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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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30
•【文号】税委会[2004]23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4年12月30日税委会[2004]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67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3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90011000。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OFs一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LLC)46%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46%
3.美国康宁公司(Coming Incorporated)
美国康宁公司因倾销幅度为1.51%,属微量倾销幅度,依法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二)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13%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6%
(三)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A11)46%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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