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贿赂定性的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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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较为常见,通过贵州省工商系统多年的重点整治,全省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仍有少数不法之徒通过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暗箱、从送财物到请境内外旅游等方式行贿,面对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干部如何敏锐发现,准确定性,这是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常见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地位,一方给予另一方不该给予的好处,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直接给予。

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送钱送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予交易对方单位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字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进行贿赂。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进行贿赂。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索贿。

7、通过行贿能左右交易的第三方间接获取交易机会。

二、应综合分析慎重定性商业贿赂行为(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立法意图来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来定性1、从行为主体来看,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3、从行为手段来看,主要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徐玉才盛薇薇长期以来,商业贿赂行为是我省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之一,无论从案件数量、案值、罚没数额还是从执法的社会效果来看,都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

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发现在执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出现了一种行为认定“表象化”的认识,似乎只要是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给付了相关利益就构成商业贿赂。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没有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来全面理解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没有能够抓住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将商业活动中一些正常的促销、奖励或者赠与混同于商业贿赂行为查处。

一、造成商业贿赂行为认定表象化的原因(一)孤立地理解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这也是目前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不少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往往忽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下文条款之间的联系,仅仅根据第八条单个条款的规定,孤立地理解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恰恰忽略了体现在总则中的最重要的目的及客体要件———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不准确、不全面、表象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禁止商业贿赂的,因此商业贿赂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借助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那么第八条的规定中并没有体现出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和客体要件,这两个要件是作为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体现在总则的立法目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等条款中。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仅在形式上符合了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而不同时具备上述目的和客观要件的话,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片面地认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中还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行为人实施贿赂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2012-09-17 09:481.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并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

2.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任何附加条件的交易,必然增加符合条件者的交易机会,但不能将所有满足附加条件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一律视为商业贿赂,判断的关键是附加的条件是否正当合理,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也要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和具体后果等方面加以辨别;要依法收集、确认证据,特别注意不要仅以当事人的口述笔录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证据。

3.受贿方出卖的是谁的利益行贿的动机一般是用财物收买他人以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出卖自己,因此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不可能成为该主体因受贿而出卖的不正当利益。

因此,收受财物的一方,与交易对方交换的是自身利益还是关联第三方利益,是决定该行为属于附加条件的商业交易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收受财物交换自身利益并不构成受贿,只有收受财物而出卖、损害关联第三方或委托方利益才构成受贿。

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中介收取一方给予的利益,故意隐瞒交易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以较高价格买入或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利益受损,即使该中介具有合法资格,其行为仍构成商业贿赂。

否则,即使该中介不具有合法资格,仅构成无照经营,不构成商业贿赂。

再如,进场费问题,如果商场超市作为独立主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如实入账,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商场超市的办事人员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并且未如实入账,即使收取的费用不多,亦构成商业贿赂。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1-7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1-7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一)1.《关十亦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意见》共有11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上作人员”的认定;三是明确了发生在医疗、教学、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四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及其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六是明确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与正当馈赠的罪与非罪界限;七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2.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答:《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认识上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路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商业贿赂范围及数额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商业贿赂范围及数额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易关 系的 利益进 行 相 应 扣 除 。第 二 , 够 确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场价 能
的直接性 、 向性 、 单 简捷 性 的犯 罪案 发风 险 。尽管保 留
了财产性利益 的基 础性 样 态 , 仍 然 在 表 面上 偏 离 了 但 收稿 日期 :0 9 5 9 2 0 —0 —1 责任 编辑 : 孙树 峰
传统贿 赂 的基 本 模 式 。 由于 利 益 型 贿赂 具 有 间接 性 、 周转性 、 隐蔽 性 、 杂性 的特 征 , 否 完 全符 合 意见 规 复 是 定 的“ 以用 金钱 计算 数额 的财产 性利益 ” 可 以及 如何 认
定“ 际支付 的资费 ” 实务 部 门存 在较 多认 识 困惑 , 实 , 我 们提 出 司法 判断 规 则 尝试 解 决 此 类 疑难 问题 , 期待 对

礼 券
礼 券等 财产性 利 益是 否属 于商业 贿赂 范 围以及 如
何 计算 贿赂 数额 , 践 中一 直存 在较 多分歧 , 实 我们认 为
应 当 区分 情况 分别 认 定 。第 一 , 则上 以行 贿人 实 际 原
的会员 卡 、 币卡 ( ) 旅 游费用 等 。同 时 ,商业 贿赂 代 券 、 《 犯罪意 见》 出了商 业贿 赂 具 体 数额 以 实 际支 付 的资 提
费 为准 的基本 规则 , 在此 基 础 上 着重 强调 了收 受 银行 卡 的商 业贿赂 数额计 算 方 法 。有 必 要 细 化分 析 《 商业 贿赂犯 罪意见 》 规定 的商 业 贿 赂 范 围及 其 数 额认 定 条
支 出资 费计算 受贿 数 额 , 殊 情 况 下应 当从 受贿 人 是 特 否 得 到行 贿人 所付 出的财 产利 益角度 来考 虑 。因为有

