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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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拓邦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凯文律字(2011)035号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饶晓敏律师、敖华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四)2011年4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五)2011年1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4日在指定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佛塑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3-27

佛塑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3-27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续聘公司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1,790.42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28%,没有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均为日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披露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占用情况。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有关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

佛塑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

佛塑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

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共一册中广信评报字[2013]第003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机构名称: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单位: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报告提交日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目录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2)评估报告书摘要 (3)评估报告书正文 (4)一、绪言 (4)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三、评估目的 (13)四、评估范围及对象 (13)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6)六、评估基准日 (16)七、评估依据 (16)八、评估方法 (19)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0)十、评估假设 (21)十一、评估结论 (21)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24)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9)十四、评估报告日 (30)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目录 (32)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佛塑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7

佛塑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7

证券代码:000973证券简称:佛塑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7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15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3月25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平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会主任列席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84,024.2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24,992,411.5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18,708,387.26元。

鉴于公司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为: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年度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同日公告的《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丑建忠、谢军、徐勇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佛塑科技:审核报告

佛塑科技:审核报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页次一、审核报告 1二、备考盈利预测报告2-35备考盈利预测表 2备考盈利预测编制说明3-35审核报告广会所专字【2013】第12005070198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后附盈利预测报告中所述编制基础编制的2013 年度备考盈利预测报告。

我们的审核根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 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佛塑科技管理层对该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

这些假设已在后附的盈利预测报告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预测提供合理基础。

而且,我们认为,该预测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并按照佛塑科技盈利预测报告中所述编制基础的规定进行了列报。

由于预期事件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测性财务信息存在差异。

本报告仅供佛塑科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时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佛塑科技收购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王韶华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小军中国广州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备考盈利预测表2013年度编制单位: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币别: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2013年度人民币万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备考盈利预测编制说明重要提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后附的2013 年度备考盈利预测报告是本公司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并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一、编制基础2013年5 月28 日,佛塑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议案,拟向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广新集团将通过划转取得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捷”)55%的股权。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州广 • 昆明 • 天津 • 成都 • 香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电话:(+86)(10) 6589 0699 传真:(+86)(10) 6589 0799 或6517 6800 / 6801B E I J I N G │ S H A N G H A I │ S H E N Z H E N │ H A N G Z H O U │ G U A N G Z H O UK U N M I N G │ T I A N J I N │ C H E N G D U │ H O N G K O N G国浩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北京))事务所事务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09]第037号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阅了该次董事会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1H157号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律师参加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3层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5月20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佛塑科技:关于公司治理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n2011-0解读

佛塑科技:关于公司治理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n2011-0解读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于2011年5月23 日至26日对我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有关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6月8日对我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辖区上市公司治理常见问题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要求,公司对照《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问题一、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报送相关财务报表过程中未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也未登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向广新集团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虽然公司向广新集团报送财务报表时都附有《保密提醒函》,且报送季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均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之后。

2010年9月,广新集团也按深交所的要求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但公司未就报送财务报表事项与广新集团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还有待完善。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11年5月30日与广新集团就报送财务报表事项签订了《保密协议》,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

公司以后将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

问题二、个别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程序不规范。

公司个别董事在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所出示委托书没有载明授权范围。

整改措施:公司已就该事项要求相关董事补充授权委托书。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董事会会议中,督促董事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佛塑股份: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3-01

佛塑股份: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3-01


页 次

审计报告
1-2

已审财务报表
3-8
资产负债表
3-4
利润表
5
现金流量表
6-7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8-9

