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号 精品

合集下载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019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019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5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钟胜,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钟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沙法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钟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钟胜因曾经与位于沙坪坝区都市花园的黔江烤鱼店老板陈光华有过节,而邀约其朋友谢磊等人进行报复。

2019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钟胜与谢磊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黔江烤鱼店内,对陈后权、王兴国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陈后权、王兴国等人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兴国被伤害程度为重伤,陈后权被伤害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钟胜已与被害人王兴国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陈后权、王兴国的经济损失合计1029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黄钟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黄钟胜的供述,被害人王兴国、陈后权的陈述,证人陈光华、陶正英、李银华、唐建梅、伍林、祝勇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材料,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钟胜邀约他人报复,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渝高法〔2015〕216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袁建芳等走私、运输毒品案等2个案例(参考性案例16号、17号)作为第八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特此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9日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16号袁建芳等走私、运输毒品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10月9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共同犯罪同行运输毒品裁判要点受他人邀约同行运输毒品并彼此知情的,如受邀约人对邀约人的运输毒品行为没有实施配合、掩护等帮助行为,则受邀约人仅在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范围内与邀约人成立共同犯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2013年2月底,被告人袁建芳邀约被告人张秋容帮其男友李海辉运输毒品。

同年3月1日,袁建芳与张秋容在缅甸小勐拉一旅馆内将8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

其中,袁建芳藏匿5坨,张秋容藏匿3坨。

二人乘车至云南,与李海辉安排的另外两名运输毒品的男子从景洪机场乘飞机前往重庆。

在重庆市南川区一旅馆内,四人排出毒品交给他人。

张秋容从袁建芳处获得6000元报酬。

2013年3月,袁建芳邀约张秋容,二人又邀约被告人周世崇帮李海辉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重庆。

3月15日,李海辉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张秋容、周世崇在缅甸小勐拉暂住的旅馆,张秋容、周世崇分别将4包、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

二人乘坐袁建芳联系的摩托车从缅甸到云南,在景洪机场乘飞机前往重庆。

次日凌晨1时许,张秋容,周世崇在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国内到达出口被抓获归案。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0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0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0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胡奉国,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捷,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奉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游中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3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奉国与二哥胡奉中因赡养父母一事发生纠纷。

次日八时许,胡奉中和其妻杨玉请求胡奉国归还以前借用的粮食。

胡奉国妻子蒋德秀与胡奉中家人在胡奉国屋前地坝处因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

抓扯中,胡奉国回到家里,持火药枪,不顾亲友劝阻朝胡奉中开枪射击,击中胡奉中头胸部,致胡奉中死亡。

胡奉国作案后逃至外地躲藏。

经法医鉴定胡奉中系直径02-03圆形金属霰弹近距离射击面、颈、胸部,致脑组织挫伤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奉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奉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是火药枪走火将胡奉中打死。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胡奉中以要求归还粮食为由前往胡奉国家并与蒋德秀发生抓扯使矛盾激化,胡奉中对案件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胡奉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已谅解了被告人胡奉国,请求对被告人胡奉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奉国与胡奉中被害死者,男,殒年37岁系胡天贵、刘维秀之子。

1993年3月9日晚,胡奉中、胡奉国等人在商谈赡养老人问题时发生矛盾。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最新-(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20198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20198号 精品

(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14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德林,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伍荣,该支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露,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略。

上诉人蒋德林要求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沙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9年10月25日8时许,原告蒋德林驾驶渝14964号川江四轮农用车,由九龙坡区白市驿至沙坪坝区团结村方向行驶。

该车行驶至沙坪坝区西永镇唐家湾8#路段时,相对方向驶来了由第三人郭露驾驶的渝59215号长安轻型货车,渝59215长安轻型货车的右前角与渝14964川江四轮农用车的左后轮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长安轻型货车上搭乘人郭延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4日死亡,郭露受伤的交通事故。

被告接到事故发生报案后,立即派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经调查确认,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32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蒋德林驾驶车辆未靠公路右侧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郭露,郭延华无违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蒋德林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蒋德林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重新。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士亮,男,30岁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00年6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滕士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滕士亮使用高飞之名,在昌平区阳光商厦麦当劳餐厅内,在向王生龙男,21岁出售200张真学生火车票优惠磁条取得王生龙信任后,骗取王生龙交付的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生龙的陈述、证人马刚、王立林、张立友、陆俊、范毅、郭柏通、冯海越、杨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滕士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一、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在案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手包一个,发还被告人滕士亮;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抗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住略。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重庆市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渝北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对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91298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桑骊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及其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文泽身份事实。

