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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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摘要: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

通常承担其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

因此,宪法比较分析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常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着的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关键词:宪法;政治制度;异同;比较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Ⅱ)
一、绪论 (1)
二、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1)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2)
(二)宪法和国家政权 (2)
(三)宪法的结构 (2)
(四)宪法的内容 (2)
(五)宪法的修改 (3)
三、总结 (3)
(一)宪法的语言 (3)
(二)宪法的功能 (3)
(三)宪法的修改 (3)
(四)宪法的实践 (4)
(五)宪法的目标 (4)
参考文献 (4)
一、绪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一个国家的宪法的立法以及运行情况关系到整个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行。

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的方向就是抓住宪法这个主要矛盾。

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的,司法体系健康的国家都往往拥有一套完善的宪法体系。

通过对于美国宪法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一个好的宪政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政治乃正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多么深远的意义。

二、中国与美国宪法的慨括比较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我国的现行宪法总结了长期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

整部宪法由序言,四章,138个条文构成,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她从始至终贯穿了如下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新中国的宪法。

(2)社会主义原则——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的切身体验。

中国如果离开社会主义,就必然退回到半封建半殖民地去。

数十年的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比较稳定持久,经济发展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快。

(3)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从中国革命实践中形成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之一。

(4)改革开放原则——1982年宪法发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落实。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

(6)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7)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公民基本权利是实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8)民族平等和团结原则——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宪法序言确认中国的历史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

美国: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它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

美国公民也要遵循他。

宪法的制定者们努力地制定灵活的、有助与国家未来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1)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

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

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

(2)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

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

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3)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

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个州所有。

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

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个联邦政府的,前宪法尚未禁止的个项权力,比如:
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

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

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

(4)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

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

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

(5)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

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

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

(6)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了有限政府的概念。

这个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

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

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列外。

(7)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

它允许我们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

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

你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了严格的审批,这就将称为宪法中的一部分了。

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宪法和国家政权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建立是在同一了各部分的反动势力后,成立的国家,各省都是共和国的一部分。

中国的统一前提,中国的存在是宪法存在的基础,生存的基础。

没有中国的建立,就没有宪法的存在。

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的各个行政权利都来自于宪法的授权,各地的政府无疑要遵守宪法,不得违背于宪法。

美国:是一个联邦只的合众国。

是各独立的州为了统一的维护安全,抵抗侵略,反对殖民地而联合起来的国家。

联邦政府是建立的各独立的州之上,联邦政府的成立和权威的树立是在各州共同承认的宪法确立起来的。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各州共同承认的合众国宪法,就没有联邦政府,就没有联邦的总统,就没有联邦的国会,就没有联邦的最高法院,就没有联邦的军队。

州并不是联邦政府成立的基础,合众国宪法才是联邦政府存在的基础。

因此在每一位总统即位演说中,在每一位总统管理管家中,都为合众国宪法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合众国的权利来自于宪法的授权。

(三)宪法的结构
中国:宪法内容庞杂,不仅具体规定了国家各个机构的产生,还规定了意识形态、经济模式、领导阶级、人民权利等内容。

中国宪法多达138条,一万六千余字。

如中国宪法的《序言》将近1800字,描述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史。

提到了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阶级斗争、党的领导、台湾问题、民族问题、社会主义建设、外交原则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核心关键词为:革命……斗争……共产党领导。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应用,仅仅对国会、总统、法院的产生和权限做了规定。

加上几条说明性条款,美国宪法总共只有7条,五千言。

如美国宪法的《序言》不足100字,精要的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城邦,为了树立正义,使人民生活安宁,共同防御外敌,增进全民的福祉,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子孙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共同决定制定本部宪法”。

核心关键词为:人民……正义……幸福。

(四)宪法的内容
中国:宪法在大纲中明确指出了中国宪法的目的是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宪法明确的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但是现在的宪法在制度的安排上是明确的安排,在保护人权,在国家的军队上,在司法权上详尽而仔细的确定.宪法的目的就是能够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从而维护中央的集权制,进而在中央的领导下保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产生基础,决定了美国宪法在制定内容的时候只能够采用比较概括的文字来表达。

