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的债务也在逐年上升。
国债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所借的债务。
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对于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与现状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债发行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早已得到了建立,此处作为非详细阐述。
这里我们整理当前最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等。
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债务管理的通知》;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债市场发展支持政策的意见》等等。
虽然以上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对完整,但问题依旧存在。
比如有些国债条款过于繁琐,包含了太多条款限制,影响了国债的流通性,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应在建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制度。
对于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1.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国债发行期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成立一支专业的监督机构,对于国债流程各个环节的审核,以确保整个国债的安全和公平。
2.改进国债条款国债条款应简洁明了,并且排除繁琐的限制条款,以增强国债的流通性。
此外,条款不应过分追求高投资回报,而是应采取较为稳健的收益水平。
3.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是保证国债安全性的关键,应引入专业机构参与国债风险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国债的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4.创新债务融资方式中国的国债市场应当进一步创新,提供一系列各种类型的债券,比如,绿色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债券有利于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同时也将推进其他一些经济领域的发展,如环保、科技等。
未来展望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应该遵循规范性制度,国家应组建金融监管机构,对国债市场进行细致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创新国债发行和管理方式,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下,政府需要满足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
如此种类繁多、项目庞杂而经济效益又非常隐性的公共物品决定了政府用来满足这类支出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具有稳定可靠、数额庞大等特征。
与国债相比,税收恰好具有这一特性。
税收凭借其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这三大特性稳居财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国债的特征则是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
自愿性是建立在群众自愿承受的基础上的。
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稳定可靠。
有偿性是任何债务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征,借债就必须偿还。
灵活性则是指国债的确立是以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为依据的,既不具有发行时间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的固定性。
国债在财政收入中所承担的角色就决定了国债应有的规模。
从理论上讲,一国在每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必然客观地存在着某种适度债务规模的数量规定性,也就是说,在这一规模上,国债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对经济生活的正面积极影响作用最大,相对而言负面的不利作用最小。
在现实生活中,决定或影响适度债务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场健全程度,国债的结构状况、筹资成本与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
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对国债总量的把握。
因此,国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如何通过实体、程序上的各种规定以保证、维持国债的发行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
熊比特在1918年发表的《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税收国家危机的理论,其基本理念即在于由于国家职权的过度扩张,导致国家的支出大量扩充,无法由常规的税收收入来支应,最终将导致国家过度举债。
如何避免这种危机是国债法的根本任务所在。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就十分重视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政府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至今,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国债立法,有关国债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发行一次国债,就对此进行一次的国债立法,在效力层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规和规章的层面上。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摘要]经济的和谐发展呼吁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传统财税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和谐发展的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财税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构建新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拓展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已经成为财税理论研讨中的新趋势。
因此,宜从我国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入手,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法治根源,并提出创新财税法治观念、构建新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财政危机;法律;财税法律体系;法治化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
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
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
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
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
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
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
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
论国债风险的法律控制
「摘要」无庸置疑,近年来国债的大规模发行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同时,国债数量的攀升也导致了政府债务的增加,引发了国债风险。
强化国债风险意识,健全国债风险防范机制对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保持社会环境的稳定具有突出的作用。
「关键词」国债风险政府债务法律控制「正文」引言 1998年以来,为拉动国内需求,抵制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应付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
在该政策指导下,我国国债发行数量不断攀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升温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需要,政府财政支出一时难以回缩,由于财政收入增长受到限制,从而形成赤字增加和国债大量发行的局面。
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国债风险,探讨化解国债风险的方案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债风险的基本含义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
在我国,国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只能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候形成的政府债务 .[1] 准确认识国债风险,首先必须澄清一种误识,即认为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征税权和货币发行权,所以政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从而否认国债风险的存在。
这种看法完全将政府当作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而未认识到政府属于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为公众谋福利的职责。