2001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文泽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局长;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2019年7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该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文泽的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情况、分工情况说明、任职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成立拆迁班子通知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

最新-(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2019号 精品001

最新-(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2019号 精品001

(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0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世纪大道99-2号。

法定代表人夏前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男,1947年8月17日生,汉族,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佳祺,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上诉人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瑞达公司因与胡佳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7日作出2019江法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

捷瑞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7月29日由主审人喻志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被上诉人胡佳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捷瑞达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经营范围销售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受及发射设备、数码产品、网络设备、计算机及计算机硬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子元器件;手机零配件以及上述产品售后服务等。

长虹公司产手机的销售系捷瑞达公司经营项目之一。

2019年2月,胡佳祺进入捷瑞达公司,在捷瑞达公司所设经销点从事长虹公司产手机促销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捷瑞达公司也未给胡佳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手续。

捷瑞达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胡丽娟按网转的方式向胡佳祺发放工资。

本案证据显示,2019年12月至2019年8月,胡佳祺工资总收入为11012元,月均工资为122356元,另2019年2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为8021元。

2019年8月,胡佳祺向捷瑞达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等请求,随即捷瑞达公司通知胡佳祺下柜停止工作,之后,捷瑞达公司停发了胡佳祺的工资。

最新-(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02019号 精品001

最新-(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02019号 精品001

(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013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利川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正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光敏,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素碧,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高玉,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公司与被上诉人莫光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合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天嘉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天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莫光敏的委托代理人周素碧、黄高玉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莫光敏于2019年1月进入天嘉公司上班,工种为勾石棉,工资按月领取,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天嘉公司未给莫光敏参加工伤保险。

2019年4月8日下午5时20分许,莫光敏搭乘同事易宝的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事刘生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接触,致使莫光敏受伤。

莫光敏受伤后即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同年5月5日出院,用去医药费974858元。

2019年7月17日,重庆市合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9]1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莫光敏受伤性质为工伤。

2019年3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2019]99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莫光敏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为玖级伤残,产生鉴定费522元。

2019年4月莫光敏就易宝、刘生强等人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后又自愿撤回起诉。

2019年11月17日,合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莫光敏申请进行了仲裁,认为莫光敏的工伤待遇问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0年12月,被告人陈新害怕罪行败露,准备逃跑。12月15日,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划款人民币300万元到其太平洋卡上;12月28日,从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上转款人民币300万元到科源公司帐户上。尔后,陆续从其太平洋卡上提取现金199.8万元,从科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150万元,另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开出二张总金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的银行汇票,解汇期为一个月。 2001年1月2日,陈新得知杨家坪分理处已发现921科目上的4000万元资金缺口,并开始调查,即携带现金279.8万元和20万元的银行存折、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及太平洋卡等逃往成都租房躲藏,后又潜回重庆取走了其所有的股市凭证、各公司帐户凭证等资料。2001年2月22日,陈新将已超过解汇期的400万元银行汇票,邮寄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反贪局。2001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深浪网吧将陈新抓获。案发后,追缴了剩余的赃款和大量股票,总价值人民币35 182 871.1元,尚有人民币 4 817 128.9元未能追回。
2000年6月1日至9月19日,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同样手段,四次虚增解报921科目资金人民币1524万余元,转入重庆勇为商贸公司在杨家坪分理处的帐户,从中提取现金13万元,用于给前妻购买商品房,其余1511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重庆科源高科技开发公司交通银行大坪支行帐户(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帐户)。尔后,将其中 800万元转入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牟利。
上述事实,有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股票帐户进帐单、取款凭证、炒股凭证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陈新的经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扣押客户进帐单,以自制的虚假进帐单进行替换的手段,多次挪用客户资金人民币843万元,用于炒股牟利,尔后归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采取虚增帐上资金,自制虚假单据的手段,将公款4000万元人民币挪人自己控制的帐户中,用于填平挪用的资金缺口、个人消费和炒股牟利,在罪行即将败露时,携带现金及银行汇票等699万余元潜逃,并带走全部炒股手续和其控制的各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将尚未带走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尚有481万余元未能追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28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28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2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2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福俊,男,39岁1967年12月3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克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福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福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韩福俊,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福俊于2019年3月4日15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号楼地下室,谎称其是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的职员,并以当日从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白色捷达车作抵押给被害人任树森使用,承诺给任树森支付高额利息。

