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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株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株办发〔2015〕7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市委、市政府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检查、核实、测评,以量化计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是对考核对象整体工作实绩的客观评价,并作为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在目标设置上遵循“科学、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对接省绩效评估指标,突出重点工作,发挥导向作用。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含云龙示范区,以下统称县市区)及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六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的对象共有96个。

考核对象分为县市、区(含云龙示范区)、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7个类别(具体分类名单见附件)。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市政协各委办室、各民主党派机关的绩效考核分别委托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市委统战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株办〔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2014〕11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助推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项目论英雄、项目看水平、项目看干部为导向,以“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为目标,以提高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效率为重点,发挥投资和项目在促进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全力以赴开展征地拆迁攻坚行动、项目履约攻坚行动、项目开工攻坚行动、项目推进攻坚行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190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8%,其中工业投资占比40%以上。

——力争完成3万亩土地征收和3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任务,其中城区完成2万亩的土地征收和2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各县市完成1万亩的土地征收和1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

——全力推进146个重点招商项目,实现102个招商项目履约落地,确保全年招商项目履约率达7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株政办发〔2018〕 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

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理50%以上,园区盘活低效土地达到审定总面积的60%,2019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土地和园区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政府主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因政府各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三)规划先行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闲置土地、园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株财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线迁移)、桥梁涵洞、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给水排水管网等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拨付一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2.土地征拆补偿款的申拨应出具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征拆估算、征拆概算;3.工程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结算审核费等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拨时提供);4.税务发票等凭证。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30日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具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未居住产生的物业服务费进行减免。

二、定价及管理形式(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土地整理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国家、省等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株洲市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应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要求。

四四四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选址、可研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的审查和变更审核、项目申报、计划审查、开工批复、资金调度、监理和招投标单位的委派、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行业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初选、年度计划建议、项目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等工作;县(市)土地整理心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可研、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组织管理、工期和质量管理、工程初验等工作;第二章项目选址第五条项目选址要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求,本着当地村民自愿、政府重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动提出申请,县局集中统一申报。

第六条项目选址要符合部、省有关选址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整村推进,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

2、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基础上,做到“四个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结合,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改善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实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

符合“四个结合”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实施。

3、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集中连片,形状规整,规模适度,通视性好,临近主要交通要道,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具备,水源条件较好。

4、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安排使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附: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监管考核办法)【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9【实施日期】2014.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9日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以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核心,全面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力争通过三个“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享受水环境”的迫切需求,最终实现“江水清、两岸绿、城乡美”。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根据“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要求,以“远近结合、分类实施、逐步推进”为原则,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三轮保护和治理行动。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堵、治”并举,以堵为主。

计划总投资101.1亿元,共实施895个工程项目。

一是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减少沿江县城及以上城市、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二是加强有色、化工、矿山、尾矿库、渣场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08年下降50%;三是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加强水上餐饮、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等污染治理工作;四是强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植树造林等生态措施涵养水源,优化水资源工程布局,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五是加快水库、山塘等工程建设,增强供水保障;六是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加强航道综合整治,提高河道通航能力。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株政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株洲经济社会长期平衡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努力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远期目标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中期目标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4.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8%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株洲市住建局等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建局等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建局等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住建局等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1日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解决“上下楼难”的问题,提高居住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经开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范围,满足安全条件,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

公有及单位自管既有住宅未设电梯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宜改则改、愿改尽改、各方支持、规范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门栋单元为单位申请,申请前全体业主应遵循“和谐友好、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充分沟通。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疏散等要求,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空间和绿化的占用。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6〕6号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6〕6号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党组(党委):《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2016年6月1日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改革决策部署,发挥改革督察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追效问责中的作用,促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准落细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对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在全市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督办等。

第三条改革督察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工作格局,贯穿改革实施全过程,为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提供动力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四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深改组”)领导和统筹全市改革督察工作。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改革专项小组”)相应承担本领域改革督察职责。

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所承担改革任务的落实进行督察。

各县市区负责对本地改革进行督察。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督察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督察。

