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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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从业人员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营业收入
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万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管理
(一)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上行业标准中第(一)项所列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的相应规定。

其中,申请交通运输、餐饮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管理。

小型微型企业由县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其中,工业企业由县以上经济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其他企业由县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企业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小型微型企业,切实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动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要积极宣传小型微型企业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营造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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