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旭敏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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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1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达葛敬荣田祥【审理法官】杨达葛敬荣田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当事人】杨宇轩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宇轩【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宇轩【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杨宇轩是否应当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2、雅居乐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杨宇轩是否应当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2、雅居乐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

(一)关于杨宇轩是否应当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问题2015年9月10日,杨宇轩与雅居乐公司签订《南京湾雅居乐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雅居乐公司依约对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杨宇轩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向雅居乐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关于杨宇轩上诉主张其至今未入住案涉房屋,雅居乐公司对未入住业主均收取正常物业费的一半,却要求杨宇轩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合理。

因来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批复中明确载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缴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杨宇轩自物业交付至今并未入住案涉房屋,其虽未向雅居乐物业公司进行书面备案,但雅居乐物业公司亦未告知其需履行书面备案手续方能享受半价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事项,故杨宇轩应按照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的50%缴纳,即每半年缴纳物业服务费1554.93元。

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积赋蓝惠兰黄宇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燕飞【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伟军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伟军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伟军【代理律所】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燕飞;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以房屋质量问题作为不予交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理由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18:28徐燕飞、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8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军,系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角洞水库库区内。

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5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邱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邱艳【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车里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陈盈波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车里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陈盈波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车里娟陈盈波【代理律所】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邱艳【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雅居乐成都分公司提交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备案表》《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和准予变更通知书等证据能证明其系案涉小区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案涉前期物业服务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3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晶晶【审理法官】张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当事人-个人】马海燕【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付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付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海明宋雪兰付鹏【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马海燕【本院观点】上诉人雅居乐公司与上诉人马海燕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雅居乐公司与上诉人马海燕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该协议约定:“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乙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租金。

甲方采用银行代收代缴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资金,乙方应在扣费时间前保证缴费账户有足够金额以备扣费"。

所以,虽然涉案的房屋为毛坯房,一直未装修、入住,但依据双方协议约定,马海燕应按约定向雅居乐公司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5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建雷【当事人-公司】张建成(CHEONGKINSENG)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合法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的规定,因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内地,故内地法律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围绕张建成、陶建雷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二、物业费、水费、电费的标准认定是否有误。

关于焦点一。

雅居乐雅生活公司二审提交了业委会主任梅光达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函》签收的人员陈晓延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并负责签收文件,张建成、陶建雷不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该笔迹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继续有效。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云28民终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翠玲蒋荣春徐艺华【审理法官】臧翠玲蒋荣春徐艺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当事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李新正【当事人-个人】李新正【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岚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岚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岚【代理律所】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被告】李新正【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雅生活版纳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已显示李新正2017年9月至12月每月领取周末加班费971元,证明李新正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而员工考勤情况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掌握和保管雅生活版纳分公司未能提交李新正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双休日)天数,一审确认李新正在此期间的加班天数为14天,并无不当。

许水金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许水金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许水金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77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文曾求凡刘天贞【审理法官】陈晓文曾求凡刘天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水金;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当事人】许水金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许水金【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震山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震山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震山【代理律所】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水金【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于上诉人对一审判令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上诉称财产被损害属于侵权纠纷,且该侵权责任主体不是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没有约定业主财产被损害,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因此,上诉人拒交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时效质证关联性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于上诉人对一审判令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上诉称财产被损害属于侵权纠纷,且该侵权责任主体不是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没有约定业主财产被损害,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因此,上诉人拒交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邓明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明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明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明斌;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当事人】邓明斌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明斌【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秋静【代理律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明斌【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需要解决的问题:1.雅居乐雅公司诉请邓明斌交纳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3748.26元是否应得到支持;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根据案涉《关于雅居乐月亮湾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的内容,雅居乐雅公司实际上已经主动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优惠期到期之日起调整为3.8元/月㎡。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雅居乐雅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张贴《关于雅居乐月亮湾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该通知的抬头为“尊敬的各位业主”,主要内容为: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优惠期到期之日起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洋房3.8元/月·㎡、别墅4.8元/月·㎡,但保留将洋房物业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恢复到4.8元/月·㎡的权利。

李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凌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69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玲赖晓筠刘通【审理法官】曾玲赖晓筠刘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凌;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凌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凌【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凌【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李凌作为乙方在该前期服务协议中签名确认。

