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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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物资采购的过程管理,本着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物资采购过程的供应商准入条件、评审程序、权利和义务、动态管理等。

4、职责分工
安环部对供方的准入资格实行评审和年审工作。

采购部门、经销部门、质检部门参与供应商评审工作.
5、实施细则
第一条术语
供方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并经安环部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具备向本公司有关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其中包括国内外的各类供应商。

第二条供方准入管理规定
1、凡申请进入采购市场的供方,必须经安环部审批合格后,方可向安环部有关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才能按照约定对其付款。

否则,不得进入安环部的采购市场。

2、安环部及有关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质检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供方准入的资格审核工作;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日常机构,负责供方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安环部负责供方准入资格的批准工作。

3、凡具有国家标准的物资,在二级市场上可以直接采购到,如电脑、打印
机等物资,其生产单位可直接作为****有限公司合格供应商。

第三条申报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有资格申请进入****有限公司的采购市场;中国境外的供方享有履行与中国境内供方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国境内的供方准入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备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要求,具有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充足资金来源。

4、具有国家认可的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审计合格的近期财务报告,且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

5、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6、具有必要的生产施工和技术设备设施,必要的组织、检验能力,以及完善的业务控制程序。

7、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行为和合同履行记录。

8、产品、商品、工程和服务具有竞争能力,售后服务良好。

9、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境、安全标准。

10、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1、具备齐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并且年审有效。

12、特殊行业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入网许可证或其它许可证书。

13、制造商必须具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报告等有关条件。

14、代理商必须具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证书。

15、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没有重大失职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和商业不良行为。

16、所提交的所有资质文件、报告、报表,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没有伪造、涂改、借用等情形;重要物资、工程和服务,供方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格原件。

17、特殊行业或国家垄断性行业,如煤矿、矿物局、铁路、通讯行业等,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个别评审、先办后审或总经理、物委会特批等。

18、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中国境外的供方准入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许进入我国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安环部特殊采购,并经公司物委会或总经理批准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供方准入评审程序
一、内部评审程序
1、有意申请加入安环部市场的供方,须向有关采购部门、技术部门、使用部门、质检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有上述有关部门的推荐意见和相关的市场调查报告。

2、上述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的推荐人员或相关业务负责人,自行从OA下载供方准入申请登记评审表(见附表二1)。

3、供方按表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并附以下资信证明材料:
(1)安环部供方准入资格评审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银行信用证明等,上一年度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

(3)行业资质证书,授权代理证书,特许经营证书等。

(4)锅炉、压力容器、电力、起重机械等特殊行业,必须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入网证等。

(5)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6)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7)近两年同类产品、工程或服务项目业绩表。

(8)安环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供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9)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复印件一份。

重要物资、重大工程项目,供方必须出具安环部评审委要求的各类证书原件。

4、供方填写完毕后,将评审表交给或邮寄给推荐部门或推荐人。

5、重要物资、重大工程项目,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集中评审或在招标预备会上,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评审。

6、一般物资、一般工程项目,由推荐部门或推荐人将供方的资料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适时评审。

7、各有关部门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见《供方准入评审登记表》。

8、安环部物批准后,向获得准入资格的供方颁发《安环部供方准入资格证书》,并注明有效日期,由市场管理部门将名录整理纳入供方数据库,并将相关资质材料存档。

未获得供方准入资格的供方,不得参加安环部的各类采购活动。

二、公开招标评审程序
1、经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参加投标竞争。

经过招标公司、****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评标委员会评审,资质符合****有限公司相关要求的单位,视为合格供方。

2、上述参标程序完成后,由招标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评标委员会共同填写评审表(见附表二2)。

3、供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如: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公司运营情况、产品质量标准、三年经审核的财务报表等。

第七条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方的权利
(1)允许参与安环部化工公司的采购活动。

(2)对公司采购、招标程序有异议的,可向安环部物委会提出质询。

(3)在合作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环部物委会提出书面投诉。

(4)对其他供方或个别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可直接向安环部物委会、纪委或总经理提出投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供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如实向安环部物委会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及其它材料。

(3)为安环部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积极参与公司采购,认真回应相关询价、比价、招标工作,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5)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6)在投标过程中,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相互串通、哄抬标价、行贿相关采购、技术、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招标秩序,谋取非法利益。

(7)供方中标后,应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

(8)接受安环部市场管理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9)接受并积极配合安环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供方的动态管理
1、凡经安环部批准的合格供方有效期满后,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有关供方联系,重新申报,重新审批。

2、安环部对供方的准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3、安环部对取得准入资格的供方履约和服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跟踪调查供方的履约、供货质量和服务情况,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罚。

凡是不履约的供方,将永久取消其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

凡是出现供货质量不合格,但对生产、工程或服务项目,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服务态度好、积极给予退货或换货的,视情节给予黄牌警告处分;但一年累计两次黄牌的,将永久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凡是出现供货质量不合格,对生产、工程或服务项目造成严重影响或安全事故且服务态度恶劣、犯过类似错误的,将永久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凡是在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将自动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5、对于因供方严重违约而对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应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索赔,切实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

6、对于被取消准入资格的供方,将被安环部记录在案,并禁止公司所有采
购部门与之发生业务往来。

7、供方发生合并、分设、兼并等变更事宜,应及时向安环部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材料,并变更《供方准入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

8、采购过程中供方行为视为违规的情形有: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方准入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或与其它供方相互串通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方的;
(5)与公司等相关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违规串通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
(7)不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的;
(8)向公司相关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利用垄断行业或品牌优势牟取暴利的;
(10)伪造、涂改、转借《安环部供方准入资格证书》的;
(11)公司变更不及时通知安环部市场管理部门的;
(1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3)公司安环部认为的其它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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