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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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

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8.30

•【文号】国税发[2000]153号

•【施行日期】2000.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

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2000年8月30

日)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

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名单附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

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七、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名单

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友好宾馆(东城区交道口后圆恩寺7号);

2.北京三环专家公寓(海淀区复兴路甲15号);

3.北京鸿翔大厦(海淀区龙翔路15号);

4.北京邮电疗养院(海淀区挂甲屯5号);

5.北京广建宾馆(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

6.北京广电招待所(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2号);

7.北京西郊宾馆(海淀区王庄路18号);

8.北京山水宾馆(西城区皮库胡同45号);

9.真武饭店(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二条);

10.国管局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

11.北京华风宾馆(前门东大街5号);

12.国管局第二招待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13.中协宾馆(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

14.中科院外国专家住宅公寓(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甲1号);

15.国家行政学院总务部公寓(海淀区厂洼街11号);

16.北京城中园宾馆(西直门南小街甲188号);

17.国家工商局招待所(阜外展览路北露园3号楼);

18.华融大厦(海淀区阜成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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