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法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法律分析
摘要五粮液公司的虚假陈述案最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这个中国著名的白酒企业因为涉嫌未披露其重大的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的投资损失等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

本文通过对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分析,探讨五粮液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保护。

关键词五粮液虚假陈述证监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55-02
一、案例介绍
五粮液公司,这个因为其生产的白酒闻名世界的公司,最近却因为其存在的虚假陈述案闹得沸沸扬扬,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事件起源于2009年9月9日,在我国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五粮液突然发出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到了9月23日,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外界作了通报。

证监会指出五粮液涉嫌三方面违法违规: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二是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三是披
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

至此,五粮液虚假陈述的真相才逐渐露出水面。

①首先,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

根据调查,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委托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以“五粮春”系列白酒全国总经销商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

2007年5月31日,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由此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的损失。

此外,五粮液投资还于2000年12月21日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入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

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万元用于冲账。

其次,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

经查,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投资,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

2007年9月7日法院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了8294.59万元保证金尚未追回,但其在2006年、2007年报告以及2008年中期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再次,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

2007年度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72.5亿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亿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亿元,导致财报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以及时更正公告。

2009年12月23日向外界公布一份涉及8大方面的重大整改方案。

方案称,公司拟借证监会“立案调查”为契机,进行一次全面整改。

其内容包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切实解决关联交易、关于证券投资、增强公司独立性、规范信息披露、加强法制学习教育等八大方面。

②这一整改方案也被看作是五粮液对其违法行为的默认。

2009年12月28日,与五粮液案相关的亚洲证券庞铃(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总经理)合同诈骗案在成都宣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庞铃无罪,这也意味着五粮液方面“失陷”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将因此无法追回,其损失已成为定局。


五粮液案仍然在调查中,证监会目前还未对五粮液案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

关于该案的一些更加具体的细节还不是十分清楚,有待于证监会最后的调查结果。

二、法律分析
(一)虚假陈述的认定
五粮液的上述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体而言其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
1.不正当披露行为
五粮液公司在2000年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入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以及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1年以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亚洲证券以及成都证券所进行的8000万元证券投资,都属于《证券法》六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中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应该“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而五粮液公司并未及时地作相关的报告和披露,属于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行为。

2.重大遗漏行为
在2007年,亚洲证券被法院宣告破产,五粮液公司在亚洲证券的投资资金也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造成了近5500万元的损失,而在五粮液公司当年的季报、年报中,并未将这一损失予以反映,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④属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构成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行为。

再次,五粮液在中科证券投资期间,因中科证券破产,有8294.59万元破产债权尚未能收回,但其在2006年、2007年报告以及2008年中期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属于未如实披露。

3.虚假记载行为
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投资失败,为了隐瞒损失,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行为。

另外,五粮液在2007年年报中虚报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也属于虚假记载行为。

(二)投资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投资者因为五粮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交易中的损失,可以要求五粮液公司赔偿。

而事实上,投资者确实因为五粮液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损失惨重,在2009年9月9日,五粮液宣布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五粮液的股票遭遇了暴跌,在当日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

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投资者遭受了较大的差价损失。

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法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证明五粮液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指出,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若能证明其在从五粮液公司的虚假陈述日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期间内买入五粮液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五粮液的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其所受到的投资损失就与五粮液的虚假陈述存在着因果联系,也就可据此向五粮液公司索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