美国宪法写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设更加完善的联邦,确立公正正义,保障国家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公共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永享幸福,自由。

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来自于英国,法国等其他国家人群,他们的文化背景是他们没有接触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分。

宪法中对于联邦财产有规定,也规定私有财产如无公平补偿不得征用。

因此宪法中不能体现出这个宪法是完全的保护共有制度而建设。

但是也没有完全的体现出是为保护私有制而建设。

在内容上,此宪法确立的是国家的三权分离制度,以及关于国家军队,外交,税收等权利,以及对于人权的保护,合众国宪法在保护人权是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以及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以及平等权。

宪法并不是规定了众多繁杂的事项,只对那些全国统一的和协调,需要各州之间来配合的事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事项做出决定。

(五)宪法的修改
中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国宪法修正案在全国最高权利机关内行使。

中国宪法的频繁更改,表明中国宪法文本的不稳定性、不完善性、随意性。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修正案,或根据各皱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而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修正案为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或为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该案即将成为本宪法组成部分而生效,采取那一种的批准方法有国会议决。

可以看出,宪法的是修改是否通过,不在联邦政府的国会,而是有各州的议会或者制宪会议决定。

合众国宪法的修改提案权由国会两院,和各州一会行使,但是通过宪法却是有各州议会或者各州制宪会议通过,美国各州之间的独立性,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体系,有各自的利益目的。

因此决定每个修正案要在全国各州之间得到同意,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

三、总结
通过对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可知,尽管中美宪法性质有别,在文本字数、项目数量、修改频率和实际运用的方面存有很大的差距,但从根本上来考察,中美宪法还存在诸多共同点,值得在制宪或修宪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宪法的语言
宪法的语言应在可清晰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提炼出高度凝练、概括性的语言表述。

如此,方可在避免宪法产生歧义的条件下使宪法的条文规定具有弹性,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宪法修改的次数,保持宪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对人权的不变的保护,也不在于勾勒政府的组织机构,而注重于把成文宪法看作目的和理想的表达。

宪法是人民最高目标的体现,宪法的功能是象征性的而不局限于字面,其功用显然来自其普遍性,其最高检验标准是实践而不是文本。

因此,用宪法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或先进的观点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三)宪法的修改
本质上源于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对政治上层建筑的诉求日益趋增。

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团体权力或利益博弈的结果。

因此,从某个角度而言,宪法只是确认经济或政治利益合法性的一种工具。

(四)宪法的实践
法律绝非天然神圣,法律是政治的产物。

宪法被赋予至高无上的独立性,只不过是社会成员面对随时可能越界的政治权力,让利益博弈的圆桌尽可能保持平稳的现实需要。

法律的成功不过是社会政治实践的副产品,真正的宪法是在社会政治实践中产生,并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五)宪法的目标
中美宪法文本变迁表明,在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博弈过程中,政府权力的控制渐趋减弱,民众权利的诉求日益增强,民主宪政的政府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发展模式的最佳抉择。

总而言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基于经济基础上的各种权力或权利相互博弈的结果。

宪法的基础功能在于其象征作用。

宪法象征作用的发挥及其作用的大小在于宪法文本在实践中的实施力度,而实施力度由执政者和国民的政治素质决定。

因此,提高宪法文本的修饰质量及其实施力度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韩大元.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朱福惠.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5.
[3]朱福惠.论宪政秩序.中国法学,2000.
[4]郑琼现.也论宪政的标准.法学评论,2005.
[5]杨庆华.中、日、美公民宪法权利之比较及借鉴.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6]吴家清,杜承铭.论宪法权利价值理念的转型与基本权利的宪法变迁.法学评论,2004.
[7]刘志刚.公民宪法权利比较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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