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猥亵罪不再限女性 收买妇女儿童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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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对于⼀些罪进⾏了修正。

在如今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家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家都有必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将刑法第⼆百三⼗七条修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和不满14岁的⼉童。

2015年11⽉1⽇起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改为猥亵他⼈,“他⼈”当然既包括妇⼥,也包括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实施的淫秽⾏为。

猥亵罪只指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违背男性⼥性或者⼉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性或者⼉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我国《刑法》第⼆百三⼗七条修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要修改了两点:1、将猥亵罪中的“妇⼥”修改为“他⼈”,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勒。

2、第⼆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浅论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修改

浅论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修改

浅论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修改[摘要]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改后,对于男人“非礼”男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成为法律空白,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建议扩大1997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被侵害对象,将其修改为强制猥亵罪,将男人“非礼”男人的行为涵盖其中。

[关键词]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新罪名2002年,国内的某报报道了一起男人“非礼”男人的新闻:在一辆由山东烟台开往福建的长途卧铺车上,售票员徐某某两次对一男性乘客实施性侵犯。

事后,徐某某承认自己有同性恋倾向,对这名乘客实施性侵犯是酒后失控所致。

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徐某某以流氓活动论处实施治安拘留。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是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的流氓罪予以惩治,但是由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将其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四个罪名,从而让此类行为的处罚依法无据,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

对于此类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一、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理由对于此类男人“非礼”男人的情况,有人也许会认为此类行为在我国并不普遍,并不那么严重,用不着为此动用宝贵的立法资源。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立法不仅仅是对已有、现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是防范未曾发生的违法行为的预警书,如果忽视立法的预警作用,等到问题非常严重的时候再来研究、推出有关立法举措,社会为此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更沉重的代价。

随着同性恋婚姻在一些西方国家的合法化,据相关报道可见,各种同性恋组织的发展、同性恋活动的开展、同性恋文化的传播、相关人群以及同性之间的性交易黑市在我国的存在都已不是秘密,男人“非礼”男人的情况也绝非个别现象。

法律必须正视这种现象,从立法上防患未然,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那么,对此类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呢?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猥亵罪的量刑标准

猥亵罪的量刑标准

猥亵罪的量刑标准
猥亵罪是指以性骚扰、性侵犯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行为,严重侵
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社会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因此,对猥亵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下面将就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对于猥亵行为,如果情
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猥亵行为,可以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

其次,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

比如,猥亵行为是
否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是否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等等,这些情节都会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同时,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被考虑进去。

再次,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犯罪行为
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那么在量刑时就需要加重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而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力度,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悔罪表现。

最后,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意见。

在量刑时,法院会听取
被害人的意见,了解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以及对被告人的态度,这些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
被害人的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定的。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依法公正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2023年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颁布实行了,其为适应当今社会的客观实际,对于不少罪名进行了修改、删减等,为刑法的注入新的生命力。

刑法是万法的保障法,其他部门法的等够得到顺利实施,换句话说能够有效的处理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刑法做后盾。

其他部门法如:《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的只是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然而刑法则不同,上至国家安全,下至公民个人权利,刑法都要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

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

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根据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颁布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女,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仅仅只是妇女,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

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应年满14周岁,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分析刘宪权*陆一敏**【内容摘要】在被害人是女性的场合,猥亵具体表现为除奸淫行为之外所有伤害女性性羞耻心的行为;在被害人是男性的场合,猥亵还包括强迫男性与自己发生性交的行为。

界分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应当以有无性交目的以及性器官接触作为判断标准。

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这些行为手段在刑法上均具有特定含义。

猥亵儿童的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均可构成犯罪。

猥亵儿童罪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为前提,分则个罪中的“明知”与总则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存在“明知”内容以及证明程度的差别。

猥亵儿童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应排除确实不知。

应当知道是推定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

行为人举证对不满12周岁儿童的年龄“确实不知”的,只有在极端例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被采纳。

猥亵儿童罪“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应遵循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情节同质性解释规则,猥亵儿童多人或长期猥亵的,可以适用法定刑升格。

猥亵儿童造成伤亡结果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不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行为手段明知恶劣情节近期,上海市某区法院对一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两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4年。

该判决结果在社会上激起了舆论浪潮,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除高度赞同此案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人们也对该案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与量刑结果多有质疑。

有人认为本案应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从重处罚;也有人认为本案以猥亵儿童罪定性无可厚非,但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一审判决的量刑显属太轻。

本文拟对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内涵、手段方法、主观上“明知”的认定以及加重处罚情节等影响该罪定性以及量刑的疑难问题进行探究。

一、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的界分(一)强奸行为的内涵与外延通说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包括幼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具体内容是指女性按照自我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即女性的性自主权。

猥亵罪判刑多少年

猥亵罪判刑多少年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猥亵罪判刑多少年我们常见的猥亵罪主要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此时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猥亵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但不包括性交。

《刑法》中对这个犯罪是进行严厉处罚的,到底猥亵罪会被判刑多少年?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猥亵罪判刑多少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二、猥亵罪的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认定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