第五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改革办”)根据市委深改组部署安排,具体履行全市改革督察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评估等职责。

第六条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是全市改革督察的重要协同部门,根据市委深改组安排部署开展改革督察。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株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二〇二一年十二月目录一、基础与形势 6(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 6(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 15 (三)“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16 二、总体要求 18(一)指导思想 18(二)基本原则 19(三)主要目标 21三、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23(一)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23(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24(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25(四)推进农业生产绿色发展 25(五)构建绿色循环产业体系 26(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27(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27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8(一)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8(二)“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31 (三)切实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 35(四)持续推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37 (五)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39(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控 43五、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44(一)加强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管控 44(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46(三)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47(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47(五)加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 48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49(一)优化国土空间保护格局 49(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稳定性 51(三)强化自然生态监督管理 54(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54七、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 55(一)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55(二)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58(三)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59(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61八、保障措施 64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建设生态宜居株洲的决胜期。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南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合法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由预售人、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载明监管专户的开户行、开户人及账号。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北京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邢台市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2009年3月6日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银行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为购房者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工程建设,开发商申请使用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90%;监管机构在开发商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预收款后,立即出具预收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为开发商办理预收款拨付。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株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18号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移交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工程、环卫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设施、防洪设施、公交设施等。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设施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考核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收及维护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收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区域范围划分(一)天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各类桥涵、道路附属设施、雨水管道及雨污合流管道)和广场、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各类桥涵、道路附属设施、雨水管道及雨污合流管道)和广场、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3日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小组、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服务区等有关设施,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名工作。

建立株洲市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城管、规划、交通、房产、旅游、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株政发〔2020〕 4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株政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现就我市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

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突出分区管控。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对环境管控单元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省级成果管理机制,配套建立市级统筹的“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共享和应用管理机制,定期梳理汇总成果内容的变化情况,实现“三线一单”成果的动态评价和管理。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城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我市照明设施养护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作为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管理的经费核算参考依据,请参照执行。

此指导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期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株洲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指导标准(试行)2、编制目的:株洲市城市路灯已达5万火以上,楼宇亮化1180栋,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尚未出台具体照明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

为规范照明设施维护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使用,为合理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经费。

现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及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了本省及省外的照明设施维护指标,结合我市照明设施实际状况,特编制指导指标。

3、编制单位: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二、编制依据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2019)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6、《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2015)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GZ-120-2011《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9、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2014)10、《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2014)三、计价办法1、指导指标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GZ-120-2011《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及《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经费计算程序》。

1#-钢筋砼挡土墙基础超深处理方案

1#-钢筋砼挡土墙基础超深处理方案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设计单位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附图:独立柱基超深浇筑砼平面图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4
工程技术核定单
工程名称:可转位刀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转位刀片生产厂房工程2016-001
施工单位
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
结构专业
图号
GS-5、GS-7、GS-9结构施工图
日期
2016年5月26日
核定内容:
事由:钢筋砼挡土墙基础超深处理方案
我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24日,对可转位刀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转位刀片生产厂房工程17轴-18轴交A轴~D轴位置钢筋砼挡土墙部位基础进行开挖,基础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取土样,其中17轴-18轴交D轴JC-5持力层达不到设计要求400KPa,需将该独立柱基超深开挖至持力层,现场处理方案如下:
1、超深部分独立基础编号为JC-5,开挖截面尺寸为3.2m长×3.2m宽×1.2m深;
2、超深部分400mm厚淤泥土层人工清理干净,再满灌C15商品砼至涉及基底标高;独立基础结构等按原设计图纸施工;
3、独立柱基超深浇筑砼平面图附后。
提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技术负责人:
设计意见:
建设单位(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章)

《市政设施管理》编辑委员会调整成员名单公示

《市政设施管理》编辑委员会调整成员名单公示

原 董事 长
常务 副 主任 :
张 敏毅 上海 市路 政局 … … … … … … … 党 委书 记




哈尔滨 市道 桥管 理维 修处 … … … … ・ 处 长 鞍 山市 市政 设施 修建 总 公司 … … ” 总经 理
福 州市 政工 程管 理 处… … … … . 党 委书 记
庞 庆沛 吴 斌 韩 毅敏
i 1 超高 车的克星 一超 高车预警 系统 性能

