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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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工作方案
为消除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决定开展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标
摸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中伴生放射性固废的种类、数量、放射性水平、重金属水浸毒性、现状及企业周边环境状况,重点排查历史遗留伴生放射性固废相关情况,为及时消除放射性和重金属等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提供支撑。

二、排查对象及范围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固废的有主企业或无主企业,符合排查标准的,对照本方案及时开展排查。

二、排查内容
(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矿产种类、原料来源、废水排放、自行监测情况以及环境管理现状。

(二)企业及周边环境现状。

调查企业周边辐射环境现状,可采用企业上一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数据,监测项目应包含:
1.陆地γ: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2.地表水:U天然、226Ra、Th;
3.土壤中放射性水平监测项目为238 U、226 Ra、232 Th;非放射性监测项目为pH、Cd、Hg、As、Pb、Cr、Cr 6+ 、Tl、Sb。

自行监测项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开展补充监测。

(三)伴生放射性固废情况。

伴生放射性固废是指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固废。

排查内容包括企业伴生放射性固废种类、数量、放射性水平以及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现状。

其中,伴生放射性固废放射性水平监测项目包括238 U、226Ra、232 Th。

(四)伴生放射性固废贮存、处置设施情况。

伴生放射性固废贮存设施是指暂时存放伴生放射性固废的设施;处置设施是指通过填埋等方式解决伴生放射性固废去向的设施。

排查内容包括:
1.贮存/处置设施建设时间、启用时间、库容记录,与最近水源地(取水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等信息,选址、设计、运行是否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废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114-2020)相关要求。

2.贮存/处置设施(含无主企业遗留设施)渗滤液处理、排放情况以及放射性水平和重金属含量。

其中,渗滤液监测项目包括:
(1)放射性水平:U 天然、226Ra、Th、总α、总β。

(2)非放射性(重金属含量和pH值):pH、Cd、Hg、As、Pb、Cr、Cr6+、Tl、Sb。

对于已开展自行监测的,可采用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数据,自行监测项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开展补充监测。

三、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包括现场排查、样品采集和分析、数据填报、质量控制、成果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成果应用等。

(一)现场排查。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于短期无法完成整改的,应给出整改计划并提供整改情况报告。

(二)样品采集和分析。

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和分析,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工作。

各类排查对象的采样、监测要求。

样品采集和分析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采集和分析过程应严格对照监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开展质量控制,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和分析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如果企业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主要伴生铀系核素,分析时关注铀系核素;如果主要伴生钍系核素,分析时关注钍系核素;如果难以判断核素类型,应同时分析铀系、钍系核素。

(三)数据填报。

各地承担辖区内企业数据初步填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复核。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问询企业或当地监管部门等方式。

(四)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排查工作各阶段。

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组织开展现场排查工作。

各地应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将填报表格报送至。

(五)成果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

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对全省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排查成果,完成排查工作总结报告。

(六)成果应用。

应充分利用本次排查成果,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快推动解决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

对于企业运行管理中的环境风险隐患,应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及
时整改;对于短期无法解决的伴生放射性固废处置去向等问题,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提出管理要求;对于无主企业遗留的伴生放射性固废污染和处置问题,在全面分析排查结果的基础上,协助地方政府制定污染治理计划,加快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时间进度
排查时间为2024年-2025年,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排查、问题整改、成果总结等阶段。

(一)前期准备(2024年5月)。

完成排查名单上报和排查工作方案编制。

(二)全面排查(2024年6月-2024年12月)。

启动现场排查。

(三)问题整改(2025年1月-2025年7月)。

完成辖区企业排查工作总结报告、问题整改情况及后续治理计划报告。

(四)成果总结(2025年8月)。

根据各地排查工作总结和问题整改情况。

六、组织分工
成立排查工作小组,负责方案所涉及放射性水平监测和质量控制工作;参与各排查对象伴生放射性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等情况现场调查;对排查对象自行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统筹开展阶段性工作报告编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开展整改计划编制等。

各地负责辖区内排查对象数据初步填报以及阶段性工作报告、整改计划和报告、排查工作总结编制;参与辖区内排查对象伴生放射性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等情况现场调查;配合开展样品采集等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统筹组织排查工作,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专业技术力量,认真配合开展现场排查工作,按月度报送工作进展,按时高质量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二)强化指导帮扶。

注重问题导向,助企纾困,主动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环境管理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主动帮扶企业落实整改,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针对性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解读,提升企业对放射性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影响的科学认知。

适时开展科普宣传,引导企业周边公众正确认识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活动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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