对政府来说,风险是对社会公共福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如果政府通过货币化融资和强制增加不合理税收来偿还债务,必定会损害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在实行财政法治化、公共化的现代国家,国债风险的概念不可能不存在 .[2] 1994年《预算法》实施之后,我国财政只能通过举债而不能再通过货币化融资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
我国国债立法研究的论文
我国国债立法研究的论文我国国债立法研究国债法国债是指中央政府基于履行公共职能等目的以其自身信用为担保而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并按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一种债。
国债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债与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相比,具有信用度高、流动性高以及抵押代用率高的特点,因此国债又被称为“金边债券”。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发行的规模增长迅速,2011年我国国债发行额为亿元,到2011年底,我国国债余额限额已达到亿元,国债市场发展如此迅速,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严重滞后,导致国家对国债市场的规制并不完善,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和实践状况出发,为《国债法》的制定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国债立法现状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国务院每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有关国债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国债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债法律制度总体的法律层次非常低,无法树立起国债规制的权威性,与国债市场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
其次,国债立法的质量不高,对某些问题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存在漏洞,从而影响到执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国债发行的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22 条第4款规定,“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4条规定“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壹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联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壹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关联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壹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壹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壹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于的问题。
我国《国债法》立法刍议
三 、 千 国债 法 》 关。《 立法 的几 点建 议
一
18 年恢 复发 行 国债 以来 , 规模 逐年 增长 ,0 8 91 国债 20 年上 半年我 国沿 用 的仍然 是 19 国 务院颁 布 的 《 92年 国库券 条例 》 。
一
个 统一 、 开放 、 竞争 有序 的 国债 市场 需要 投 资者对 国家经
志 便 是 19 9 3年 国债 期 货 交易试 验 。 一 时期人 们逐 步认 识 到国 这 其次, 国债 发行 主体 的立 法建 议 。 当前我 国 国债发 行主 体 不
债 是筹 集建 设 资金 的重 要手 段 之一 。
清 , 行 的《 现 国库券 条例》 《 国人 民银行 法》 和 中 的规 定互 有 冲突 , 第三 个阶段 :96 19 年一 至今, 这一阶段 国债的宏观调控 功能 我 国未来 的 国债法 可借 鉴 欧洲 央行 与 财政 部 的关 系 由财政 部 根 正 式确立 , 别 是随着 19 年亚洲 金融危机 的爆发 , 特 97 为应对危 机 , 据 当年 的财 政 预算 在每 年年 初 向社 会 公布 一个 详 细 的政府 债券
适应 是我 国 国债立 法却 严重 滞后 , 已远不 能适 应 当前 国债 市场 的 程度 上 的地 方 国债发 行权 。
需要 。笔者 认 为 , 管是 以 国家 的名义 发行 和 筹集 的 国债 , 尽 但其 再次, 国债 资金监 管 的立法 建议 。 现行 的 国债 法规 立法 层 次 在一 定意 义上 也是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债权债 务 关系 , 应受 到市场 较低 , 也 监督几 近 空 白, 国债 资金的 使用和 监管 也应 纳入 未来 《 国债 行 为法 的规 制 。 法》 的立法 之 中 。所 筹集 的 资金 要按 照法 定 条件 、 序 和预 先制 程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债是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使用、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保护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国债管理制度应遵循稳健、透明、规范、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流通、偿还等相关制度,规范国债市场的运作。
第四条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交易制度、国债偿还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国债发行制度第五条国债发行是国家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国债的发行工作。
第六条国债的发行应遵循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国债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发行条件,保障国债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
第七条国债发行应公开、公平,征集广泛的投资者,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国债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债发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情况制定,并公布在国债发行管理规定中。
第十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发行的信息,包括国债的种类、期限、发行量、利率等内容,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一条国债发行的相关费用和税收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债的发行资金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国家财政支出,不得挪用或滥用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国债发行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的发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国债交易制度第十四条国债交易是国债市场的基本运作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建立健全国债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国债的交易应当依法自由、公开、公平,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和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国债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国债的流通和交易。
第十七条国债的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债的创新交易方式,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和市场化水平。
浅谈我国国库券市场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国库券市场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建议我国国债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建议,我国的国债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其中还存着许多突出、举足轻重的问题,给我国的国债市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针对这些问题,有许多相应的政策和方法来完善、改进,从而使我国的国债市场不断发展改善并不断壮大。
一、对策与建议(一)改善供求关系第一,研发新型国库券产品。
在产品研发方面,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现状,应该将国库券的期限合理的规划,使国库券期限档次多样化。
根据国家对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可以设十年、十五年的中长期国债;根据财政年度收支淡旺季节和投资者对短期国库券的需求设一年、九个月、六个月的国库券,由于现阶段技术性、效率性、偿还期短导致难以提供短期,中长期,长期相结合的一个投资体系。
要使国库券种类多样化,应变现行单一的固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并存[2],对三年期以上的国债实行浮动利率,根据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和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对一年期以下国库券实行固定利率,使国债利率能够在动态中保持相对合理的水平;在地区方面要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人民的接受程度与执行方式的适当性等。
第二,提高公众的投资意识与风险意识。
提高全民投资意识应顺应时代潮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论断的提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发展方向,这不仅要求金融业积极发挥核心作用,同时还要求公众的投资意识能够进一步得到提高。
只有公众具备了良好的投资意识,金融市场乃至全社会的发展才能是有序的、安全的和稳健的。
