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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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
及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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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1679年〈人身保护法〉2.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主权在民2.权利分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罪刑法定5.无罪推定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
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二)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坚持改革开放4.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
和发展5.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
(乡级仍然为3年)(三)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1.序言部分: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3)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4)发展社会作用市场经济。
2.其他部分:五. 简述宪法的分类(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形式
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2.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六. 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
律规范3.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4.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
七. 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八.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九.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十. 简述宪政实施的内容。
十一.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
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 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4.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一、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2.爱国统一战线二、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三、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四、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五、怎样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六、简述选举制度的意义。
七、简述我国选择制度的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八、简述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1.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人大常委会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选举5.带代表的罢免
和补选九、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
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经国务院批准。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一、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征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
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
本义务的主要特点十二、简述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租金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十五.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1. 特别行政区长官2. 特别行政区政府3.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4.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简述
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
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
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
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五.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
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3.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1)
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文化权利和自由5.特定主体的权利1)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6.外国人的权利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2)庇护权(二)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第四章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一.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二.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
家领导人:(1)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2)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3)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
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7)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6.其他职权四.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1.法律、命令公布权2.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3.外交权4.荣典权五.简述国务院的职权1.法规制定权2.提案权3.领导权4.管理权5.任免权6.行政区域划分权7.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其他职权六.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1.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
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3.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4.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提起公诉权2.侦查权3.审判监督权4.监所监督权5.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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