商业贿赂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商业贿赂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非 法 的 , 当然 也 就 不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所 以 , 明 示 入 账 还 是 暗 中 账 外 给付 或 者 是 接 受 回 扣 是 区 分 合 法 或 者 非 法 、 当 竞 争 正
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界 限 。 手续 费 的 织 中 也 有 不 具 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的 人 法 律 性 质 不 是 很 明确 , 断 其 给 予和 收 受 判
议 。本 文 通 过 对 商 业 贿赂 相 关 问题 探 讨 , 以期 有 助 于 司 法 实践 罪 的概 念
或 危 害 后 果 严 重 的行 为 , 及 交 易 相 关 方 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受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 , 为经
关 的 活 动 中 发生 的贿 赂 犯 罪 。 它在 法 律 上 包 括 8个 罪 名 , 中 6个 是 刑 法 分 则 第 八 其 章 规定 的贪 污 贿 赂 罪 中的 罪 名 ,包 括 受 贿
手续费 的行 为是 否构成商业贿 赂 , 关键是
看 其支 付 和 收 取 手 续 费 的程 序是 否合 法 或 定 的公 司 、 企 业 人 员 受贿 罪 一 旦 脱 离 公 司
因 是 否正 当 , 此可 以将 手 续 费 分 为 两 类 , 据
现 为 行 为人 为获 取 利 益 , 付 他 人 财 物 、 给 回
许 诺 提 供 某 种 利 益 , 而 实 现 交 易 的 不 正 从
当竞 争行 为 。 业 贿赂 是贿 赂 的一 种 形 式 , 商
但 又 不 同于 其 他 贿 赂 形 式 。 反 不 正 当 竞争 者 非 法 收 受他 人 财 物 。 商 业 行 贿 罪 主 要表 法 是 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角 度 规 定 商 业 贿 赂 的 ,即商 业 贿 赂 行 为 首 先 是 一种 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 这 是 因 为 , 若 经 营 者 不 是 通 过 倘 降低 成 本 、 高质 量等 参 与 竞 争 , 提 而是 通 过 扣及手续费等 。笔者认 为, 回扣 不 一 定 均 属 非 法 , 法 的 回 扣 、 成 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 非 构 的 回 扣 只是 “ 中账 外 ” 予 回 扣 或接 受 回 暗 给

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的认定商业贿赂的含义商业贿赂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服务),违反规定向交易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其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商业贿赂的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即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联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是目的明确、手段多样。

商业贿赂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三是从主、客观方面看,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不正当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清廉、诚信的氛围,使人“不愿为”。

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反映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等错误认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和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馈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理解。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

关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

关 商 贿 ” 题的 关 定 解 于“ 业 赌 问 有 规 和 释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 0 号, 1996 年 11 月 巧 日)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八条 ……医院以给付 “ 介绍费”、 处方费” “ 等各种名 目的 费用为手段 ,诱使其他 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 C T 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 , 构成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第八
应 当依法予 以查处 。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 团到商 场购物 , 按旅行 团人数以 “ 人头费”、 停车费”等名 “ 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 的一定 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 游人员一定的财物 , 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 , 给 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 了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第八 条
的规定 , 构成商业贿赂行 为 , 当依 法予 以查处 。 应
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
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
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 能否按商业贿赔定性问题的答复
建筑工程项 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工商公字[2000]第 62 号 2000 年 3 月 31 日)
( 工商公字[20011 152 号 2001 年 6 月 13 日) 第
……答复如下 : 宣传费 、 广告费 、 商业赞助等 , 应 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第二条第三款中的 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 “ 营利性服务 ”, 是指 以有偿提供 劳务 、 技术 、 设施 、 是对宣传行为、 的费用 。如果未发生宣传 、 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 信息 、 资金 、 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 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 目, 是以其 劳务 、 技术 、 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 的建筑工程 项 目, 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 , 其性质属于提供 营利性服务 , 建筑施工企业属于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规范的经营者。 二、 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 目, 直接或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商业贿赂时有发⽣,很多⼈在商业竞争中会利⽤贿赂的⽅式来达到个⼈的⽬的。

但商业贿赂的范围很⼴、包括的内容也⾮常多,不少⼈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也想要了解清楚。

下⾯店铺⼩编就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内容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商业贿赂的界定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个⽅⾯:第⼀,⾏为领域必须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的。

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以⼀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段贿赂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标是换取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

具体把握上,⾮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双⽅的法律地位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是平等的,⼀⽅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对国家⼯作⼈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如果不依法履⾏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为就是违法违规。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对方所送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对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依照一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的犯罪。

这些规定形成了与刑法第八章的公务贿赂犯罪既相对应又相区别的商业贿赂犯罪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本文拟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所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在我国最早是源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现已废止)第九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

该罪的设立是为了弥补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刑事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而无法具体适用的不足,有效打击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的行为。

正是基于此立法背景,《决定》规定的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才仅限于公司、企业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身份的人员。

