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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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及其变迁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 收益和偿还债务等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度颁布的《婚姻 法》以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均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纵观这些规定, 其变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从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到夫 妻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发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夫妻财产制经历了多次变革。早期,受到传统 观念的影响,夫妻财产主要由男方所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 高,夫妻财产制逐渐向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新婚姻法的出台,更是推动了这 一变化的实现。
三、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影 响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婚姻法强 调了夫妻财产的共有性。无论男方或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被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了财产纠纷。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 产制
(一)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中的重要财产制度之一,是指夫妻双方通过书 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 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明确的约定,并以之作为夫妻之间重要的民事法律行 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可以概括为三种形式: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相对较为具体。如该法第14条规 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该法还对个人特有财产作 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比1950年的规定更为具体。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更为具体详尽。如该法 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就应当分割的共有财产和可以分割的一方所有的财产 有争议不能协商处理或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这 一规定明确了分割的共有财产范围和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
其次,新婚姻法引入了约定财产制。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 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自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这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使得他们在财产分配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四、新婚姻法下夫妻财产制的未 来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婚姻法下的夫妻财产制也需要适应新的变化。未来, 夫妻财产制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弱者的权益,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保障无过错方的 利益。此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形式也将发生变化,例 如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的管理和分配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只承认法定财产制,即只承 认在法定条件下的共有制。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则允许法定财产制与约 定财产制的结合。也就是说,不仅承认在法定条件下的共有制(即法定财产制), 而且承认在约定的条件下可采取其他财产制度(即约定财产制)。这符合当今世 界民法发展的趋势和人们生活多样化的要求。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目录
01 一、夫妻财产制及其 变迁
02 参考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度颁布了《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又 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这些婚姻立法反映了中国不同历史阶段夫妻财产制 的特点和价值取向。本次演示旨在就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 的变迁作些许回顾,以期对未来的《婚姻家庭法》或《家庭法》的立法有所裨益。
(二)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夫妻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以及与其相应的福利待遇。生产、经营的 收益是夫妻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这些收入是夫妻共同所 有的,不因一方付出较多而另一方没有付出而归个人所有。
虽然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框架,但是缺乏具体的操 作性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应当增加有关约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例如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变更条件、生效条件等。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夫妻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范围、管理方式 等,以确保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坚持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同时,增加了约定 财产制的规定。
(二)从一般性规定到具体性规 定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内容。 如该法第14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 何分配得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具体情况判决。”显然, 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内容。
五、结论
总的来说,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创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 强调夫妻财产的共有性,引入约定财产制等方式,新婚姻法有效地保障了夫妻双 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面对未来新的挑战和需求, 夫妻财产制还需要继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我们必须继续 和研究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以确保我们的夫妻财产制能够始终满足社会的需求和 保护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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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法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法定财产制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法 定财产制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完善法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例如明确 规定哪些类型的财产可以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之内;明确规定一方个人所 有的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等。此外,还应当增加有关夫妻一 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归个人所有的规定等。
2、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 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潜在的价值和效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 产。
3、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被继承人或赠 与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或赠与给夫妻双方的财产。这些财产虽然不属于夫妻双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财富,但是经过法定程序或者约定的程序可以归属 于夫妻共同所有。
该法第22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依法继承了死者遗产的再婚一 方对其与前配偶所组成的家庭原有的家产也有权分割。”该法第23条规定:“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至子女独立生活止;即至子女十八周岁止……”这些规定 不仅具体详尽,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三)从单一的法定财产制到法 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上述几种 类型的财产之外的其他可以归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购买的家具、电器等物品。这些物品虽然不是夫妻双方直接创造的财富,但是是 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
三、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 财产制的对策
(一)增加有关约定财产制的具体 规定
四、结语
总之,《婚姻法》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而夫妻财产制则是其 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应当增加有关约定财产制的具 体规定、完善法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以及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等方面入 手,以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和谐发展。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中,夫妻财产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新婚姻法的设定无疑加 强了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范与监管。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创制以 及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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