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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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文本
新昌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1条规划指导思想 (1)
第2条规划依据 (1)
第3条规划原则 (3)
第4条规划期限及基数 (3)
第5条规划范围 (3)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5)
第6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5)
第7条土地规划总体目标 (5)
第8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5)
第9条生态目标 (5)
第10条土地利用具体目标 (6)
第11条主要控制指标 (6)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
第12条结构调整的原则 (8)
第13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8)
第14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9)
第15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1)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3)
第16条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13)
第17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18)
第五章农用地布局与规划 (21)
第18条目标任务 (21)
第19条农用地布局 (21)
第20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22)
第21条标准农田保护规划 (24)
第22条耕地保护规划 (25)
第23条园地布局优化与规划 (26)
第24条林地保护规划 (26)
第六章生态、旅游用地布局与规划 (27)
第25条目标任务 (27)
第26条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 (27)
第27条生态、旅游用地规划 (28)
第29条城镇用地布局与规划 (32)
第30条调整农居点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建设用地 (35)
第31条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的潜力分析 (35)
第32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引导 (36)
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38)
第33条规划目的 (38)
第34条指导思想 (38)
第35条规划原则 (38)
第36条目标任务 (39)
第37条村庄用地整治规划 (39)
第38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41)
第39条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42)
第40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
第九章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44)
第41条保障能源用地 (44)
第42条统筹安排交通用地 (44)
第43条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45)
第44条统筹安排通讯设施用地 (45)
第45条基础设施项目指标配套安排 (46)
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7)
第46条中心城区功能定位 (47)
第47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和人口规模 (47)
第48条中心城区主要控制指标 (47)
第49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48)
第50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8)
第51条城市空间用地发展策略 (49)
第52条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49)
第53条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50)
第54条中心城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51)
第55条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52)
第56条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53)
第十一章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规划 (56)
第57条目标任务 (56)
第58条低丘缓坡开发规划 (56)
第十二章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58)
第59条指标控制 (58)
第60条指标分解的原则 (58)
第61条指标分解的依据 (58)
第62条需要分解的指标 (58)
第63条乡镇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法 (58)
第65条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61)
第66条建立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62)
第67条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63)
第68条建立规划实施的经济保障机制 (64)
第十四章附则 (65)
第69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规划附件四部分组成。
(65)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65)
第70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65)
第71条本规划由新昌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6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
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
格控制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
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修编,
将紧紧围绕“建设环杭州湾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第三产业
协调发展的生态型产业基地,以宗教文化和山水风光为特色的旅游
名城”的奋斗目标,为本县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管理和耕地保护提
供科学依据。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技术规范与标准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指导文件和相关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关于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浙政土审[2009]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昌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 号);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 号);
《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办〔2010〕3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式(试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
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新昌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新昌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新昌县水利、交通、林业、环保等部门相关规划。
第3条规划原则
1、坚持数量质量并举,严格保护耕地;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
3、坚持保障重点建设,统筹安排用地;
4、坚持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协调发展;
5、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强化规划实施;
6、坚持文化遗产保护,协调保护与利用关系。
第4条规划期限及基数
基期年:2005年
规划目标年:2020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规划基数:由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转换而成
第5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3个街道(南明街道、
羽林街道、七星街道)、8个镇(澄潭镇、梅渚镇、镜岭镇、回山镇、
儒岙镇、大市聚镇、小将镇、沙溪镇)、5个乡(城南乡、东茗乡、
双彩乡、新林乡、巧英乡),土地总面积1213.81平方公里。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6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新昌县作为浙东地区的旅游城市和长三角的重要制造业基地,位于
长江三角洲南翼,区位优势明显、文化积淀深厚、生态环境优良、
产业基础扎实、发展前景光明。
新一轮规划期间,新昌县将围绕发
展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长三角地区人居佳境和杭州、、绍兴等
大都市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城市的战略目标,确立并实施保护、保障、
挖潜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第7条土地规划总体目标
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土地供需关系,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构建高效、和谐、有序、永续的土地利用体系。
第8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全县GDP达到454亿元,年均增速8%,人均GDP达到
7.27万元。
一、二、三产业比重分别调整为3.5%、55%和41.5%,