雅生活公司已经依约为案涉小区提供安保、绿化、卫生清洁、维护维修等物业服务。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雅生活公司与李凌签订的雅居乐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否有效;二、雅生活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三、李凌是否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关于焦点一,即雅生活公司与李凌签订的雅居乐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李凌主张其与雅生活公司签订的雅居乐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存在不平等、未向其如实告知等情况。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李凌作为乙方在该前期服务协议中签名确认。

汤明坚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汤明坚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汤明坚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1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泳东赖晓筠吴合波【审理法官】何泳东赖晓筠吴合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明坚;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当事人】汤明坚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汤明坚【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添福陈艺金【代理律所】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汤明坚【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虽然汤明坚在本案中提交相关政策解读、3003房屋漏水治理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单、业主收楼验收表、撤诉说明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两个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汤明坚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围绕汤明坚的上诉,本院作如下论述:首先,汤明坚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至今未收楼为由拒绝向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支付本案争议期间物业服务费。

对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至2013年10月27日1803房已具备了收楼条件,从2014年2月28日起视为已将1803房实际交付汤明坚并判决汤明坚支付涉案房屋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4308元及相应违约金。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黄婉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黄婉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黄婉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9【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5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黄婉微;广州雅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黄婉微广州雅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婉微【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雅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诩立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刘国明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舒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诩立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刘国明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舒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诩立刘国明舒辉【代理律所】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被告】黄婉微;广州雅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雅生活番禺分公司应否向黄婉微赔偿租金损失及疏通费用损失。

黄婉微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而与黄婉微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仅为雅生活番禺分公司。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在其于2021年6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黄婉微一直有配合雅生活番禺分公司的多次上门检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恢复原状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雅生活番禺分公司应否向黄婉微赔偿租金损失及疏通费用损失。

李晓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卉戴俊英白小云【审理法官】刘卉戴俊英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当事人】李晓芳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晓芳【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晓芳【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询问,李晓芳确认如下事实:其于2016年5月22日前往收楼时,雅居乐番禺分公司想把案涉房屋的钥匙给李晓芳,但李晓芳要求雅居乐番禺分公司整改后再收钥匙;当时李晓芳发现案涉房屋的厨房漏水,大门锁和消防门锁均是坏的,房间和大厅的墙壁均有裂痕;虽然案涉房屋是毛坯交楼,上述问题也没有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但不符合验收条件。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尹晓波、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晓波、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晓波、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云05民终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燕段明树茶晓皎【审理法官】张燕段明树茶晓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晓波;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当事人】尹晓波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尹晓波【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德军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德军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德军【代理律所】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尹晓波【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观点】雅居乐置业公司向尹晓波发出收楼通知系采用邮寄方式,尹晓波也同样以邮寄方式进行了回复,故本院对尹晓波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雅居乐置业公司其拒绝接房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交接房手续是否完成的争议主体系《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尹晓波与雅居乐置业公司,雅居乐置业公司虽向尹晓波发出了收楼通知,但是否据此视为尹晓波已经接房应由双方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交接房手续是否完成的争议主体系《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尹晓波与雅居乐置业公司,雅居乐置业公司虽向尹晓波发出了收楼通知,但是否据此视为尹晓波已经接房应由双方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原审在雅居乐置业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形下,依据尹晓波与雅居乐置业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直接认定雅居乐置业公司已履行交房义务不当。

刘凤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凤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凤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粤16民终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焕棠邓天仕李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凤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当事人】刘凤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凤婷【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凤婷【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刘凤婷与雅生活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刘凤婷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雅生活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3:49:25刘凤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6民终3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城西片区黄沙大道旁雅居乐花园。

负责人:黄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彬,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凤婷因与被上诉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下称雅生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凤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凤婷向雅生活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6864元(即少交16个的管理费4224元)。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刘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刘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刘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4【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7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玲钟劲松赖晓筠【审理法官】曾玲钟劲松赖晓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刘志伟【当事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刘志伟【当事人-个人】刘志伟【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被告】刘志伟【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雅生活五桂山分公司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鼓经联社在案涉房屋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后已通知刘志伟收楼,也不足以证明石鼓经联社已将案涉房屋交付刘志伟使用,为此,雅生活五桂山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雅生活五桂山分公司要求刘志伟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则刘志伟是否已办理收楼手续或石鼓经联社是否已将案涉房屋交付刘志伟使用等相关事实均属于雅生活五桂山分公司的举证范畴,故本院对雅生活五桂山分公司于二审期间才主张追加石鼓经联社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1.二审期间,雅生活五桂山分公司提交石鼓经联社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的通知一份,内容为通知刘志伟前来办理收楼手续,并附EMS邮单。

