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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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1986 规定, 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指损失1 个工作日至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日最多不超过6000 工日;
3) 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 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1986 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 类, 即物体找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伤、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项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3、按照安全事故受伤程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赋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崩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分类
根据2022 年4 月9 日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普通分为以下等级制;
1)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1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生产安全事业报告和调查处理时,使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及
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因此,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即将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行单位负责人按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项目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②普通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③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殊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即将报告国务院.
④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则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纵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者报告人员;
(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浮现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报告的内容京戏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在事故报告上签名。
4、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则,需要挪移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下周场重要痕迹、物件、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者录相。
(2)事故登记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门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3)事故主分析记录
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主分析记录,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逐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晰。
(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于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这样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
降低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赋予暂扣或者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赋
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建设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赋予罚款,住手执业或者
吊销其注册执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5、法律责任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
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有以下几种;
1)不即将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研究期间擅离职守;
3) 迟报或者瞒报事故;
4)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逃匿;
10)妨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迟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 — (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 - (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 (1)、(3)、(4)、(8)、
(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预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11)、(12) 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迟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检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