2年第21号)
关于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5号)的要求,经核查,对《稀土探矿权名单》和《稀土采矿权名单》予以公告。
2012年9月4日。
国家政策对宜市教科2010121号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宜市教科〔2010〕121号关于我市高中2011级第一次诊断性测试、2012和2013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教研机构,高完中:根据宜宾市教育局[宜教办函(2010)101号]《关于我市高中2011级第一次诊断性测试、2012和2013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的通知》,我市将于2011年1月上旬对高中2011级进行第一次诊断性测试,2011年1月中、下旬对高中2012级和2013级进行学期教学质量测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测试科目和范围:1.测试科目(1)高中2011级第一次诊断性测试科目与高考一致,分为文科、理科两类。
文科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能力测试;理科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能力测试。
(2)高中2012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文科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
理科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3)高中2013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
2.测试范围高中2011级第一次诊断性测试范围参见宜宾市教科所《2010~2011学年高中教学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7月印发)。
2012和2013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各学科测试范围,请参见附件1。
二、测试时间安排1.高中2011级第一次诊断性测试时间2.高中2012和2013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时间三、测试的组织工作:1.在各区县教育局的领导和组织下,区县教研机构和学校负责考务工作。
2.实行全市统一编号测试,学生考号的编制方法见附件2。
3.评卷工作。
(1)三个年级各学科的试卷全市统一评阅。
(2)评卷时间和地点:高中2011级“一诊”测试2011年1月10日~12日在宜宾市委党校评卷。
各学校务必于2011年1月10日上午将答卷和答题卡送到宜宾市委党校评卷场试卷保管室。
高中2012和2013级学期教学质量测试评卷时间为2011年1月22日下午~25日。
宜市教师字〔2012〕21号
宜市教师字〔2012〕21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课外访万家”
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委、文教局)、市直学校:现将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师字〔201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教师家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省厅文件要求,针对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好家访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要精心制定本县(市、区)教师家访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各级学校组织开展家访活动进行指导和考评。
市教育局将在各地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于12月中下旬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省厅规定遴选部分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个人报省表彰。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表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师资科。
附件:赣教师字〔2012〕21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课外访万家”活动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表
单位名称
主题词:中小学教师家访通知
宜春市教育局秘书科2012年7月2日印
发。
财企〔201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与财税〔2012〕40文件
附件1:财企…2012‟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东教思〔2012〕21号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近期我省中小学几起刑事案件的通报
东莞市教育局文件东教思〔2012〕21 号.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近期我省中小学几起刑事 案件的通报各镇(街)宣教办(局) ,松山湖科教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近期我省中小学几起刑事案件的通 报》 (粤教思函〔2012〕18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 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事故通报 依申请公开 2012 年 5 月 22 日发东莞市教育局办公室—2—广东省教育厅粤教思函〔2012〕18 号关于近期我省中小学几起刑事案件的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近段以来,我省部分地区中小学幼儿园连续发生多起刑 事案件,给学生及家庭带来伤害,影响了校园安全稳定,并 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3 月下旬,媒体报道佛山市三水区实验中学高二部分学 生参与赌球。
经公安机关查实,该校参赌学生 22 人,涉赌 金额 3 万多元。
公安部门已于 3 月 27 日将校外两名庄家抓 捕归案。
目前,2 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2 名代 收赌资的学生被取保候审,其余 22 名参赌学生另行处理。
3 月 30 日下午, 仁化县扶溪学校二年级男生杨某强于放 学回家后,被租用该生家房屋从事餐饮生意的个体老板余某 用湿毛巾堵嘴鼻后绑架。
余某次日发现杨某强已死亡,遂将 其尸体转移抛弃到锦江河上游,企图毁灭罪证。
4 月 2 日, 公安部门侦破此案,将余某抓捕归案。
4 月 22 日中午, 惠州市第一中学高一年级男学生张某智, 在培训机构补习放学后被绑架。
4 月 23 日 1 时许,惠城区公 安分局侦破此案。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生(男,曾在培训机构—3—帮助张某智补习语文)交代,将张某智骗至出租屋后,因无 法控制张某智,对其连砍了三刀,后将其绑架。
当日 21 时 30 分,张某生发现张某智因出血多过而停止了呼吸。
4 月 25 日晚,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一中七年级男学生陈某 蝶与同年级学生彭某英在晚自修后,因琐事争吵发展到打 架。
2012年小学科学教学设计评选10号文件
屏教中心〔2012〕10号屏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小学科学优秀教学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各乡镇中心校、东西城小学:根据宜市教科所[2012]35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2年屏山县小学科学优秀教学设计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学科学优秀教学设计”具体要求(一)主题:生命科学领域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内容:每篇设计为一课时,含以下内容:①科学教育理论指导②生命科学领域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梳理③学情分析④教学目标⑤教学重难点⑥教学准备⑦教学过程设计⑧教学评价设计⑨设计特色简述⑩附:板书设计、学生记录单设计(三)格式:标题下方注明作者信息,包括姓名、所属省市县、工作单位、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正文字为小四号宋体。
二、评比程序(一)各乡镇中心校、东西城小学应在开展生命科学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基础上,向师训中心推荐1篇优秀教学设计参加评选,要确保原创性,坚决杜绝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将全县通报选送单位和作者姓名。
(二)县上在评选的基础上向市教科所推荐3~5篇优秀教学设计,由市上评选后再向全国推荐。
三、相关事项(一)各乡镇中心校、东西城小学推荐的论文,请填报“推荐表”(附件),盖章有效(合著不得超过2人)。
“推荐表”和参评教学设计请于2012年4月20日前统一交屏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王忆秋老师处。
同时请各乡镇中心校、东西城小学将参评教学设计及推荐表的电子稿于2012年4月20日前统一打包发送到1253803328@。
(二)本次论文评选将严格按照屏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有关论文评选的要求和办法执行。
即按比例评选出一等奖约20%,二等奖约30%,三等奖约50%,请各乡镇中心校、东西城小学作好初选推荐工作。
(三)本次教学设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屏山县2012年小学科学优秀教学设计评选推荐表屏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小学科学教学设计评选活动通知屏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办公室(共印 3份)附件屏山县2012年小学科学优秀教学设计评选推荐表乡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宜府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宜宾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宜宾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宜宾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建设教育强市,依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宜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和发展基础(一)“十一五”时期宜宾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就。