形成农业基础比较巩固、工业比较发达,服务业比较繁荣的产业格
局。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93‰以下,到规划期末本县域总人口
达到62.49 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43 %。
第9条生态目标
坚持走生态型统筹发展道路,着力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
放兴县、以城带县、科教促县”战略,全力建设生态型山水城市,
加快生态县建设进程,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至2020 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4%以上;保护和重点建设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
区、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形成占全县土地总面积近14.22 %的
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加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10条土地利用具体目标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到2020
年努力实现以下规划目标:
1、总量目标
(1)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827.7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
地规模控制在6597.00 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4328.76 公
顷;
(2)耕地保有量确保不低于24126.67 公顷;
(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22453.33 公顷;
(4)标准农田确保3473.33 公顷面积不减少,质量明显提升;
(5)园地和林地面积分别达到14321.98 公顷和64328.46 公顷。
2、增量目标
(1)全县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750.00 公顷。
其中新增建设
用地不超过1723.45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185.30 公顷;
(2)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少于2012.44 公顷,其中通过土
地整理补充耕地152.84 公顷,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912.89 公顷,
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946.71 公顷。
3、效益目标
(1)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降至30.00 平方米;
(2)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5.00 平方米以内;
(3)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103.00 平方米以内;
(4)人均农居点用地降至108.00 平方米以内。
第11条主要控制指标
《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控制指标: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2453.33 公顷;
2、耕地保有量24126.67 公顷;
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6597.00 公顷;
5、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750.00 公顷;
6、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05.00 平方米;
7、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30.00 平方米。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12条结构调整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态用地,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13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继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坚持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并重,提
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农用地总面积由2005年的109836.69 公顷
调整到2020年末109808.81 公顷,净减27.88 公顷,占土地总面
积比例下降到90.47%。
1、耕地:由2005年的28569.70 公顷减至2020年的25225.79 公
顷,净减3343.91 公顷。
期内增加2012.44 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946.71 公顷,土地整
理增加152.84 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912.89 公顷;
期内减少5356.35 公顷,其中农业结构调整减少4171.05 公顷,
建制镇占用763.90 公顷,集镇占用26.28 公顷,村庄占用253.54
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40.89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79.27 公
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20.80 公顷,特殊用地占用0.62 公顷。
2、园地:由2005年的13890.40 公顷增至2020年的14321.98 公
顷,净增431.58 公顷。
期内增加1554.62 公顷,其中农业结构调整增加934.64 公顷,建
设用地复垦增加619.98 公顷;
期内减少1123.04 公顷,其中开发整理为耕地892.41 公顷,农业
结构调整减少0.65 公顷,建制镇占用146.05 公顷,集镇占用3.40
公顷,村庄占用59.19 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9.81 公顷,其他
建设用地占用11.53 公顷。
3、林地:由2005年的61121.58 公顷增至2020年的64328.46 公
顷,净增3206.88 公顷。
期内增加3567.77 公顷,其中农业结构调整增加3400.80 公顷,
建设用地复垦增加166.97 公顷;
期内减少360.89 公顷,其中开发整理为耕地198.85 公顷,农业
结构调整减少0.80 公顷,建制镇占用100.08 公顷,集镇占用3.49
公顷,村庄占用30.73 公顷,采矿用地占用0.35 公顷,独立建设
用地占用12.21 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10.85 公顷,特殊
用地占用3.53 公顷。
4、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6255.01 公顷减至2020年的5932.58
公顷,净减322.43 公顷。
期内增加1.45 公顷,均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
期内减少323.88 公顷,其中开发整理为耕地0.52 公顷,农业结
构调整减少164.39 公顷,建制镇占用93.86 公顷,集镇占用3.35
公顷,村庄占用48.45 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9.85 公顷,交通
水利用地占用0.32 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占用3.14 公顷。
第14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及项目用地,优化建
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水平。
建设用地总规模由2005年的8780.32 公顷调整为2020
年末的8827.77 公顷,净增47.4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调整
到7.27%。
1、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6671.79 公顷降至
2020年6597.00 公顷,净减74.79 公顷。
其中:
(1)建制镇:由2005年的3071.11 公顷增至2020年的4186.58 公
顷,净增1115.47 公顷。
期内增加1115.47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63.90 公顷,占用园地
146.05 公顷,占用林地100.08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93.86 公
顷,占用建设用地2.29 公顷,占用未利用地9.29 公顷。
(2)集镇:由2005年的128.17 公顷增至2020年的153.23 公顷,
净增25.06 公顷。
期内增加36.52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6.28 公顷,占用园地3.40 公顷,占用林地3.49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3.35 公顷;
期内减少11.46 公顷,全部复垦为园地。
(3)村庄:由2005年的3348.08 公顷减至2020年的2115.01 公顷,净减1233.07 公顷。
期内增加392.54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53.54 公顷,占用园地59.19 公顷,占用林地30.73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48.45 公顷,占用建设用地0.19 公顷,占用未利用地0.44 公顷;
期内减少1625.61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897.77 公顷,园地606.34 公顷,林地121.49 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0.01 公顷。
(4)采矿用地:由2005年的55.39 公顷减至2020年的20.30 公顷,净减35.09 公顷。
期内增加0.35 公顷,均占用林地;
期内减少35.44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7.08 公顷,复垦为园地0.44 公顷,林地27.92 公顷。
(5)独立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69.04 公顷增至2020年的121.88 公顷,净增52.84 公顷。
期内增加73.75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0.89 公顷,占用园地9.81 公顷,占用林地12.21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9.85 公顷,占用建设用地0.22 公顷,占用未利用地0.77 公顷;