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猥亵、侮辱的这种行为都是非常可耻变态的。

猥亵侮辱不同于强奸,但是也对受害者的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法条,如果触犯本罪的话,只要当事人勇于揭发和举报,都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

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

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20•【文号】公通字[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妇联: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件突出,因拐卖妇女、儿童引起的伤害、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下简称“打拐”专项斗争)。

为搞好这次“打拐”专项斗争,依法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开展“打拐”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开展“打拐”专项斗争,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除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

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刑法修正案九之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之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之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追刑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今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已经不能再像从前一样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那么新修改的法律当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是如何进行处罚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出台之前,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那么一般都会免于刑事处罚,而现在则是从轻处罚。

更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刑法修正案九热点追踪刑法修正(九)受贿罪量刑。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取消,罪行行为以论处,本文由在本文就2018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权益!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新刑法猥亵犯罪立法缺陷探微

新刑法猥亵犯罪立法缺陷探微

“ 强制 ” 是谈 不 到行 为是 或者 不是 “ , 猥亵 ” 。从 强 制 猥亵妇 女 罪的行 为方 式 来 看 , 力及 其 胁 迫 , 者 暴 二
具有强 行 、 使 之 意 , 强 制 行 为无 疑 。但 在 其 他 迫 是 方法 中 , 不见 得 所 有 行 为 具 有 强 制 色彩 , 行 为 并 如 人在公 园 故意显 露生 殖 器 , 以淫秽 的动 作 向妇女 展 示 、 弄 , 样 的情形 不带 有 强制 的性 质 , 摆 这 上 分 析 , 法第 2 7 刑 3 条第 一款 的规定 显 然 符 合 我 国对 选 择 性 罪名 的一
收 稿 8期 :0 00 - 8 2 1 - 22
作者简介: 莫传 明 ( 96)男 , 西 容 县 人 , 山科 学 技 术 学 院 讲 师 。 1 6一 。 广 佛
意志, 以暴力 、 迫 或 者 其 他方 法 强制 猥 亵妇 女 或 胁 者 侮辱妇女 的行 为 , 罪是 一个 选 择性 罪 名 。另一 本 种 观点认 为 , ] [ 猥亵 妇女 罪 与侮辱 妇 女 罪 虽然 具有 2 密 切 的联 系 , 是 两罪 在 犯 罪 客 体 、 罪行 为 和行 但 犯
自己或者 第三人 的 性兴 奋 , 进一 步 达 到性 心理 的满
之广泛 , 不能用 “ 制” 词囊 括 完 毕 , 并 强 一 因此 , 实 事
上离开强 制去谈 猥亵 , 在现 实 生活 中完 全 是 有可 能 的 。正 因如此 , 国 外 立 法 中 , 大 多 数 国家 都 将 在 绝 之 与其他 猥亵犯 罪按行 为 的性 质 和特 征 的不 同 , 加 以分别规 定 , 制 猥 亵 只 是 众 多 猥 亵 犯 罪 中 的 一 强 种 , 了避 免在 实践 中容 易 造 成 混 淆 , 国刑 法 对 为 我 猥 亵妇女 罪的规定 是 否也应 借 鉴 国外 立 法例 呢 ? 3 关 于本罪 的未遂 问题 .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刑法中的猥亵罪性骚扰与猥亵的区别

刑法中的猥亵罪性骚扰与猥亵的区别

刑法中的猥亵罪性骚扰与猥亵的区别猥亵罪和性骚扰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都与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身尊严有关。

然而,它们在定义、对象和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猥亵罪和性骚扰,并重点阐述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猥亵罪猥亵罪是指以侮辱、诋毁或侵犯他人的身体、性行为等方式,对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身尊严进行侵犯的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

刑法中对猥亵罪的定义主要是针对公众场合或者他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涉及到侮辱、骚扰、侵犯性自主权等情形。

猥亵罪的对象不限于特定的性别,可以是男性或女性,也可以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猥亵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言语、动作或者其他形式的侵犯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不雅的动作、言行,或者使用一些带有性暗示的语言影响他人。

刑法对猥亵罪的处罚一般是以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进行制裁。

对于特别恶劣的猥亵行为,也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判处有期徒刑。

二、性骚扰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为基础,对他人进行性侵犯或性骚扰,损害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身尊严。

性骚扰的行为方式通常涉及言语、行为、书信、电话、短信等。

较为常见的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侮辱、不当触摸、猥亵动作、恶意调戏等。

性骚扰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性别,例如在工作场所,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较为常见。

此外,性骚扰的对象也可以是无辜的未成年人。

因为性骚扰多出现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例如学校、工作场所等,因此,刑法对性骚扰的处理立足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维护公共秩序。

女性在性骚扰案件中是常见的受害者,因此也需要加强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和保护。

根据刑法的规定,性骚扰行为通常以罚款、治安拘留为处罚方式。

同时也要考虑到性骚扰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创伤,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益和精神健康。

三、猥亵罪性骚扰与猥亵的区别猥亵罪性骚扰和猥亵在行为方式和社会影响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猥亵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共场所或者公众面前的侵犯行为;而性骚扰则主要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例如工作场所和学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1]200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09.23
【实施日期】1991.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法明传(199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进一步促进打击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犯罪斗争的开展,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

