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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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
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4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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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桂财农[2014]12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4〕120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自治区农垦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及相关规划的精神,为了支持我区甘蔗良繁基地建设,推动甘蔗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制定了《2014和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自主选择申报年度。

本指南一并明确2014年度和2015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选择申报2014年度项目或2015年度项目,并相应编制2014年或2015年项目申报文本。

二、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文本材料请按以下时间要求由项目申报所在县(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报送财政厅(农业处)、农业厅(糖料处)各2份(城区的项目申报文本材料由所辖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报送),同时将电子文档发电子邮箱:gxcztnyc@和gxnyttlc@。

联系人:财政厅(农业处)欧阳昌永,联系电话:0771-*******;农业厅(糖料处)钟寰,联系电话:0771- 2182616。

(一)申报2014年度实施建设的,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二)申报2015年实施建设的,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正在办理甘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先行申报,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可于2015年3月30日前另行报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桂政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的要求,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有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许可审批目录》),已于2007年11月15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许可目录》。

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许可审批目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未列入《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此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内容截至2007年11月1日,之后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许可目录》或者《非许可审批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二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二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桂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二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对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和优化,并由自治区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第二批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一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此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参照此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及时调整、完善和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便民政务等事项办事工作规范和流程图,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条件,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

三、此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涉及内容多、量大面广。

具体内容请登陆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查询,不再以纸质形式印发。

四、此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本级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的单位名单(第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附件自治区本级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的单位名单(第二批)(24个)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地税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办、人防办、海洋局、测绘地信局、宗教事务局、档案局,自治区国税局,广西煤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办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区本级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或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财政厅注入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二)自治区财政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本金(股本金)所获得的收益;(四)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及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五)采用土地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和土地开发资金;(六)上述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七)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桂政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改善我区的市场竞争环境与投资环境,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组长: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开长自治区纪委副书记、自治区监察厅厅长余海燕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局长成员:黄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韩庆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潘峰自治区工信委副主任蒙旭富自治区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常弼宇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梁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唐标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梁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于开林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长孙剑秋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潘世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谈爱和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副局长钟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处长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自治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协调解决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的建设工作;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筹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平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工作已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蒋和生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委员:田凤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张霍德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钟兵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粟永华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青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总工程师何红广西农业科学院副院长陈仲怀自治区测绘局副局长谈爱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覃武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莫明荣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公室主任今后,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主任委员以下成员发生变动的,由委员会自行发文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8]1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拓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三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已经确定按经营性公路建设模式实施。

第三章招标人第四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为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二)除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如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则由项目跨越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联合作为招标人,行政区域内项目公路主线里程最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垦局:为建设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的建设任务安排主要以2006年各市生猪出栏量占全区比例为依据。

第三条本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拟建养殖场(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的出栏数以2006年全年出栏数核定。

优先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兼顾年出栏300-500头的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桂财采〔2007〕65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三章供应商行为规则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引言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公开、透明、公正的招投标过程对于保障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招投标数据分析则是一项关键工作,通过对招投标数据的细致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政府或其他机构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竞争对手,并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本报告将对某招投标项目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情报和决策支持。

一、项目背景本文所分析的招投标项目是某地铁线路的扩建工程。

该工程涉及到大量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方面内容,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满足各方需求,项目发起方决定进行数据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市场潜力和竞争情况。

二、数据来源和收集为了进行招投标数据分析,我们从多个渠道收集了相关数据。

主要数据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我们对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研究,并提取了相关数据,包括采购数量、规格要求、预算等信息。

2. 竞争对手信息:我们对参与竞标的各家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收集了它们的历史业绩、项目经验、资质等信息。

3. 市场数据:我们利用市场调研数据和行业报告等来源,获取了与该项目相关的市场现状、发展趋势、潜在风险等信息。

三、数据分析方法在分析招投标数据时,我们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和工具:1. 数据清洗和整理:我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清洗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数据可视化:通过使用数据可视化工具,如图表、表格等,我们将数据进行了可视化呈现,使各种数据指标更加清晰易懂。

3. 统计分析:针对不同的数据指标,我们进行了统计分析,包括平均值、标准差、相关性分析等,以帮助发现数据中的规律和趋势。

4. SWOT分析:结合市场数据和竞争对手信息,我们进行了SWOT分析,即对项目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了系统评估。

四、数据分析结果基于对招投标数据的细致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果:1. 市场潜力:通过对相关市场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该地铁线路扩建工程对应的设备采购市场具有较大潜力,市场需求旺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桂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体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的有关规定,指定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为本自治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指定纸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指定网络媒体和指定纸质媒体统称自治区指定媒体)。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自治区指定媒体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桂政办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政策全面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3年,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让输出或输入的农民工能够就近、方便、快捷享受到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五”期间,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覆盖全区14个地级市。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三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管理服务工作明显加强。