期内减少20.91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7.48 公顷,复垦为园地0.59 公顷,林地12.84 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由2005年的1988.43 公顷增至2020年的2065.32 公顷,净增76.89 公顷。
其中:
(1)公路用地:由2005年的430.14 公顷增至2020年的505.41 公顷,净增75.27 公顷。
期内增加75.27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5.24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0.03 公顷。
(2)水库水面:由2005年的1445.99 公顷减至2020年的1443.96
公顷,净减2.03 公顷。
期内减少2.03 公顷,全部为建制镇占用。
(3)水工建筑用地:由2005年的112.30 公顷增至2020年的115.95
公顷,净增3.65 公顷。
期内增加4.32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03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
0.29 公顷;
期内减少0.67 公顷,其中建制镇占用0.26 公顷,村庄占用0.19
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0.22 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20.10 公顷增至2020年165.45 公
顷,净增45.35 公顷。
其中:
(1)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由2005年的69.62 公顷增至2020年的
116.86 公顷,净增47.24 公顷。
期内增加47.24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80 公顷,占用园地11.33
公顷,占用林地10.85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2.95 公顷,占用村
庄0.01 公顷,占用未利用地1.30 公顷。
(2)特殊用地:由2005年的50.48 公顷减至2020年的48.59 公
顷,净减1.89 公顷。
期内增加4.54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0.62 公顷,占用园地0.20 公
顷,占用林地3.53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0.19 公顷;
期内减少6.43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0.56 公顷,复垦成园地1.15
公顷,复垦为林地4.72 公顷。
第15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保护湿地系统、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度
开发未利用地资源,提高未利用地综合利用水平。
未利用地总面积
由2005年的2764.43 公顷下调到2744.86 公顷,净减19.57 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下降到2.26%。
1、水域:由2005年的1557.97 公顷降至2020年1554.09 公顷,
净减3.88 公顷。
期内减少3.88 公顷,均被建设占用。
2、滩涂沼泽:由2005年的155.61 公顷降至2020年154.03 公顷,净减1.58 公顷。
期内减少1.58 公顷,均被建设占用。
3、自然保留地:由2005年的1050.85 公顷降至2020年1036.74 公顷,净减14.11 公顷。
期内减少14.11 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7.77 公顷,建设占用6.34 公顷。
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详见附表F2。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16条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根据本县不同区域土地资源条件、县域空间布局框架、经济社会发
展趋势和土地利用区域性差异,本次规划划定了六类土地用途区,
即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土地用途分区详见附表F11。
1、基本农田保护区
该区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
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羽林街道、回山镇、镜岭镇、儒岙镇、大市聚
镇、小将镇以及城南乡,区域土地总面积约28336.80 公顷,占土
地总面积的23.35 %。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基本农田。
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保护区内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确保规划期间基本农田数
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
——加强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各类建设尽量避让基本农田,严格禁
止各类城乡建设占用区内基本农田(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
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
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
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
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
田的活动;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不定位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单独选址的民生项目,如需占用基本
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在不突破保护区内预留耕地数量的前提下,视
为符合规划;
——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2、一般农地区
该区土地利用主要类型为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主要分布在镜岭镇、回山镇、儒岙镇以及大市聚镇,区域土地总面积约16514.6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1 %。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加强对园地、林地的管理,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它各种防护林用地;
——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村级工业向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
3、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县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大市聚镇的城镇用地区,规划面积11843.9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76 %。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城镇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
设规划;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厉行节约和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城区扩展规模和时序。
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优化城区用地功能和产业用地布局,引导产业用地由内向外梯度转移,促进城区内分工明确、协调合理的产业圈层结构和功能分区的形成;
——城镇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闲地、闲置地和低效用地,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
严格用地标准控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标准;
——城镇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维护。
占用该区域内农用地进行建设,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其建设用地规模要在规划实施中通过年度计划严格控制;——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严禁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4、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
规划面积2819.8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2 %,在全县各个乡(镇)均有分布。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村庄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之内;
——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部分已划入撤并村的村庄,或已纳入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但未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村庄,规划期内鼓励和引导该类村庄撤并,待条件成熟后,依照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选择部分村庄用地逐步整理、复垦为农用地;
——区内除了中心村以外的村庄用地可引导复垦为耕地、园地或林地,也可以纳入本村土地整理项目统一进行整理,复垦整理后的土地根据周边农地的情况可划为一般农地加以管制,也可以划入基本农田加以管制,达到标准农田质量要求的,经过验收划为标准农田;——在规划期内已基本完成本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的前提下,如果本区部分自然村确实无需复垦,允许依照相关规划进行原拆原建。
5、林业用地区
该区土地以林地为主,大多分布在县域西部及南部的山地地域,主要集中在镜岭镇、儒岙镇、大市聚镇、小将镇、沙溪镇以及巧英乡,区域土地总面积57700.3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54 %。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区为林业生产及生态营林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