其特征是人们的意识与货币相联系,它的形成源于人们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资产交换而取得的利润。
投资必有风险,因此人们还必须加强风险意识,主动识别风险、规避风险。
加强不发达地区及广大农村地区投资意识的启蒙教育,树立他们的投资意识,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加速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采取从国外引进人才、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养投资人才,以此来引导大众有序投资,建立良好的国库券投资市场环境;加强投资理论研究,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国家应鼓励对投资者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投资理论的研究。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摘要通过对我国国债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我国国债的特点和不足,说明我国国债立法的必要性,最后简要谈一下对我国国债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国债;立法;必要性「正文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债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依赖于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规范、保障国债市场活动,将产生国债市场的无序现象,国债市场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制约和破坏,因此,必须对国债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一、我国国债市场立法现状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国务院每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法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不足:1 这些规定大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层次低。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同一种情况,甲地法院参照,乙地法院不参照的情形,从而导致法治不统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这些规定零散、不系统、不规范。
国债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必须有完善、系统、权威的法律制度严格保障,以便国债市场参与者有法可依,发生纠纷时法院有判案的依据,并且也便于监管机关监管国债市场依法运行和国债市场自律组织依法自律。
目前,规范国债市场的规定往往以“条例”、通知“、”办法“、”规则“等形式发布,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缺乏法律规范应具备的稳定性、严肃性、普遍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国债是各国政府筹措国内外资金的重要形式,也是保障稳定经济运行和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多元化,国债市场迅速扩大。
因此,国债立法也变得愈加重要。
国债立法对于确保国债市场的透明、公开、公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债市场,增强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就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成熟经验加以探究,提出一些完善国债立法的建议。
一、国债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我国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多种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缺少完整的国债立法体系现行法律制度中,国债的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而不具有系统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债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该法对于国债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即缺乏国债法具有系统性。
2.缺乏有效的国债违约处理机制在我国,国债违约事件发生时,当事方常常依靠解决方案达成和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处理方式也削弱了国债市场的稳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国债的违约行为也难以追究到底,并且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偏弱。
3.国债信息披露不透明国债市场的透明度显著影响国债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誉。
目前,国债市场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各国债市场的信息差异较大,难以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二、国际成熟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国债立法较为成熟,为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下面,将在以下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1.建立规范、拓宽工具和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债市场在欧美国家,国债市场规范建设、工具拓宽和市场化程度高,采用的市场化模式和工具多方面,如债券违约保险、担保徽标、市场违约清算等,确保市场活力和交易安全。
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国债市场建设经验,在国债借调和流通方面采用多权利方案,包括国债券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元化管理方式。
中国债券市场法规简介(中国债券市场历史发展,各类债券法规详细介绍及对比,最完整版)
已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体,以两市交易所、银行柜台债券市 场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由单一的国债发展到以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为主体, 以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注、 外币债券等创新产品为补充的品种结构; 由简单的现券交易,发展到以回购为主,债券现货、远期、借贷等为 辅的交易结构;
发行审批阶段 •确定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评 估机构等; •确定担保方式、确定抵押物或担保人; •准备全套申报材料(详见下文); •向地方提交申报材料,取得地方发改委转报文后提 交国家发改委,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发改委初审通过,转交材料至央行、证监会会 签,并根据上述两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会签文件转回国家发改委,下达批文 公开发行阶段 •确定公告日期和发行日期 •发布发行公告,组织发行工作 •完成募集资金的进账工作和划款工作 办理托管手续阶段 •完成托管手续的办理 •开始准备债券的上市手续
3.1 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览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链接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1/2) 部门规章( ) (一)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 1、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5号》 2、债券发行、上市 、债券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 市交易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 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有关通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 债券”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取 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 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定义
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定义国债余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立国债余额管理机构国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国债余额的监督、管理和报告。
这个机构可以是国家财政部门、国债管理中心或者其他相关机构。
这个机构应当拥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保证国债余额的规范管理。
二、确立国债余额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国债余额管理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透明、公正、合法、合理等。
其主要目标是保持国债余额的合理水平,确保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保障国债偿还的安全性。
三、建立国债余额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国债余额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国债余额的规范运作。
这些法律和规章应当包括国债余额的界定标准、监督管理程序、信息披露要求、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以保障国债余额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国债余额的监督和报告机制国债余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报告机制,加强对国债余额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应当建立国债余额的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债余额数据,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度。