而1997年新刑法典在吸收这一罪名时,对其主体范围也未作任何变动。

从逻辑上而言,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而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立法,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却并不能涵盖整个自然人主体,因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仅仅存在于公司企业中,其他一些单位或组织中也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受贿行为则成为刑法惩治的真空地带。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

为扎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在检查当事人财务账目时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和检查的方法整理、编辑如下。

一、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办案人员要把握住几个要点1、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2、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3、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

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

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

再然后就是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

二、商业贿赂案件定性时,应当把握好的几个关键问题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体会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体会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体会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体会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

多数商业贿赂行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双方从中获得了各自所需的利益,行贿者和受贿者所用的财物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侵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现就我局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项行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一、具体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还有就是规定商业贿赂的主体过窄,致使查处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受贿行为存在法律盲区。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将账外暗中和明示入账作为回扣和折扣的本质区别并不恰当。

竞争者并不一定都是单位,在实践中很多个体户和承包户都没有自己的账户,也就没有入不入账的区别,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没有建帐,而他们不建帐又不归工商机关管,法律很难确定其行为究竟是属于折扣还是回扣。

所以,仅把账外暗中与否作为判断折扣和回扣的主要根据而无其他实质标准,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许多表面上取得合法形式的所谓“折扣”又往往会产生与回扣同样的后果,对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妨碍。

(二)取证难,查证难。

主要是受执法手段和权限的制约,及一些潜规则的影响,导致直接取证难。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商业贿赂是指商业实体为了谋求利益而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它涉及到法律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中受到严格的管制。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定义。

它不仅包括直接行贿,还包括间接行贿和合谋行贿等方式。

商业贿赂的定义应当涵盖各种行贿形式,以便有效打击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2. 商业贿赂的刑责: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应予以刑事追究。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刑罚应该具有威慑力,以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3. 商业贿赂的证据:商业贿赂的定罪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法律应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证据要件,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

同时,法律也应保护证人和举报人的权益,鼓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4. 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行贿人和受贿人,还可能涉及公司及其代表人员。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并对公司进行法律追责。

追溯责任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确保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

5. 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企业和个人。

为了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

此外,还应设立跨国商业贿赂的追究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据调取,提高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侦查和打击能力。

6. 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为了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商业实体应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内部控制、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法律可以规定商业实体应采取何种合规措施,并对合规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涵盖了定义、刑责、证据、追溯责任、跨国合作和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等多个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不容忽视,相关的法律应当全面且严格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多方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正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企业代表通过非法手段向政府官员或其他商业合作伙伴提供利益,以获得某些特定的商业利益。

商业贿赂不仅是一种有悖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本文就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商业贿赂的类型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现金支付、礼品送送、旅游招待、掩盖资金等。

不论是何种形式,商业贿赂都蕴含着违法行为的因素。

商业贿赂的危害
首先,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企业和企业代表失去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降低商业信誉,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商业贿赂的行为可能导致政治腐败,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和利益。

此外,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的失序和社会稳定的动荡。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
商业贿赂的行为通常是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

在中国法律中,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界定为“商业贿赂罪”,而商业贿赂罪分为典型的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的处罚和预防
商业贿赂在国内和国外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在中国,对商业贿赂者将定罪处刑。

为了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应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对商业贿赂的警惕性。

结论
商业贿赂涉及法律和商业道德问题,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就有着严重的影响。

企业及其代表应认识到促使商业贿赂的因素,并加强自身的合法及道德意识。

通过建立相应法律和制度体系,以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利益,实现现代化的商业标准和道德风尚。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的主体?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的主体?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的主体?从⼴义上来说,商业贿赂包括⾏贿和受贿,商业贿赂的主体相应的也包括商业⾏贿的主体和商业受贿主体。

(1)商业⾏贿主体的认定。

《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贿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未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经营者的职⼯采⽤商业贿赂⼿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为,属于履⾏职务的⾏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为。

商业⾏贿主体资格的限定,有利于准确打击商业购销中的⾏贿⾏为。

实践中,⾏贿者多是卖⽅,即商业供应⽅,但也不排除买⽅⾏贿的情况。

(2)商业受贿主体的认定,。

商业受贿的主体问题⽐较复杂。

在普通受贿中,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作⼈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员,⽽商业受贿与普通受贿是不同的,前者破坏的是商品的流通秩序,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所以不能照搬普通受贿关于主体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受贿者是接受⾏贿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单位或者个⼈”,除此之外,没有进⼀步作出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受贿主体就是商业⾏贿主体的相对⽅,⾄于具体⾝份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包括普通受贿的主体,即国家⼯作⼈员,也可以包括其他主体。

但根据商业贿赂本⾝的特点,即这种⾏为必须是发⽣于商品购销领域,则“对⽅单位或者个⼈”必然是商品交易的对⽅单位或者个⼈。

换句话说,只要可能是商业贿赂标的物的接受者,就可以成为商业受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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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理 商 业 贿 赂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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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 取 中标 。”所规 范 的 所 规 定 的 禁 止 投 标 人 向 招标 人 或评 标 行 为 , 外 , 过 行 贿 委 员会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标 的 行 为 , 另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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