韩福俊骗取任树森的信任后,以向被害人任树森借款的名义骗得人民币3万元。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韩福俊对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法人王旭东称,其向他人借款并将车辆抵押,因未还款,对方不还车,并带领王旭东持该车备用钥匙在被害人任树森家楼下,趁被害人任树森不在之机,将车开回租赁公司。

被害人任树森发现被抵押车辆丢失,于当日报案,后被害人任树森发现被骗,多次找到被告人韩福俊要款,均未果。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任树森向被告人韩福俊再次索要欠款未果,随后报案。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韩福俊查获。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1985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1985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158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15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玉成别名肖飞,男,20岁1987年2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力峰别名邓云,男,20岁1987年7月1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侨侦别名潘仙峰,男,22岁1985年6月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邵伟别名邵亮,男,18岁1989年4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邵学喜邵伟之父,43岁,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丽华邵伟之母,40岁,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李亚飞,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玉成、邓力峰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潘侨侦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邵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宫玉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宫玉成,原审被告人邓力峰、潘侨侦、邵伟,听取了宫玉成、邵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抢劫罪1、2019年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邓力峰伙同张国栋、李建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昌平区昌平镇昌平第二中学东侧胡同内,使用摔倒、踢打的方法,抢得李海霞女,25岁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1300元、摩托罗拉牌8088型手机1部、铂金钻戒1枚、白金戒指1枚、白金手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2019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2019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住略。

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长江航运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肖勇、李忠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江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婷、王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军及其辩护人李忠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军任事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建筑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配套费征收等相关工作;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任重庆市北碚区建委住房科科长;2019年3月至8月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办事处工作;2019年8月通过公选被任命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

《重庆市配套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包括北碚区配套费的减、免、缓由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12月6日印发的《关于缙云山园艺场月亮田住宅小区建设专题会议纪要》2001-86载明,根据北碚区政府199786号文件承诺,在抵扣旧房拆迁面积后,减半收取工程配套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98号关于印发《北碚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7月11日起该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该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政府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配套费的减、免、缓。

全市法院案件字号使用标准 (3)

全市法院案件字号使用标准 (3)

全市法院案件字号使用标准
注:1、关于执行案件字号:①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根据请示使用“执示”字号,接受指定的法院使用“执指”字号;②共同执行由上级法院协调,协调时用执协案号,各参加法院按协调结果采取执行措施,按各自案号制作法律文书;③与外地法院间的委托和受委托执行的案件,高院使用批转程序,不立案。

④恢复执行不立新案号,在原案号后加恢1号、恢2号……。

⑤“执提”
字号:提级执行案件的办理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决定阶段,二是决定后的立案受理执行阶段。

在决定阶段,所用案号由决定法院根据是否有请示、协调、监督案件用执示、执协、执监案号,如无正在办理的执示、执协、执监案件,则立执协案号)。

在第二个阶段,立案受理已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且无本院直接受理案件时适用,本院有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使用直接受理案件的案号。

2、中高院案号组成:(年度)+“渝”+法院简称+“法”+案件字号+“字第”+数字+“号”,基层法院案号组成:(年度)+法院简称+“法”+案件字号+“字第”+数字+“号”,不使用“渝”字。

例:(2006)津法刑初字第1号、(2006)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0号、(2006)渝高法委赔字第2号。

向礼刚事件的法律后果(3篇)

向礼刚事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向礼刚事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事件背景、案件定性、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以及事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向礼刚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事件背景向礼刚事件发生于2019年,主要涉及向礼刚在担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行为。

此事件一经曝光,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舆论焦点。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向礼刚的行为涉嫌以下罪名:1. 滥用职权罪:向礼刚在担任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单位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受贿罪:向礼刚在担任单位负责人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向礼刚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五、事件对社会的影响1. 提高社会对反腐败工作的关注度:向礼刚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全社会要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2. 强化法律意识:此事件使人们认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加强制度建设:向礼刚事件暴露出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借鉴。