五、加强国债余额管理的风险控制国债余额管理应当加强对国债偿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国债余额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国债余额的安全性。
六、促进国债余额管理的创新和改进国债余额管理应当注重创新和改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适应国家财政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这包括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准度,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国债余额管理不断向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国债余额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国债余额,确保国债的安全和稳定,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从财政=税收+费用+利用+债务+其他收入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总体平衡中,是由支出来打算收入的。
由于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对足以支撑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产生了财政。
这是现代国家“以支定收”的根本财政理念。
同时,也可以看出,收入是随着支出的变动而变动的。
在支出肯定的状况下,各种收入之间则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
一个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满意生产、生活支出的状况下是不需要去借债的,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只有当以税收为主的其他收入缺乏以满意国家预算的状况下,才需要发行国债。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债在财政收入中扮演着一种补充性的角色。
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债只是赤字的伴生物。
因此,只有当税收、利润和费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满意政府的支出需要时,国债才能作为某种调整器在敏捷性上使财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
由此可以得出国债的根本功能就是弥补财政赤字。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需要满意市场所不能供应的公共需要。
如此种类繁多、工程庞杂而经济效益又特别隐性的公共物品打算了政府用来满意这类支出的财政收入就必需具有稳定牢靠、数额浩大等特征。
与国债相比,税收恰好具有这一特性。
税收凭借其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这三大特性稳居财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国债的特征则是自愿性、有偿性和敏捷性。
自愿性是建立在群众自愿承受的根底上的。
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稳定牢靠。
有偿性是任何债务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征,借债就必需归还。
敏捷性则是指国债确实立是以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为依据的,既不具有发行时间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的固定性。
国债在财政收入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打算了国债应有的规模。
从理论上讲,一国在每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必定客观地存在着某种适度债务规模的数量规定性,也就是说,在这一规模上,国债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对经济生活的正面积极影响作用最大,相对而言负面的不利作用最小。
在现实生活中,打算或影响适度债务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进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治理水平和市场健全程度,国债的构造状况、筹资本钱与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
国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债的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债发行第四条国债发行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发行。
第五条国债发行方式包括招标发行、定向发行和协议发行等。
第六条国债发行利率、期限、规模等由财政部根据市场情况、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债管理需要确定。
第七条国债发行前,财政部应当发布国债发行公告,明确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购买国债。
第三章国债交易第九条国债交易应当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柜台市场。
第十条国债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权交易等。
第十一条国债交易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国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第十三条国债交易双方应当依法承担交易责任,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国债兑付第十四条国债兑付是指国债到期后,发行主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债兑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国债到期时,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二)国债提前兑付的,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三)国债逾期兑付的,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国债兑付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债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以下简称“国债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债资金筹集与管理1. 国债资金的筹集(1)发行抗疫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用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2)国债发行收入纳入国库,实行专户管理。
2. 国债资金的管理(1)国债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国债资金使用范围1.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支出,包括:(1)医疗救治费用;(2)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物资采购;(3)疫情防控人员补助;(4)疫情防控所需基础设施建设;(5)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支出。
2.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给予支持,包括:(1)贷款贴息;(2)减免租金;(3)稳岗补贴;(4)其他支持政策。
四、国债资金分配与拨付1. 国债资金的分配(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各省市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国债资金。
(2)国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2. 国债资金的拨付(1)国债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至使用单位。
(2)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国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1. 国债资金监管(1)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对国债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绩效评价(1)建立国债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国债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2)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国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抗疫特别国债到期日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七、国债资金使用程序1. 使用计划制定(1)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资金用途、预算额度、实施步骤、时间节点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印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若干意见。
《意见》共分八个方面,包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举措有效实施。
其中,涉及产权工作相关部署摘编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1日)
(摘编)
三、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一)全面完善产权制度。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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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法理学论文)
