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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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1 总则
1、1 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煤矿、消防救护、洗煤、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工程、化工(含煤化工)等生产从业人员或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的违规、违纪惩处。
1、3 职责
1、3、1 安监部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1、3、2 所属各单位
1、3、
2、1 负责组织本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处罚的实施。
1、3、
2、2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三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4 定义“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5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
1、5、1 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
1、5、2 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于A类的“三违”;
1、5、3 C类一般“三违”,即危害程度较轻的“三违”。
1、6 处罚
1、6、1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1分。
1、6、2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6、
2、1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
1、6、1条处罚;
1、6、
2、2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给予300-1000元处罚;
1、6、
2、3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
0、6分。
1、6、3 对C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6、3、1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
1、6、1条处罚;
1、6、3、2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处罚50~300元。
1、6、3、3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1分。
2 安全处罚程序
2、1 集团公司安监部为“三违”处罚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2、2 各单位“三违”处罚金列入安全专项基金。由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建立安全奖罚台账。
2、3 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列入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由安监部设专人建立“三违”处罚台帐,处罚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记账,做到专款专用。
2、4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2、5 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由检查人员直接开具处罚单并签字确认,“三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各一份,处罚结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集团人力资源部执行。(详见附件四)。
2、6 对外包工队伍(包括个人)处罚,安全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开据处罚单,交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处罚单(详见附件五)。
2、7 本制度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8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悖,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审查备案。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3、2 对违反不属于“三违”分类列表中的内容,按集团公司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3、3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4 相关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二
《劳动法》三
《建筑法》四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五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六《煤矿安全规程》5 相关附件附件一:A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二:B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三:C 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四:处罚单附件五:处罚单(施工单位)附件一: A类三违行为列表一矿井采煤1 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2 放明炮或糊炮的;3 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4 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5 综合机械化采煤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未断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6 启动采煤机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7 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8 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过采空区、过
地质构造带时,未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9 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1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的;11 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二
矿井掘进12 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13 井下放明炮、糊炮的;14 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15 放炮时未设置警戒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16 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17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18 擅自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19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用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
20 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的;21 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的;22 无爆破证爆破的。
23 掘进过程出现瓦斯、透水等灾害可疑现象不进行试探直接掘进的。
三
矿井机电运输24 在斜井(巷)中,蹬车、扒车、坐轨滑行、跳车及蹬、坐胶带机的;25 斜井(巷)提升,未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26 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未挂保险绳的。
27 检查、检修刮板机、胶带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闭锁的;28 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29
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30 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31 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32 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3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34 防爆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35 人为造成电气设备
失爆的。
四
矿井一通三防36 井下无措施,使用氧焊、电焊、气焊的;37 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
现场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38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39 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破坏通风设施的;40 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41 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作用的;42 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43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
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44 随意进入设栅栏、设警戒牌盲巷的;45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46 违章排放瓦斯的;47 故意破坏或损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的;48
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49 施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