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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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公路运输、城市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对行车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组织行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五)协调解决行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二)落实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五)及时报告和处置行车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行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六)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行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行车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特定时段或特定事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随机抽查: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事故调查:对行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
(三)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