二、工作内容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是在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按照机构建设规范化、功能布局标准化、服务管理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理念人性化的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集中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公共服务的平台。

在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同时,着力解决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生活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其基本规范和要求是:(一)统一机构名称。

1.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可依托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等现有综合服务机构,增挂“××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牌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设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 《 关于表彰全 区十
万 工 作 队员 深 入 农村 开 展 秋 冬 季 助 农 增 收 大 行 动 先 进 个 人 的 决 定 》 。 自治 区 农 机 局 黄 荣 忠 、 张 秀 云和 自治 区 农 机 安 全
管局联合 印发 “ 百万农 民”文 明交通
宣 传 员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从 2 1年 起 至 00 2 1年 ,开 展 “ 万 农 民” 文 明交 通 宣 02 百
1月 9 农 业 部 衣 机 化管 理 司 副 司 1 日
大 会 在 南 宁 市 召 开 。广 西 农 机 学 会 第 九 届理 事会 理 事 候 选 人 、广 西 农 机 学 会 学
其自治区农机中心 ( 自治区农机局)主任 ( 局长)职务;黄镏福任 自治区农机 中心 ( 自治区农机理局)主任 ( 局长)。
8 月6日 自治 区农 机 具 发 文 ,廖 树 峰 任 自治 区农 机 鉴 定 站 副站 长 。
8 1 日 自治 区 党 委组 织 部法 思 , 月 7
会先进工 作者 、各会 员单位 代表共8 人 6
称号。
3 J 2 广 西 农机 购置 补 贴 暨春 耕 Y2 日 生 产 动 员大 会 在 南 宁 市 召 开 。各 市 、县 农 机 局 负责 人 ,2 1 年 广 西 农 机 购 置 补 00 贴 一 级 经 销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和各 市 2 0 年 09 度 明 星农 机 专 业 合 作社 代 表 共4 0 人参 0余 加 了 会 议 。会 议 x 2 l 年 的 农 机 购 置 补  ̄ o0 贴 工 作 、农 机 化 跨 越 发展 四 大 行 动 以及 舂 耕 农 机 化 生 产 进 行 了 动 员 部署 。 4 2 l 自治 区农 机 局 在 广 西 现 代 月 E 农 业 装 备 展示 中心 举 办 “ 心 衣 机 共助 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桂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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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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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0-06-22 广西农垦22楼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
2020-04-02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2019-12-02 广西农垦集团OA虚拟化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2019年09月,该月份共有61个招标项目。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 1 2 3 4
地区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日期
标题
2020-06-22 广西农垦22楼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
2020-04-02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2019-12-02 广西农垦集团OA虚拟化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2019-11-21 广西农垦集团OA虚拟化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2019-11-21 广西农垦集团OA虚拟化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2019-11-13 农垦集团办公智能协同管理平台软硬件支撑环境配套建设项目
2019-11-13 农垦集团办公智能协同管理平台软硬件支撑环境配套建设项目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 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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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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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广西农垦土地数据化管理系统(一期)
2019-07-26 广西农垦视频会议系统
【房屋建筑业】 (3)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1
南宁
2019-08-22 2019年滨海农场文体医疗项目工程
2
南宁
2019-08-22 2019年前卫农场文体医疗项目工程施工
3
南宁
2019-08-22 2019年珠光农场文体医疗项目工程施工
10
南宁
2019-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工程造价咨询订购单
【软件开发】 (11)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5/10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地区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2020-03-23 建筑工程
2020-02-24 广西农垦视频会议—阶梯会议室主会场建设项目
5
南宁
2020-02-18 广西农垦视频会议—阶梯会议室主会场建设项目
6
南宁
2020-0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7
南宁
2020-0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8
南宁
2019-1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9
南宁
2019-12-13 广西农垦集团OA虚拟化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10
南宁
2019-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2.3 企业招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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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甘承会
成立日期:
1951-10-15
企业类型: /
经营状态: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营业期限: / 至 /
营业范围: /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4 投标企业前五名(近一年)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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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2020-0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2019-1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6
南宁
2019-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7
南宁
2019-12-05 良圻农场2019年道路建设工程
8
南宁
2019-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9
南宁
2019-11-13 12建通水利监理合同(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人畜饮水项目)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336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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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建设工程】 (163)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 1 2 3 4 5
地区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南宁
日期
标题
2020-03-23 建筑工程
2020-02-18 广西农垦视频会议—阶梯会议室主会场建设项目
2020-0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本级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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