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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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因供电电源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三、职责
1. 矿长:负责矿井供电电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2. 机电部:负责矿井供电电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
3. 通风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矿井通风安全。
4. 生产部:负责矿井生产过程中的用电安全,确保生产秩序。
5.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供电电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管理制度
1. 供电电源线路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2. 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
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3.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
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4.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
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5.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
荷定量器。
6.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
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7.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
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8.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9.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10.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矿井通风、排水、提升、供电、通信、监测监控等。
五、奖惩
1. 对在供电电源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供电电源故障,导致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由机电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