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赊销与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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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赊销与赊购”
目录
一、基础性知识
二、财税处理
三、赊销、赊购实务业务分析
一、基础性知识
(一)概念
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

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赊销商品使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这种债务关系是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产生的。

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商品的销售已完成,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于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该事项的,税法确定货物发出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要考虑:
一是,便于掌握,也便于纳税人核算;
二是,从道理上也便于纳税人接受和遵从。

一般来说,赊销是指先发出货物,再收取全部款项,分期收款是先发出货物,再分期收回货款。

按照规定,在合同约定时间纳税也就是在纳税人收到货款时纳税,只就收到的货款征税,没有收到的货款在下一个收款日期再纳税,这样既不占用纳税人资金,也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因此,反过来说,如果纳税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时间,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就要在货物发出时全额纳税,势必占用一部分资金。

这也说明,税法的目的是引导纳税人按照规范的方式经营,相应的纳税义务也较轻,如果经营不够规范,那么所负的纳税义务虽然相同,但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要增加,实际上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支出,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效应。

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资金,因而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税法拟不采用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二、财税处理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可见销项税额的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而待转销项税额系会计上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为了保证收入或利得以不含税形式记录核算,设置了待转销项税额过渡科目。

【案例一】
2017年1月某增值税纳税人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合同,销售货物117万元(含税),成本90万元,约定2018年1月收取价款,则2017年1月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贷:库存商品 90 2018年1月收到货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同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收账款 117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2017年1月:
借:库存商品——暂估100贷:应付账款100但我们不建议次月冲销,否则该库存商品投入加工或销售后会出现库存商品期末余额红字的现象。

2018年1月:
借: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或: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上述库存商品若销售,预缴时按会计利润处理时是可以扣除的,且由于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前取得,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
2017年1月某增值税纳税人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合同,销售货物117万元(含税),成本90万元,约定2018年1月收取价款,但于2017年1月即开具发票,则2017年1月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库存商品90 2018年1月: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应收账款117而购买方则为: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或: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117 2018年1月付迄:
借:应付账款117
贷:银行存款117
【案例三】
C公司2015年1月销售一台设备,该设备的成本为 2 100万元,现销价款为 2 500万元。

C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分三年收取货款,每年12月1日收取销售价款 1 200万元,总销售价格为 3 600万元(该设备增值税适用税率17%)。

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出三年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分别为550万元、350万元、200万元。

【解析】
2015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2 400
银行存款 1 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借:主营业务成本 2 100
贷:库存商品 2 1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50
贷:财务费用 550 2015年度,会计上确认收入 2 50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收入应当是 1 200万元(
3 600÷ 3),所以要纳税调减1300万元。

2015年度,会计上结转成本 2 10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上配比结转的成本应当是700万元( 2 100÷ 3),所以需要纳税调增 1 400万元。

2015年度,会计上冲销未确认融资收益55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贷方,增加了利润55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未确认融资收益,所以也不需要冲销未确认融资收益55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减5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对于购买方而言,则:
借:固定资产 2 5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长期应付款 2 400
银行存款 1 404企业所得税由于只取得 1 200万元的发票,是否允许按36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各地多有差异。

天津市国税局口径:
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赊销、赊购实务业务分析
(一)企业采用赊销、赊购优点
对于买方来讲,赊销的好处不言而喻。

第一,赊销购买能够缓解其资金周转的压力。

第二,赊销能够给买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时间,在付款问题上占据主动地位。

假如商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买方就有理由拒绝或部分拒绝付款或延期付款,避免损失。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买方是通过赊销的方式,利用他人的钱来赚钱,先将卖方的货赊过来,卖出后再付钱,自己不投资或少投资,从而减少银行贷款,降低利息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赊销对卖方也存在有利的一面。

第一,赊销能够刺激购买力。

对于那些资金暂时有困难的买方,赊销无疑具有强大的诱惑力。

第二,赊销能够提高卖方的竞争力。

一家有能力赊销的企业显然比没有能力赊销的企业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企业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那么它就有条件对客户进行赊销,经受得起由赊销带来的资金周转的负担。

第三,赊销能够起到稳定客户的作用。

对信誉好、实力强的客户提供赊销作为优惠条件,为保持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提供了保障。

对相互了解而又暂时没钱的老客户进行赊销,帮助其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客户会因此加深与供应商的“感情”,今后将更倾向与其从事交易。

第四,赊销能够减少企业的库存。

目前,很多企业的产品积压严重,资金大量占用,无法变现,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

赊销虽然不能使企业的资金马上回笼,但是起码使其成为可能。

(二)财务处理不当现象分析
1.赊销使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
首先,赊销所占用的流动资金是企业自己的钱或企业借来要还的钱,因而产生了财务费用及利息成本。

应收账款过大导致企业为了维持经营弥补拖欠不得不过度贷款或融资。

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进入微利时期,大量的借贷使企业沦为银行的打工仔。

其次,应收账款的催收会发生通讯费用、人工费用、差旅费用、交际费用等,有时小额欠款的金额甚至不足以抵偿上诉催款的费用。

此外,还会占用自有资金的存款利息、按税法规定提前开票时税金的占用及个别情况下为清欠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2.赊销使企业的经营风险上升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赊销管理的不严格,造成了发生坏账的可能。

起先仅有一笔欠款,为了不影响销售,前款未清又放一批货,导致欠款总额增加,此后害怕收不回欠款,只好一批批不断放货,进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3.赊销使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信用意识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企业产生大量的过期应收账款。

为了收回这些欠款,造成业务人员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催收欠款,一批欠款往往需要电话、信函、传真、出差反复催要,几乎没有精力去开发市场、帮助指导经销商,并害怕因催款与经销商或用户发生矛盾,影响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此外,企业派出的催款人员往往是业务骨干,财务部门也必须参与其中予以配合,同样牵扯了精力,使得整个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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