1.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截止2010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2521所,在校生86.84万人,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较2005年分别增长68.95%和31%。
全市共有幼儿园799所,在园幼儿11.3万人,0—2周岁婴幼儿受教育率达27%,3—5周岁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3.7%。
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小学净入学率达100%,初中净入学率达99%,“普九”人口覆盖率达100%。
全市有106个乡镇基本达到市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南溪区被评为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翠屏区、南溪区创建为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高县被评为四川省教育先进县。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0.5%,比2005年提高32.7个百分点。
2010年,全市普通高考本科总上线1.0232万人,首次突破万人大关,较2009年增加1235人,连续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宜府办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采取这一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
各区县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切实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这一重大措施落到实处。
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招收的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免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招收的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招生学校和四川省教育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我市生源所在区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以上。
关于转发《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
珙县教育局文件珙教发〔2008〕98号珙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各中小学:现将《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宜教办发[2008]64号)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珙县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试行)》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附:《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珙县教育局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宜宾市教育局文件宜教办发〔2008〕64号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教基〔2002〕1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的通知》(川教〔2006〕29号)和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意见》(宜教办发〔2004〕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工作的意见》(宜教办发〔2006〕4号)精神,促进区县、学校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确保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评价方案(试行)》(宜教发〔2006〕6号)和《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宜教发〔2007〕1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现将此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二○○八年五月六日主题词: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通知宜宾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附件: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第一部分 评价一、评价原则1、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2、学科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3、学生学业评价与特长发展评价相结合二、评价办法以每一个学年为一个评价时间段,以区县为单位分别对学科情况和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
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大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
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还有不少群众住在危旧土坯房里,喝不上干净水,不能正常用电,一些红军和革命烈士后代生活依然困窘;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战略需要;是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机遇。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现实基础薄弱等困难和问题,又具有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
区位条件相对优越,是珠三角、厦漳泉地区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特色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正处于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市场开发潜力大;国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原中央苏区人民思富图强、负重拼搏的意识不断增强。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2]22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宜昌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根据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总体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基本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6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公民科学素质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价值的强大动力,是促进科技进步、引领未来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和基础。
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力争成为湖北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素质纲要》颁布以来,市委、市政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体系,形成了上下相联、左右相通矩阵式的工作格局和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机制,全市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全面推进,主题科普活动深入开展,科普基础条件支撑体系进一步稳固,科普资源互联互用、共建共享的公共科普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宜市教科〔2011〕56号
宜市教科〔2011〕56号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关于高考适应性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教研机构、高中:我市高考适应性测试将于2011年5月7~8日进行。
为了适应今年四川高考网上阅卷,这次高考适应性测试实行统一网上阅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测试的组织工作1.在各区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各区县教研机构和学校负责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学校严格按高考要求组织考务工作。
2.实行学生一人一桌就座测试。
考生直接用“二诊”的考号,不得变更。
若增加考生,严格按“二诊”考号编制方法编制,并请学校在4月30日前将增加考生的姓名和考号用Execl报市教科所张伟老师(邮箱:ybjks@)。
3.各考场提前15分钟分发答题卡和条形码,监考教师要指导学生把条形码贴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并填写姓名、考号等。
提前5分钟分发试题。
4.监考教师要提醒考生,所有试题均答在答题卡上,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必须在各题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按考室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将答题卡收齐排好,注意答题卡一定不能放反。
清点学生的答题卷后,装入答题卷袋,经考务办公室验收,再用密封签封袋。
回收时要防止答题卡折叠、撕破,不得将草稿纸装入答题卡袋内。
二、评卷的组织管理这次高考适应性测试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按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普高2011级教学质量监测网上评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教办发〔2011〕70号)的附件中一、二条实行。