新犯罪方式下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新犯罪方式下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新犯罪方式下猥亵儿童罪的认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传统的猥亵犯罪需要犯罪人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才能实施完成,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然而,随着犯罪方式的不断变化,出现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方式,这类方式对被害人没有身体上的接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作案新手段是否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非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案例一:张某某,男,39岁。

2016年开始,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

之后,张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材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性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供其观看。

经查,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

2017年,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从犯罪特点看,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段主要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与被害儿童取得联系,然后采用诱骗、猥亵、恐吓等方式,强迫被害儿童通过视频裸聊、录制淫秽视频等方式进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于不同的空间地点,二者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

对于此类案件,有观点认为,网络猥亵犯罪,属于在网络虚拟空间上的犯罪,不错在身体接触,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也不存在于同一空间,这类案件不应认定为威胁犯罪,而是应该以其他相应的犯罪进行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这类案件与现实生活中的猥亵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致的,侵犯了被害人性自主权,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案例二:廖某某,男,78岁。

2018年9月,廖某将被害人邻居周某甲(女,5周岁)、林某乙(女,6周歲)骗至家中,为寻求性刺激向二被害人播放淫秽视频。

而后,为了再次寻求性刺激,诱骗二被害人摆淫秽姿势拍摄裸体照片供自己观看。

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受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
身心伤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猥
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必须严格,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
节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犯罪行为属于轻微猥亵,如言语上的侮辱或
者轻微的身体侵犯,可以考虑以拘役或者管制进行惩处。

而如果犯
罪行为属于严重猥亵,如实施性侵犯或者长期性侵未成年人,应当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惩罚。

其次,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犯罪的后果
和影响。

猥亵儿童罪不仅侵害了受害儿童的人身权利,还可能给受
害儿童带来长期的心理创伤和身体伤害。

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
犯罪后果和影响应当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适当的刑罚程度。

此外,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猥亵儿童罪不仅损害了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应当进行科学评估,以确定适当的刑罚力度和程度。

总之,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公正为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量刑裁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猥亵儿童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猥亵儿童的办案程序是什么

猥亵儿童的办案程序是什么

猥亵儿童的办案程序是什么在猥亵儿童的法律规定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刑法,在办案的程序开始之前要确实明确是否是犯猥亵儿童罪,以及犯罪当事人的年龄,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最后,对惩处“猥亵”行为,刑法和治安处罚法都做了规定。

在惩治“猥亵”,保障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

猥亵儿童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普遍现实生活中,比如在幼儿园,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的侵害。

所以,我国法律急需对此项不法侵害进行规定和处理。

那么,在进行对▲“猥亵儿童的办案程序是什么”进行之前也要了解下猥亵儿童罪的规定。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认识一下。

▲一、当前学理上的通说。

在主观心态方面,猥亵儿童罪,是故意犯罪。

猥亵儿童罪,是行为犯。

猥亵,在主观上,是以刺激、满足性欲或侮辱为目的。

关于猥亵行为的特征,是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抠摸、舌舔、吸允、接吻、搂抱、鸡奸等情节严重的淫秽行为。

经考察,学界对上述观点,没有异议。

▲二、对“使用强制手段”是否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

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猥亵儿童,不论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都构成犯罪。

笔者不这样认为。

笔者的观点是,猥亵儿童罪,应该以使用了强制方法为必要条件。

▲三、猥亵儿童罪的规定。

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这一条分别规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应的是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二款。

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三款单独列为一罪,即“猥亵儿童罪”。

▲五、第一款的结构1、第一款是本条所列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

它包括了三个部分。

2、第一部分“猥亵或者侮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为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敦促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帮助转移、藏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出具虚假结婚证明、虚假亲子鉴定、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帮助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刑法对于猥亵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于猥亵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于猥亵罪的处罚标准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非法侵犯所造成的非强奸或非强制猥亵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我将对猥亵罪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一、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实施行为:指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进行猥亵行为,如触摸或抚摸他人的身体部位,强迫他人进行猥亵行为等。

2. 客体:指被猥亵的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对其有监护、看护、教育职责的人员。

3. 犯罪主观意图: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猥亵行为。

二、猥亵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罪的处罚标准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处罚标准主要根据猥亵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特点以及犯罪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

对于不同情节的猥亵行为,判决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的,如初犯、自首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况,可从轻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情节较重的,如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等情况,应从重处罚。

3.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被猥亵对象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刑期或处罚力度。

三、猥亵罪的社会影响与防范猥亵罪是对他人尊严和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对受害人长期产生心理创伤和伤害。

合理严格地对猥亵罪进行打击和治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预防和防范猥亵罪的发生,社会应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性侵害风险认识。

家庭、学校和社会单位等应注重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制定并完善相关保护政策和制度,加强对监护人和教育者的监管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猥亵罪的侦查力度,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判决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理,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对受害人实施精确细致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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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

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原则,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人等犯罪的规定作出了完善。

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

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收买被拐卖者均将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
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此外,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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