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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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5.28
【实施日期】1994.05.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7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主管机关。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路政巡查车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标志灯饰。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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