:1 . 探 测 距 离 : ≥2 k m( 车行距离 ) 。 1 2 . 探 测精度: ≤1 . 0 m( 车行方向 ) 。
1 3 . 被 测车速 :≤i 0 0 k m / h 。
2 新颖道 口警示 灯技 术性 能
厚1 5 0 I I l I I l 。
2 . 使 用 电源 :A C 2 2 0 V ±1 0 %。 3 . 功 耗:≤2 O w 。


l 4 . 预 警 时 间 :≥ 9 0 S( 人工拦截准备 时间) 。 开启与关 闭采用光控+ 定 时两 种 5 . 视 觉 诱 导 :红 色 L E D诱 导 语 句 动 态 显 示 。 方 法 控 制 , 采 用 成 熟 稳 定 的控 制 元 :6 . 广播诱导 :诱导语音沿途循环广播 。 件 ,可靠性高 ,光控 量 ( L U X )可调 。 当 需要 改变 定 时时 间、 闪烁频 7 . 探 测 识 别 : 分 辨 自由落 体 、飘 落 物 。 8 . 信 号 传 送 :无 线 通 讯 。 率、 时 间 间 隔要 求 时 , 可选手动按键 、
梁 旭
( 以下排 名不 分先 后 ) 剐主任 : 张 毅 北京 市政 路桥 管 理养护 集 团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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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施管-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湘江株洲段生态治理及防洪工程302001□□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湘江株洲段生态治理及防洪工程302002□□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302003□□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4控制点报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创元路新建工程302004□□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302008□□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6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工程名称:302008□□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7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工程名称:302007□□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8
费用索赔申请表
工程名称:302008□□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工程名称:302009□□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2008施管-10
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名称:302010□□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
工程名称:湘江株洲段生态治理及防洪工程302011□□
批程序办理。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2
图纸会审记录
工程名称:湘江株洲段生态治理及防洪工程302012□□
1、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本表由施工单位按专业整理汇总。

2、设计单位由专业设计负责人签字。

其他单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3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302013□□
1、本表一式两份: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一份。

2、本表也可作总包与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之间进行交底的记录。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4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改造工程302014□□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设计单位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5 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名称:鑫源公寓302015□□
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监督各一份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6
工程复工报告
工程名称:302016□□
2、如属监督机构签发的部位停工整改通知,此表经监理签认后报监督机构复查。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7 项目经理任命书
工程名称:鑫源公寓302017□□
2、管理人员表中应有取样员和资料员。

3、注册时应提供项目经理及管理职称、上岗资格证书原件查阅、复印件存档。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8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工程名称:创元路新建工程302018□□
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检测各一份。

见证人和取样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19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名称:302019□□
本表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报。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考核(检查)表工程名称:302020□□
2、本表为汇总表,应附检查项目考核(检查)表。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1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报审表
工程名称:鑫源公寓302021□□
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监督各一份,须监理审核后报监督机构。

注册时应提供特殊工种资格证原件查阅复印件存档。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2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划分表工程名称:302022□□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员: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鑫源公寓302023□□
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建设、监理、监督各一份,须监理审核后报监督机构。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4
P2-1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302024□□
施管-24 P2-2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5
P2-1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302025□□
2008施管-26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函件汇总表
工程名称:302026□□
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资料员:
2008施管-27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报审表
工程名称:302027□□
1、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监督各一份。

2、本表经监理审核后,报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工程才予开工。

2008施管-28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表工程名称:302028□□
本表一式四份:监督、施工、监理、建设各一份。

本表应附安全物质采购计划。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29
P2-1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302029□□
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建设、监理、监督各一份。

附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性条件工程名称:施管—29 P2—2
株质安监统编
2008施管-30
P2-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申报表
工程名称:302030□□
施管-30 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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