封面《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Word格式,可编辑,含目录内容含:搞要,关键字,正文,参考文献等。
精心藥理,放心阅读!质优价廉,欢迎下载!文档信息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目录一、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1、税收收入法律制度.税制改革后2、非税收入法律制度.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2...3、政府债务收入法律制度.政府债务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巫耍组成部分...二、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正文这篇法律制度论文范文属于法理注优秀7术论文范文,关于法律制度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与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相关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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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云琪(1990- ),女,山东淄博人,硕丄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摘要: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是指调整财政活动屮所发牛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积极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是开展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为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应做到力求立法金面,提升法律效力和明确财税立法、执法原则,限制任意的自由裁量关键字:关键词: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制度缺陷通常认为,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是调整国家财政活动屮权利义务关系的齐种法律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冇利丁•规范财政管理,冇利丁•保障财政工作的开展,冇利丁建立稳固的财政税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经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來,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党的十四大曾提!11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为响应这一号召,全国、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地方政府分别制泄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共同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的体系.一、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阶段已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节上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该体系的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露. 通体来说,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由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和财政管理法律制度[2]《财政基木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是财政法的主体法,对单项财政法律有统筹指导的作用,但是至今我国尚未制定这些基本法.我国有关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权限和职能只在《宪法》《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屮有相应的规沱.1993年由国务院制宦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泄》重新划分了各级财政收支范圉,建立了“ 一地方”税制.1994年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分税制更加规范化、体系化.我国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可分为税收收入、卄税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三类,是为调整财政收入筹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1、税收收入法律制度.税制改革后,国家対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各税种中,相继対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制泄了暂行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随后乂制定了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金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7年)、车船税法(2011年)等,先后修订了和增值税(2008年)、消费税(2008 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等暂行条例.19个税种形成了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2、非税收入法律制度.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2004年),政府卄•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的单位或集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等以满足公共需求的税收Z外的财政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Z —•根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2001年),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的资金收支情况,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进行管理[3].目前,某些省区己出台并实施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如湖南、广东省等•而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3、政府债务收入法律制度•政府债务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垂要组成部分之一•迄今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调整各种分配关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之中的相互作用•我国在财政支出方面尚未制沱统一的立法,在《预算法》其他经济法部门法中,规左了相应的财政支出耍求.财政管理与各个行业都有密切的关系,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对各领域的税收都有相应的管理于段,涉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会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领域.首先,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调幣的是国家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尺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稈屮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993年税制改革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实施,为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奠赵了基础.同时,为加强对丁征税的管理,全国人人及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了征税的法律依据.其次,《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为政府财政支岀的统一规划、国库制度的健全提供保障.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及皋本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以《企业财务通则》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対国冇资产、金融业等行业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管理,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何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冇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写法律制度论文的技巧播放:38174次评论:6145 A最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忖的主耍是纠正财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财政管理工作的进行,从而维护财经秩序.并没有颁布统一的财政监督法,只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为开展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Z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山东、福建、辽宁等地颁布并实行了《财政监倍条例》,为财政管理提供规章上的依据.二、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但就H前财政单行法律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重要立法存在缺位现象.