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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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12.03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院校: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近期已在其网站公布了《工程教育认证状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鉴于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已整体纳入认证框架,经2020年11月28日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扩大会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评估含评估(认证)且在有效期中的土木工程专业,不再执行《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2017年3月修订)》中对“评估(认证)状态保持”所做的中期“教学质量督察”的规定。

二、所有通过评估含评估(认证)且在有效期中的土木工程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需按年度将持续改进工作相关原始材料报认证协会备案,并应在有效期第三年年底前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

备案方式和递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的途径,按认证协会《指南》和协会相关通知执行。

2017年进行认证并通过有效期6年的土木工程专业,根据认证协会发布该批
结论的时间,2020年年底需提交持续改进报告。

三、根据《指南》,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有条件)”的专业,认证协会将组织对专业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中期审核。

2018年“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土木工程专业,应在2021年底前,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

四、2016年进行认证并通过有效期6年的土木工程专业,应按照《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2017年3月修订)》中对“评估(认证)状态保持”的规定,于2019年进行中期“教学质量督察”,未完成“教学质量督察”的,须于2020年年底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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