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新版《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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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
目
录
一、学习《安全生产法》
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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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横向到边:各部门都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2.纵向到底:从公司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都有安全管理 的职责。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发现违章立即纠 正;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遇有严重险情责令暂停生产,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目
录一、学习《安全生产法》来自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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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新《安 全生产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 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 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 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一、事故按造成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死亡、重伤、轻 伤三个类别;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 事故两个类别。 二、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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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权 利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 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 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 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 管领导、相关领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
第三章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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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代为治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有四层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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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 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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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权 利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 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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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 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 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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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 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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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主 要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 产经营,也必须抓生产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一岗双责” 、“党政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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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义 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 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
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 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
能;
5.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和危险程度等,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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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 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 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 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增加了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 罚规定。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 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 效能。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 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 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 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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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 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 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 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 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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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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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安全生产法》
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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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权 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 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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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 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 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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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 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 《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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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 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 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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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义 务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 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 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