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4-13T09:27:06.587Z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12月34期作者:关枭也
[导读] 在《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赞成和反对的论证》一书中,对支持安乐死与反对安乐死的理由进行了论证关枭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61
一、国内外关于问题的研究现状
在《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赞成和反对的论证》一书中,对支持安乐死与反对安乐死的理由进行了论证。

S·博克站在反对者的角度反驳了安乐死的合理性,他认为安乐死不是一件单纯的自杀行为,是需要医生协助进行的死亡方式,“医生协助自杀”就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道德滑坡”问题,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尤其在社会福利不发达的地区,“道德滑坡”问题会更加严重,安乐死无法做到满足绝症患者的真实需求。

G·德沃金与 R·G·弗雷则站在支持安乐死的角度为安乐死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目前,我国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多数是从医学、法学的角度切入,以伦理学的视角对安乐死合理性的研究非常有限。

伦理层面对安乐死的研究,主要有:对安乐死概念的界定;支持者从生命质量、人性尊严、功利主义等方面为安乐死合理性进行辩护;反对者从国情、医德、孝道等方面对安乐死合理性进行反驳。

中国安乐死这一问题尚未纳入合法化范围内,但与安乐死合法化有关的医疗技术已经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中国乃至全世界。

1988 年7 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参与此次讨论会的代表们一致认为,尽管现实生活中安乐死现象时有出现,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还不足以达到立法的程度。

这次讨论中出现的争端与国外一些学者的意见如同一辙。

安乐死自1994 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且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由于法律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而安乐死合法化是否符合大多数意志现在还不得而知,也无相关调查报告验证。

而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后,一方面解
除病人痛苦,一方面可能为剥夺病人生命提供借口。

所以在我国安乐死并没有合法化。

二、关于安乐死观点分析
(一)安乐死的定义;
学者蔡宗珍将安乐死分为真正的安乐死、消极性安乐死、间接性安乐死以及积极性安乐死。

首先是真正的安乐死,其是指以安宁照顾的方式使濒死病患在临终时能够减轻生理痛苦,又被称为纯粹的安乐死;第二是消极性安乐死,是指因相关人员故意消极放任患者的临终过程导致患者死亡,该分类又可依据放任的程度进一步分为:对病人临终的整个过程均不进行任何治疗,不予治疗病人在救治过程中引发的并发症,以及从救治过程中间开始放任的医疗措施;第三是间接性安乐死,其系指医生在晚期患者的强烈要求下,基于同情,明知其所采取的措施有导致患者死亡之风险,仍然为之的行为。

在该情况下,医生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不确定的故意;第四是积极性安乐死,是指医生其所采取行的目的是直接致人于死地,并且最终达成了该目的。

本文所讨论的是在外部医学手段介入下的“安逸地非自然死亡”, (二)关于安乐死的观点分析;
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分析主要是从以下几点来入手的,首先安乐死的行为不是一种犯罪,作为患病的人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其次想要安乐死的病患前提是医学认为疾病不能够被治愈,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安乐死的行为不是一种犯罪,区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差别,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杀人的故意,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安乐死则不然,它主要考虑的是减轻患者的痛楚,出于为患者自身状况考虑而实施的行为。

患者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人从出生就享有生存权,那么理所当然的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而且死亡对于濒临绝症的患者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人们应该对于自己何时死亡有个符合自己预期的判断,国家应该充分的对这种行为予以肯定并支持。

选择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于医疗资源的节约[]。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关于安乐死的立法终究是势在必行的。

三、关于安乐死合理化的法理分析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从根本上来看主要有,医学手段介入非自然死亡的合法性;安乐死的社会影响;
(一)医学手段介入非自然死亡的合法性分析
在法理上说,当事人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享有自主决定生命权的自由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安乐死的需求并不是主体自行依靠自己的能力来结束生命,而是需要借助外在条件来达成这一诉求,这就使得第三者因素的介入成为立法中的难点。

