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车辆管理的通知-綦江府办〔201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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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车辆管理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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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车辆管理的通知
綦江府办〔2016〕10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车管理规范、节约、高效,在重申严格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3〕148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推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量根据企业工作量、工作特点、实际运作的子公司及领导人员职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兼职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和一般类国有企业,其车辆编制由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车管委审定后下达。

区属重点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公务车辆编制情况详见附件1。

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离、主业调整等因素导致车辆编制与实际需求不相符的,可向区国资委提出追加或减少车辆编制的要求,由区国资委初审后按上述权限规定核定并下达。

国有企业生产性用车集约化管理,区属国有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分别核定生产性用车。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企业,按开发区域设立子公司的,原则上一个公司配备1辆生产性用车,不得一个项目申请一辆生产性用车;重大独立项目单独设立项目公司的,可配备1辆生产性用车。

区国资委审核备案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企业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企业不得擅自购置。

二、严格国有企业车辆配置和使用
区属国有企业车辆配置,以实际使用权为统计口径,包括自行购置、租赁、调配、借用等方式。

其中,公务用车正常配置程序为:在前述编制核定范围内,由区国资委初步审核后报区车管委统一审批。

区属国有企业严禁以擅自购车、借车、换车及租车等形式超编制配置公务用车;严禁下属子公司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车辆。

确因债权获得的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区国资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产权是区属国有企业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外调、外借,因历史遗留形成的,应积极清理整改;产权不是区属国有企业的租赁、调配、借用车辆,国有企业拥有使用权的都应视同编制内车辆加强管理,凡有超编、超标和其他违规使用情形,相应人员都须承担有关责任。

三、全面清理整改,规范国企车管秩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含下属子公司)车辆编制、运行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以附表2形式具体报区国资委,对存在超编使用公务用车、未经批准租车等违规情形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区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车辆清理和整改工作,规范企业用车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后,凡未按时清理和清理后未及时整改的,区国资委和区车管委将暂停对该企业的任何车辆配置申请及备案。

至2016年底尚未整改彻底的,对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将在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分;对区级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将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后采取暂停其主管部门车改补贴等措施。

区国资委将不定期对区属国有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查出的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区属重点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公务车辆编制
2.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车辆清理和整改情况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
区属重点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公务车辆编制表序号
企业名称
领导人员编制数(人)
现有编制数(辆)
拟调整编制数(辆)
实际使用车辆数(辆)
备注
1
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9
6
11
13
2
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7
5
10
14
3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8
5
9
12
4
重庆南州旅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
9
9
5
重庆市綦江区地产有限公司(南州投资) 7
5
5
11
6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
4
3
2
7
重庆市綦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3
3
3
8
重庆渝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
2
1
9
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
3
3
綦江松藻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公司
3
2
2
合计
60
28
57
69
注:现有车辆数包括租用车辆
附件2
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车辆清理和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时间:序号
公司
名称
车辆品牌
型号
车辆
类型
车辆号牌
车辆户籍(权属人)
车辆来源
购置情况
租赁情况
使用情况
批准文件
整改措施
购买
划入
租赁
购买
时间
购买价格
(万元)
租赁公司或个人租赁起止时间租赁价格(元)1
2
3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填报人:联系电话:
备注:1. 所有车辆一并清理,包含公务用车和经营性用车,请于备注栏注明使用性质;
2.“车辆类型”指小型汽车、越野车、皮卡车、商务车和客车等;
3.“使用情况”是指自用、借出或其它,填写“借出”和“其它”需在备注栏说明具体情况;
4.“批准文件”是指区政府或区国资委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车辆购买、租赁、划转的批复;
5.“整改措施”指企业车辆清理后的处置方式,可采取“继续使用”、“拍卖”、“弃租”等;
6.各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同时将车辆情况(包括购置发票、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并于12月日前报送区国资委产权科。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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