经查,该EMS邮单载明送达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村XX埔12号,收件人为刘志伟,但该邮单并无显示刘志伟已签收该邮件。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淑贤【当事人】吴淑贤【当事人-个人】吴淑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淑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专属管辖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本诉的诉讼请求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基于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相对方返还一半的物业费,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另行起诉。

杨素媛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杨素媛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杨素媛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1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庆利刘通黎妙【审理法官】牛庆利刘通黎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素媛;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素媛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素媛【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邝昕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邝昕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邝昕【代理律所】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素媛【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管辖回避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训诫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综合分析杨素媛要求雅居乐公司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主要为雅居乐公司在暴雨事故发生时没有在车库入口及时堆放沙袋、对业主反映的地下车库水管漏水没有进行处理、在暴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到位通知而致其车辆被水淹,雅居乐公司收取高额的物业服务费但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针对杨素媛的上诉,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雅居乐公司是否应对杨素媛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雅居乐公司与杨素媛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非侵权关系,即使杨素媛关于雅居乐公司在涉案水浸事件中未尽物业服务管理职责,雅居乐公司有未尽最大的能力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抢救办法来减少暴雨自然灾害影响的主张成立,雅居乐公司在水浸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雅居乐公司向杨素媛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需与雅居乐公司在杨素媛车辆水浸事故中未充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存在的过错违约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只是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出发,对未尽物业服务管理职责而对杨素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超过雅居乐公司的可预见性。

刘晓明、章伟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明、章伟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明、章伟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3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红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明;章伟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当事人】刘晓明章伟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晓明章伟明【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刘晓明;章伟明【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前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约束雅居乐名门半岛花园全体业主,且已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该合同至今仍未经法定程序形成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38:26刘晓明、章伟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35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系章伟明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御景路6号。

责任人:钟志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谓珍,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宛,该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晓明、章伟明因与被上诉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下简称雅生活从化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元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元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元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4【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泳东赖晓筠吴合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元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元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元梅【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添福陈艺金【代理律所】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元梅【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方面,杨元梅二审提交的多张图片,其中未清晰载明证据形成时间,故不能明确上述证据所载内容与本案争议交费期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02:09杨元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20民终53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元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奉潮,该公司董事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元梅因与被上诉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2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某某符建华刘刚【审理法官】柳某某符建华刘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邓娇【当事人】李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邓娇【当事人-个人】李凯邓娇【当事人-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艳辉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杨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艳辉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杨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艳辉杨明【代理律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凯【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邓娇【本院观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但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但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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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旭敏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1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满星黎妙卢俊辉【审理法官】刘满星黎妙卢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旭敏;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邓旭敏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旭敏【当事人-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旭敏【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邓旭敏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及违约金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邓旭敏主张雅居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环境卫生、设备管理也存在较多问题,因上述违约事实存在,其拒交车位管理费合理合法。

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的回复中可以看出,涉案小区确实存在一些消防隐患问题,但隐患比较轻微,雅居乐公司已按时作出检讨及完成整改。

对邓旭敏反映的其他问题亦已完成整改或正在进行整改并作解释说明。

从整体情况来看,雅居乐公司履行了保安、保洁、消防管理等主要的物业服务。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极为广泛,且服务对象众多,各人各户对物业服务评价有着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互相理解、相互交流。

业主在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时,经常会采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情绪。

但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持运行需要成本,且其运行费用的主要来源就是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而这种后果最终会体现在小区整体环境恶化甚至处于瘫痪状态。

如果小区的业主一旦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则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小区内整体环境的正常维护,不仅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众多业主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邓旭敏作为涉案车位业主,在雅居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自2018年9月起即开始较长时间未交付物业服务费,势必会影响雅居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质量。

并且,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不仅关系到业主的个别利益,还关系到小区整体业主的利益,邓旭敏以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也是对其他按期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利益的损害。

因此,邓旭敏以上述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理据并不充分。

其次,邓旭敏上诉主张雅居乐公司更改小区会所用途将其租赁给第三人及未公开小区物业收支情况。

即使其反映情况属实,但该情况并不属于双方签订的《雅居乐新城室内小车停车位管理服务协定》约定的对等义务及服务内容,邓旭敏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最后,邓旭敏主张由于雅居乐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其车辆被淹报废,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损失状况,其据此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属于二审期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但其一审期间并未提起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定邓旭敏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旭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55:04【二审上诉人诉称】邓旭敏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邓旭敏无需交纳物业费并由雅居乐公司对邓旭敏进行违约赔偿。