因此部分法学者本着保守的立法意愿直接从源头上就杜绝了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但这样的杜绝,其可预见的情形之一就是,医生、家属和立法者眼见重病患者因疼痛饱受精神和肉体的极度折磨而离世。

这何尝又不是一种残忍、一种对权力的极度保护而导致的极度伤害呢?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保护,人类的终极关怀是需要对生命做合理性的选择的。

为了立法技术层面的难点规避医学上对生命的尊重,这与法律的价值是背道而驰的。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是与时俱进权利的捍卫者,而不能于时代进步的滞后者。

安乐死与自杀在本质上都属于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所不同的就在于,安乐死需要借助外力的介入来实施权利的放弃。

这就是说这种权利的放弃在完整意义上不属于个体自主行为,需要第三者来帮助其完成,这就成了法律的难点。

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说,无需讨论其本身是否合法,而更应该注重如何通过立法来保证安乐死在其实施的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及途径是合法的,是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的。

(二)安乐死的社会影响分析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导致民众思想较为保守,无法在短时间内理解和接受“安乐死”,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一直停滞不前。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在互联网出现后,人们接收资讯的方式得到了质的提升,对于外来文化的接受度慢慢增加,也开始更加理性的思考“死亡”这个话题。

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生死观与人性尊严之间的矛盾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好死不如赖活着”并不是一个最佳选择。

就像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所提到的,在满足了基础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后,人们更高层次的需求是尊重需求和自我需求。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最基本的需求,开始思考人性的尊严与生活的质量,而这些也正是“安乐死”所维护的。

在死亡面前越来越多的人想要选择有尊严的死去,所以对安乐死的态度从最开始的抵触渐渐转变为了接受与支持。

[]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孝文化与安乐死的矛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不再盲目“愚孝”。

这种改变也与人们更加理
智的思考死亡密不可分,正是意识到了无痛苦的、有尊严的死亡比忍受着巨大痛苦毫无尊严的活着对父母更有益处,尊重父母的选择比维护自己的名声更加重要,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支持父母决定安乐死。

人们对死亡的进一步认知,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我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合法化所造成的阻力。

虽然由于我国地方差异较大,导致文化开放程度不同,民众接受度还存在差异,但在我国大部分一线城市,安乐死合法化已经不再是一个无法接受的话题。

很多学者也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在我国的一线城市先行试点,这种设想是符合我国国情并可行的。

人们担心安乐死有会被滥用的风险,即安乐死可能成为部分人“借刀杀人”的工具。

有一部分人担心,安乐死可能成为一部分人杀人的工具。

倘若安乐死被滥用,那么生命权的保护程度就会降低,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初衷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重症患者可能会时刻担心自己被不自愿地安乐死。

其实这样的担心完全可以通过健全意思表达的合法性真实性来加以规则。

比如契约形式,由当事人(病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实签名的终止生命的契约书。

签订此协议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做资格认证,由其所属机构的法人代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是所适用的安乐死的医疗手段和药物必须经过该医疗机构的涉及此病例的专家组团作出两项专业界定,即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作出医学鉴定结论,证明该病例在当下无任何医学救助的可能性;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确实能通过医学手段在最大限度内最大程度地减轻病人的痛楚和折磨。

这需要在立法上保障这种契约存在的合法性,包括内容与形式的合法[]。

参考文献
期刊类:
1.李茂久:《医学与法学》,医学与法学杂志. 2016-02-08期。

2.沈雪蓓:《基于安乐死合法性问题的法理探讨》,晋中学院学报,2017第 34 卷第5期。

3.谢萌:《安乐死伦理问题浅析》,法治与社会,2013年第5期,288页。

著作类:
4.楚东平:《安乐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5.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本,第3页。

6.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修订版,第 125 页。

论文类:
7.庞博:《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沈阳工业大学,2018。

8.王涵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探究》,沈阳工业大学,20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