1.全市设立的13个评卷场,分别由所在区县、学校负责组织管理,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与“二诊”相同。
2.各评卷场“评卷技术组”在评卷前要对所有设备、网络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评卷工作胜利进行。
3.评卷教师仍然由学校“二诊”推荐的“宜宾市普通高中2011级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专家库”的学科教师组成,请13个评卷场所在学校安排好这部分教师的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宜府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第五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并做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且成果在本市实施,为本市自主创新与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六条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负责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07-04 [文号]:鄂教基〔2012〕20号来源:基础教育处浏览次数:1581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严格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按照“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以下简称“一科一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
通过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教辅材料的提质减负,让学生、家长和教师满意。
二、教辅材料推荐种类和范围我省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为:小学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科学、品德与社会二门学科的课堂作业。
初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高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三、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专班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组成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负责按教辅材料评议办法(教辅材料评议办法另行制定),评议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校教辅材料,拟定《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
省纠风办、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省纪委派驻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省纪委派驻省物价局纪检组组成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专班,参与教辅材料评使用管理制度设计,履行监督职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实行“局管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实行“局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29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5【实施日期】201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实行“局管校聘” 教师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实行“局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与普通高中新高考和职业教育技能高考相适应,与构建开放、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新体系相适应,与城区高中布局调整与特色化发展新任务相适应,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实行“局管校聘”教师管理新体制,实行教师全员竞岗、全员聘用制度,健全教师待岗培训、转岗退出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进一步提升教育人事管理与服务效能,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为提高教育质量、建设“宜学之城”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教学、提升效能。
积极顺应新高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选课走班制”教学的新形势,准确对接开放、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主动服务城区普通高中布局调整和特色化发展,进一步理顺各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进一步提升教育引才、用才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进一步提升教育人事工作的服务效能。
(二)优化配置、激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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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教科〔2012〕21号
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关于开展2012年宜宾市暨推荐参加四川省中小学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教研机构、市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总结成果,交流经验,促进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质量,并根据《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关于开展2012年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宜宾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的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教案(含PPT)参加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活动。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全市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二、选课参考
(一)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生活·生命与安全》(上、下册)(试用)“呵护心灵”板块。
(二)《教育部地震灾区初中、高中学生心理辅导课程目录》。
(三)自选。
三、教案编写要求
(一)教案基本格式
每份教案应当包括以下5-6个板块,即:
1.辅导目标(必备)
2.辅导重难点(必备)
3.辅导过程(必备)
4.课后延伸(必备)
5.辅导建议(必备)
6.辅导素材(选用)
(二)遵守学术规范,选材真实可靠,所用素材必须注明原作者及出处。
一旦发现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抄告市(州)教研部门及所在单位。
(三)每篇教案字数不超过3000字。
(四)每篇教案作者不超过2人。
四、参评办法
(一)评奖程序
本次评选活动实行三审制度。
初审工作由各区县教研机构、市直属学校负责,二审和三审由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组建的评审组负责。
获奖教案(含PPT)由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颁发获奖证书。
优秀的教案(含PPT)推荐参加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活动。
(二)参评教案(含PPT)的报送
翠屏区5-8篇、宜宾县5篇,南溪区、长宁县、高县、江安县、珙县各4-5篇,其它县2-3篇,且所报教案(含PPT)均须有小学、初中、高中的。
宜宾市一中、三中各2-3篇,特校1-2篇。
各区县教研机构、市直属学校上报的材料包括:(1)加盖本公章的参评教案(含PPT)推荐表(见附件)1份;(2)参评教案(含PPT)打印稿1份。
所有作者都必须在打印稿上手写签名;(3)参评教案(含PPT)推荐名次表和参评教案(含PPT)电子稿各1份。
电子稿的署名与内容必须与打印稿相同,如有出入,以打印稿为准。
(三)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宜宾市人民广场64号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黄绪富,邮政编码:644000;电子邮箱地址:1078885032@;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四)其它
本次评审不收任何费用,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请咨询8222385。
附件1:宜宾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推荐表
附件2: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关于开展2012年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活动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心理健康优秀教案评选活动通知
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办公室(共印15份)
附件:
宜宾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优秀教案(含PPT)评选推荐表
推荐顺序参评教案名称执教年级执教教师姓名及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区县教研机构、市直属学校:(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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