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车辆在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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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辆在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一、案情介绍
青岛某材料公司为其所有的泵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
2013年该公司员工王某驾驶该车在工地进行浇筑作业时,因为地面发生坍塌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故。
该公司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丧葬费和补偿费等费用。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因为事故发生在工地,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三、裁判重点
一是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交强险赔付的依据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是本案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停车作业,属于施工安全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
四、本案的关键
本案涉案车辆发生在施工现场,且处于停工状态,施工
现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
作为建筑工地,一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其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通常意义上的道路不同。
因此在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涉案车辆为特种车,具有通行的功能,也具有其他家用车辆不具备的特殊功能。
如本案事发时,该车辆展现的是起重作业机械特性,非交通工具的特性。
综上,该涉案事故非交通事故,也不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