4.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此事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六、总结向礼刚事件的法律后果表明,我国法律对腐败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严惩腐败分子,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最新-(2019)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9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9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9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春华,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元昌,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朝映,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下简称沙区公安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陵,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鑫,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彦凯,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沙区烟草专卖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在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睿,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春华、沙区公安分局、沙区烟草专卖局因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不服潼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潼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3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接到举报信息称沙坪坝区工人村有一假冒卷烟窝点,通知沙区烟草专卖局查处。

因该案可能涉嫌犯罪,沙区烟草专卖局遂与沙区公安分局联系,请求其提前介入。

当晚10时30分左右,沙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与沙区公安分局干警联合采取行动,在沙坪坝区工人村鸿兴大厦二楼发现假冒卷烟窝点并现场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

此时举报人提供信息称另一主要嫌疑人陈自林正在楼下,与一女子在一起。

最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 精品

最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 精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第36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天秀,女,194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文盲,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县宝兴镇核桃村10组。

系本案被害人尹国卿之母诉讼代理人陈昌华,男,66岁,重庆市大足县人,系陈天秀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强,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学生,住址同上。

系本案被害人尹国卿之子法定代理人陈天秀,女,系尹强外祖母。

被告人廖琼,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9栋2单元28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宝兴镇核桃村10组。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延端,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琼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天秀、尹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2019年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廖琼因与丈夫尹国卿已死亡离婚问题发生纠纷,并扬言要杀死尹。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廖琼到尹国卿工作的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日月明大酒楼向尹要钱未果,二人即发生抓扯。

其间,被告人廖琼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尹国卿的右腰部、左胸部猛刺数刀。

被害人尹国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发举,男,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张祯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善玉,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张祯智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被告人苏仕海,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12月刑满释放;2019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璧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运萍,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仕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发举、熊善玉起诉要求被告人苏仕海赔偿。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小冬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苏仕海与被害人张祯智系朋友关系。

2019年7月以来,苏仕海认为张祯智强行与自己的女朋友发生了******,对张祯智怀恨在心。

2019年9月19日18时许,张祯智乘车在璧山县璧城街道璧渝路115号24队停车场下车,被途径此地的苏仕海发现,苏仕海顿起报复念头,随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追上张祯智朝其背部猛刺,然后逃离现场。

张祯智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许死亡。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0191号 精品001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0191号 精品001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7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7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飞,男,37岁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焦振明,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静,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飞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赵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飞,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被告人赵飞获得邯郸市华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以军的授权可以对外承包工程、获得东北金城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王强授权成立第二工程项目部。

2019年4-5月,被告人赵飞以河北省邯郸市华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使用与该公司不同的合同专用章,以人民币858万元价格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金仕桥经贸中心承包该单位02号厂房建设。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赵飞以金城公司二部名义该公司无此公章,以人民币110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江苏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严新荐男,62岁;在严新荐施工期间,其又以华英公司名义,于2019年6月1日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向河北省定兴五岳建筑工程公司许金元男,62岁发包;于2019年6月26日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向河北省金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贵清男,53岁发包。

期间,被告人赵飞以收取质保金、进场抵押金、给甲方送礼、借款等手段先后骗取严新荐人民币2万元、许金元人民币66万元、陈贵清人民币101万元。

最新-(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96号 精品

最新-(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96号 精品

(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96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渝一中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丽,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章果系陈小丽之父,193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坚,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恒,男,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代丽萍,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干部。

上诉人陈小丽因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中区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小丽的委托代理人陈章果,被上诉人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周恒、代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陈小丽曾因吸毒于1998年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1998珠教字280号劳教决定书劳教一年六个月。

2019年4月4日上午,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小龙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正在吸毒。

事后民警将正在吸毒的陈小丽捉获。

经沙坪坝区分局强制戒毒所出示的尿液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为阳性,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遂于2019年4月4日对陈小丽发出强制戒毒通知书,同月18日被告作出重劳教2019字第162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陈小丽以吸毒送劳动教养三年。

陈小丽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中,被告以没有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的书面证据及未及时向本院提交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罗国建,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建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武举,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建国,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国洪,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建、罗国洪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建、罗国洪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罗国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渝高法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贝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罗国建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