虽然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已构建,但该体系并不健全,一些基木、细节性的财政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仍存在法律缺位的现象•尤其是在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这些重要领域没有专门的立法,财政管理的过程小无法可依,各地区的实行办法不一为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一些财政法律制度存在过时滞后现象,严重滞后于实际情况,成为隐性的法律空缺.其次,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法律层次较低.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但从法律效力上看,国务院的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性规章的数量要远多于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姿会制泄的法律文件•低层级的规章和行政法规使得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受国家最高公权力Z保护,从而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和效力.同时,《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耍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泄行政法规.在经济法的税法范闌内,目前冇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最常见的税种制度规定.再次,从法律的对操作性來看,对执行性不强.从法律的本质特征來讲,法律的岀现永远滞后于现实问题的发生,因此法律允许执法、司法过程小的H由裁量.但是这种白由裁量的权力是应当受限制的,否则会产牛执法的随意性.从法理上讲,法律规则的使用优先于法律原则,然而在很多财政法律的规定屮,对于法律原则过分依赖,自山裁量权膨胀,也就不能公平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除此之外,有些财政立法过多的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模式,过于超前,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从而影响到了实际的贯彻执行•总体来看,对于整个财政法律体系的设计和研究还需要加强.最后,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之间冲突明显.由于没冇基木的财政税收法,在各个财政法之间出现孑盾时对丁•法律适用问题的确眾就无法可依•这种现象在部门法Z间以及法律实行过程中都曾出现•如,《预算法》明文规定,如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其他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实践屮,很多地方政府都发行了各种政府债券.如2009年,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这种地方政府作债务人,政府作“信誉担保”的“不代还”的举债方式亟待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4]三、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基于以上分析,结合现阶段中国财税政策等基木国情,对丁•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财政基本法律是财政法律体系的核心,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决定都应从其规定,是其他财政法律的询提和基础.因此,《财政基本法》在长期看來是必不可少的•以基本法的地位,规范财政职能,规怎财政活动的原则、方式和稈序,受宪法领导,最终形成多层次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弥补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等领域的法律空缺,完善财政基本法律制度.其次,完善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税收方面,应逐步将土地使用税、燃油税、契税、耕地片用税等单行税收法律制度;国债方面,规范国债发行、交易、托管、兑付等各个环节的国家与个人的行为;统一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制泄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及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制定《政府性基金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文件.最后,完善财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方面,加快修订《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二者的实施条例.由于这两个部门法设计问题范围广,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可以多频的修订逐步完善;同时,《国家金库条例》的施行早已落后丁•我国的经济发展,应尽快制定新的修止案.财政监督方面,尽快统一全国各地的财政监督条例,或以《财政监督办法》,作为过渡,逐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为全国统一的执法工作捉供可靠依据.财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木建立,但是根据财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税法的许多单行法律并没有成型•因此积极把较成熟的财税法规、条例、办法逐步上升为法律能够进一•步提升财税法的级次和效力,提高财税法律制度的综合效力.H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实施,己经较为成熟,讨以进一步制定《增值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构建财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重视财政的性、法定性、平等性、全面性四个基本原则[5]•财政是宪法人权理论在财税法律制肚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制度上规沱的体现•权为民所用的财税制度要求重大财政事项应经过全国人大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法泄耍求在财税法制建设中,首先应符合财税宪定,其次要以财政基木法和税法通则为财税法律的统领,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法律冲突.财政平等性既要包含形式公平,也耍实质公平;既耍稈序公平,乂耍实体公平,这也是其他国家一致认可的财税原则.(作者单位:广西师范人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1]闫鲁宁,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若干思考[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1, (6)[2]财政部条法司,构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耍求的财政法律体系[J]・中国财政,2003, (7)[3]李晓慧, 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北方经济,2011,(24)[4]马洪范. 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使命与战略意义[J].中国金融,2009 ( 5):67-68.[5]刘剑文,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J].政法论丛,2012, (1)“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由本人精心编辑整理,内容源丁网络, 仅供学习交流,请勿商用。
财政部关于2001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请写一份富复文
财政部关于2001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请写一份富复文【原创版】目录一、前言二、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主要内容1.发行规模与结构2.发行方式与品种3.发行时间和节奏三、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重点与难点1.控制国债规模2.优化国债结构3.提高国债发行效率四、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政策建议1.完善国债发行法律法规2.增强国债信用评级体系3.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五、结语正文一、前言根据我国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对 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充分准备。
本文旨在概括 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与难点,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主要内容1.发行规模与结构2001 年国债发行规模将按照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状况确定。
在结构上,将继续优化国债结构,包括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的发行比例。
2.发行方式与品种在发行方式上,将继续采用公开招标、协议发行和簿记建档等多种方式。
在品种上,将积极探索创新,发行可转债、浮动利率债等新品种,以满足市场需求。
3.发行时间和节奏2001 年国债发行将按照国家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发行时间和节奏,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重点与难点1.控制国债规模在国债发行工作中,控制国债规模是重点之一。
要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债发行规模。
2.优化国债结构优化国债结构是提高国债发行效益的关键。
要通过调整短期、中期和长期国债的发行比例,进一步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和吸引力。
3.提高国债发行效率提高国债发行效率是 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难点之一。
要通过完善国债发行制度、优化发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提高国债发行效率。