财务报表附注
10-81
12




广会所审字【2011】第 10005270018 号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0 年度的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韶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洪文伟
中国
广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2
资产负债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 项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存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593,123,367.09 1,292,296,606.85 191,554,232.18 177,526,448.72 3,133,729.88 2,166,645.21 3,949,089.56 2,263,750,119.49 4,456,342,961.78 483,484,978.28 1,722,934,488.23 12,037,732.59 225,042,997.70 3,133,729.88 2,826,388.07 2,694,167.70 2,452,154,482.45 4,188,869,650.45 1,388,106,974.38 715,821,753.95 106,564,702.05 157,243,251.11 5,777.71 2,367,742,459.20 3,613,076,836.25 966,198,322.62 1,053,296,442.49 10,403,977.03 199,755,233.81 17,721.26 1,687.60 2,229,673,384.81 3,479,218,698.06 425,152,057.37 134,497,583.81 319,296,633.46 148,009,229.03 945,495.97 30,988,548.52 1,128,002,626.63 5,700,667.50 2,192,592,842.29 1,736,715,168.00 483,394,101.32 159,024,267.78 318,500,535.19 227,951,209.33 22,773,913.51 525,071,140.87 197,721,897.92 34,219,904.43 249,563,719.92 109,976,028.93 39,835,467.57 326,200,566.20 282,116,124.58 5,700,667.50 1,245,334,377.05 302,091,896.65 130,219,021.10 201,259,350.25 190,456,086.10 39,189,524.69 87,561,219.91 298,768,214.55 1,249,545,313.25 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单位:元 母公司 年初余额

佛塑科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佛塑科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释义 (2)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 (5)第二部分正文 (6)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6)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主体 (8)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和授权 (12)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相关合同 (14)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 (15)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7)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 (29)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 (30)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31)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36)十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38)第三部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资委: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外经贸厅:指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佛塑科技、公司:指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新投资:指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新集团、交易对方:指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指佛塑科技、广新集团。

香港永捷:指永捷(香港)有限公司。

广新合诚:指广东广新合诚供应链有限公司。

佛塑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佛塑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公告编号:2020-38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11: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丙娣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262,943,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18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9,168,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

董事李静女士、独立董事周荣先生、于跃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4名董事、4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终止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系统项目的议案》同意261,574,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反对1,36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弃权0股。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致: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股份”)的委托,指派高向阳、钟欣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佛塑股份于2006年1月6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等资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佛塑股份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佛塑股份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佛塑股份董事会作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已于2005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依法公告了与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的事项。

(二)佛塑股份董事会已于2005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等文件。

(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机构。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发展、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8.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重大资产重组;9.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4.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9.重大对外担保;2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的电器: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4-30

美的电器: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4-30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致: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电器”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美的电器《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美的电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电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美的电器董事局根据2010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美的电器董事局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2010年4月14日和2010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和《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美的电器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佛塑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5

佛塑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5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塑股份”)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佛塑股份于2010年6月24日召开的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佛塑股份董事会已于2010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Kingson Law Firm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Fax:(8620)8731 1808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4日上午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佛塑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佛塑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证券代码:000973 公告编号:2013-3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3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5月28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曼莉女士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广东省广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合法持有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捷公司”)55%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广东省外经贸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公司已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2. 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广新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标的资产转让的其他情形。

合捷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合捷公司55%的股权,对标的公司拥有控股权。

佛塑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佛塑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拟向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法持有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捷公司”)55%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特此说明如下: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1. 2012 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2年12月28日起开始停牌。

经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2. 2013 年1月7日、2013年1月14日,公司发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披露因公司重大事项仍在筹划当中,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3 年1月7日、2013年1月14日起继续停牌。

经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3.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批程序,督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

5. 2013 年1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核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佛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已了解公司本次拟向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广新集团合法持有的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捷公司”)5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事项,并认真审阅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资料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广东省外经贸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公司已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三、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广新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标的资产转让的其他情形。

合捷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况。

四、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公司与广新集团协商确定为18,901.85万元。

佛塑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佛塑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公告编号:2020-1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17日以电话通知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7人。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罗绍德先生、周荣先生、于跃女士已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李静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须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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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塑股份”)的委托,指派陈志生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佛塑股份于2010年9月26日召开的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佛塑股份董事会已于2010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Kingson Law Firm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
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
Fax:(8620)8731 1808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6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股份副董事长冯兆征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9人,均为2010年9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佛塑股份股东。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843,088股,占佛塑股份股份总数的27.89%。

(三)佛塑股份7名董事、3名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佛塑股份《章程》和《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的选举办法,选举黄平、陈胜光、李曼莉、吴跃明、宋同辙、黄丙娣、谢军、徐勇、朱义坤为佛塑股份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上述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均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通过逐项表决,选举周志辉、邹斌、戴锋为佛塑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当选监事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生
负责人:谈凌
中国广州邓洁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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