事实与理由:雅居乐公司承认违约事实存在,邓旭敏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1.雅居乐公司承认小区的微型消防站拆除,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器材无法完善,地下车库消防灭火器基本拆除。

雅居乐公司称微型消防站是泉眼居委会设置并已于一年前迁走,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泉眼居委会,亦无泉眼居委会出示证据证明。

2.小区环境卫生、保安服务、设备管理等存在问题,雅居乐公司仅对邓旭敏提交的照片作局部处理,有些甚至仅口头应付,根本问题管理人员并未解决。

3.会所出租存在违约,随意更改会所的用途,以租赁方式租给思迈雅瑜伽馆,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外来人员进入给小区安全带来隐患,且至今未提供思迈雅瑜伽馆的营业收支明细。

4.雅居乐公司对小区的服务没有单独建账,也未公开小区的收支情况。

5.雅居乐公司未履行服务,导致业主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水浸泡一个星期之久,损失严重。

综上所述,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邓旭敏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民终14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旭敏。

法定代表人:黄奉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斌,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春,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邓旭敏因与被上诉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雅居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邓旭敏向雅居乐公司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至审判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40元,暂计至2020年7月为920元);2.邓旭敏向雅居乐公司支付从2018年9月至审判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从该月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1‰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331.8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邓旭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雅居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20元;二、邓旭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雅居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4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21日起,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

如果邓旭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雅居乐公司已预交),由邓旭敏负担,并直接向雅居乐公司支付。

二审上诉人诉称邓旭敏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邓旭敏无需交纳物业费并由雅居乐公司对邓旭敏进行违约赔偿。

事实与理由:雅居乐公司承认违约事实存在,邓旭敏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1.雅居乐公司承认小区的微型消防站拆除,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器材无法完善,地下车库消防灭火器基本拆除。

雅居乐公司称微型消防站是泉眼居委会设置并已于一年前迁走,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泉眼居委会,亦无泉眼居委会出示证据证明。

2.小区环境卫生、保安服务、设备管理等存在问题,雅居乐公司仅对邓旭敏提交的照片作局部处理,有些甚至仅口头应付,根本问题管理人员并未解决。

3.会所出租存在违约,随意更改会所的用途,以租赁方式租给思迈雅瑜伽馆,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外来人员进入给小区安全带来隐患,且至今未提供思迈雅瑜伽馆的营业收支明细。

4.雅居乐公司对小区的服务没有单独建账,也未公开小区的收支情况。

5.雅居乐公司未履行服务,导致业主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水浸泡一个星期之久,损失严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雅居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旭敏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1.《雅居乐新城9期》规划图和消防投诉书,拟证明雅居乐公司对小区共同设施设备没提供服务与管理;2.岭峰小区《居民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拟证明雅居乐公司擅自占用物业的共用部分(小区会所)且改变其使用功能;3.垃圾清理不到位情况照片,拟证明雅居乐公司对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4.车辆浸泡情况补充图片,拟证明雅居乐公司不作为导致邓旭敏财产损失。

雅居乐公司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其对邓旭敏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涉案小区消防系统运作正常,消防器材设备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消防法规并没有要求小区内一定要设置微型消防站;2.雅居乐公司没有改变使用功能;3.雅居乐公司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日常清洁和保洁;4.证据四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邓旭敏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邓旭敏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及违约金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邓旭敏主张雅居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环境卫生、设备管理也存在较多问题,因上述违约事实存在,其拒交车位管理费合理合法。

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的回复中可以看出,涉案小区确实存在一些消防隐患问题,但隐患比较轻微,雅居乐公司已按时作出检讨及完成整改。

对邓旭敏反映的其他问题亦已完成整改或正在进行整改并作解释说明。

从整体情况来看,雅居乐公司履行了保安、保洁、消防管理等主要的物业服务。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极为广泛,且服务对象众多,各人各户对物业服务评价有着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互相理解、相互交流。

业主在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时,经常会采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情绪。

但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持运行需要成本,且其运行费用的主要来源就是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而这种后果最终会体现在小区整体环境恶化甚至处于瘫痪状态。

如果小区的业主一旦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则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小区内整体环境的正常维护,不仅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众多业主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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