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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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
意见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3〕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按照规划居住人口、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出的生源数量统筹规划。

对没有达到配套规模要求的,为解决幼儿园配套不足问题,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大现状幼儿园或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对有条件扩建的现状幼儿园,划定扩建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

对城市中心区建筑容量较大、用地较为紧张、各项环境条件很难满足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安全的地区,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设置方案。

(二)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现状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与居住区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幼儿园建设布点专项规划,规划国土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予以落实。

(三)规划国土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明确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项目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土地竞得者(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任务。

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配套幼儿园用地不得用于抵押融资。

(四)规划国土部门在审定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要依据规划条件、相关技术规范等合理确定配套幼儿园的位置、规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五)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由区、县(市)教育部门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六)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七)房产部门要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规划设计用途,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手续。

(八)区、县(市)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企业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统计、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建立住宅建设、常住人口及幼儿园配建动态监控体系。

对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区域内配套幼儿园不足需要单独选址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的,由教育部门确定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标准,提出相关要求,并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单独选址新建、改建幼儿园、扩大现状幼儿园或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年度实施方案,需要单独选址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市、区相关部门要支持办理有关手续。

(九)针对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各区、县(市)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体制。

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完成审批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教育配建协议的,继续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教育配建协议,但在规划方案中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

对已经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要求产权单位、主办单位或个人将正在使用的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对于闲置或改做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收回,交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沈阳市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沈阳市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班级
6班
9班
12班
学生人数
180人
270人
360人
用地面积
(平方米)
2700
3780
4680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770
2480
3180
说明
1.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执行。

2.幼儿园建筑设计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

3.住宅区户均人口:2.8人/户;适龄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8.5生/百户。

4.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

当配套标准超过12班型时,一般情况下,应设置2所或2所以上幼儿园。

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9班+9班+9
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依此类推进行设置。

5.相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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