四、2001 年国债发行工作的政策建议1.完善国债发行法律法规要完善国债发行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国债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2.增强国债信用评级体系要加强国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国债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我国实体国债法律制度
5、国债发行方式:即国家采用怎样的模式或方法将国债销售出去。 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承受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
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 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4、国债发行价格:即国债采用什么价格来向购买者销售。 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
付息; 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
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
3、国债发行对象:即国债债权所指向的当事人。 国内: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国外:学理上认为是外国政府、外国金融机构、国际组织等。但从近
年来国债交易证券化发展来看,外国的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也应该可以购买我国国债。
一、国债发行制度
end
三、国债托管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主要规定
1、国债托管的涵义与当事人; 2、国债托管的体制;
3、托管人的条件;
4、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5、托管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二)《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
1、跨市场转托管的涵义:即同一国债托管客户将持有国债在不同托管 机构间进行的托管转移。
二、国债承销制度
1、实行国债承销团销售制度的国债种类: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 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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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国债市场监管机制缺乏统一规范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国债市场上缺乏一部专门的《国债法》加以调整。由此,发育中的国债市场呼唤一部专门的《国债法》,以作为财政监管的基本法之一。目前国债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财政信用,它以国家为后盾,其来源具有可靠性,这决定了国债与其它债券的不同。而专门的《国债法》的出现将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国债方面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国家信用法律制度,从而对规范国债管理,加强国债的监管起到巨大作用。
5 见前注4. 6 见前注4. 7 张琪:“国债监督方面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 2009-02-03 21:18:30
「摘要」为了使国债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国债的监管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在国债的法律监管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更使加强国债监管在国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特殊的含义。本文通过逐步论述,说明如果能在《国债法》的总体框架下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的力度,将为国债监管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三、呼唤有力度的国债监管
一方面,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它对整个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监督。由于它行使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所以它不能明察证券市场的复杂变化,亦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所带来的危机。同时,监管的原则也不明确、不统一导致了监管力度的缺乏。在市场低迷、交易量萎缩时,监管力度放松,各种鼓励政策出台。而到了交易旺季,各种限制措施纷纷颁布,使得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不稳定性极高。[6]
「关键词」国债 国债监管「正文」
随着现代国家逐步由税收国家向债务国家转化,国债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认识。国债不仅是政府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较为安全、可靠的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国债本身的一些弊端同样不可忽视:财政僵化与支出的排挤效应;公债的工具性格;公债隐蔽的权力性格。[1] 由此,为了使国债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国债的监管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在国债的法律监管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更使加强国债监管在国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特殊的含义。
一、呼唤《国债法》
财政法定主义要求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2]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国债监管方面仅仅具有一些零星的政策、法规,国债的监管缺少统一层次和较高的法律、法规。1981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只是国债发行条例,而在国债流通、转让及兑付中,只有财政部以通知形式下发的有关国债的行政性规章或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联合或单独下发的有关国债或其他证券方面的规章。目前,在证券市场上最高层次的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它仅仅是规范除政府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并未涉及国债的发行和交易,而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单独或联合下发的规章中,涉及国债监管方面的措施、手段也较少,而且相互存在着冲突、重叠之处。[3]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身监管的力度都不足,使得市场的协调发展必然需要更为强大的力量补充。
政府监管的加强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来得以加强。而行业自身监管力度的加强则是更为急迫的任务。由于我国实行的国债监管仍然是政府监管为主,因此,只有加强行业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自己的监管部门,独立于业务部门,这样才能更直接地行使国债监管职责,对国债市场上发生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不妨借鉴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关于依靠证券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方法,这对中国国债市场以及整个证券市场都将有很大作用。当然,作为政府的证券监督机构还需要对自律性组织的设立严格审批,对其活动也要进行监督。
由此,对一个统一的监管机制需要及其迫切的表现了出来。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债市场的参与人,无论是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者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同时,剥离原属于中央人民银行、证监会的监管事务,取消中央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构成的双重监管体系,赋予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完全的监管职权。如此,就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退出国债市场的监管体系,来淡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真正实现国债监督管理体制的全国性的统一。
「注释」
1 刘建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2 见前注1,第40页。
3 蔺翠牌:《中国财政监督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4 陈丕:“市场经济呼唤〈国债法〉”,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报》,2004年第10期。
另一方面,我国国债市场上又缺乏行业自律性监管。目前,我国国债自律性组织主要是中国国债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等,他们虽然都订有自制性规则,但缺乏自律性监管,而参与国债市场的机构在业务部门之内,又未有自己强有力的监管部门,因此,这些自律性组织的监管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一切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证券市场形成对比,也是我国国债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7]
国债的监管问题涉及到了整个国债的运行过程,其监管机制可以说是一个极为广泛的体系。而能够在《国债法》的总体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的力度,将为监管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财政、监察、司法及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配合下,将为国债市场的监管创造出良好的环境,促进国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