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
(十)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禁止性义务的问题
为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廉洁性,《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因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严重的违规操作从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除名。

这里的操控拍卖程序包括在拍卖程序中设置操控功能和采取操控行为两种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不易发现。

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对司法拍卖整体产生不信任,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恶劣影响会成倍放大。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随时监控、及时处置,出现《网拍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拍卖中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情况紧急的可依《网拍规定》第二十八条暂缓、中止拍卖,在个案中消除不良后果、维护公正。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情节和后果决定是否从名单库中予以除名,当然该除名程序同样应经过第三方评估后,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救济渠道。

针对执行行为,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异议、复议救济其权利,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如对拍卖财产的实际权属存在争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拍卖物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网拍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如因拍卖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区分不同情况,可依法救济。

若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

如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其遭受损害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上述规定仅仅是对于拍卖撤销时当事人救济渠道的指引,至于相关主体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定.
(十二)关于《网拍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网拍规定》目的是为及时解决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故《网拍规定》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与以往现场拍卖的不同,
就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拍卖网上竞价规则、网络司法拍卖的保证金交纳和处置规则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

《网拍规定》虽然根据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对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拍卖规则有了一定程度的填补和创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司法拍卖仍然是司法拍卖中的形式之一,仍属于司法拍卖概念的外延范畴。

一般司法拍卖规则与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故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如在网络司法拍卖的前提下,以本规定为准。

但如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问题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当然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一般规定。

另一方面,本《网拍规定》基于司法实践的经验做出的规则创新,传统司法拍卖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则的,也可以视情况而参照适用。

来源:中国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