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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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地的规定。

⼀、农村村民实⾏⼀户⼀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个地⽅拥有⼀处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这⾥还需说明的是⼀处宅基地不等于⼀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们的⽣活习惯和⾃然环境差异很⼤,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积也相差较⼤,⽆法制定全国统⼀的标准。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作出了规定。各省、⾃治区、直辖市在修改⼟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会根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地区的⼟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由于⽬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村”。全国农村居民⼈均⽤地⾼达190多平⽅⽶,超过标准150平⽅⽶的27%。因此,今后农民建设住宅主要是利⽤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除实⾏迁村并点、⼟地整理和灾后重建外,原则上不得占⽤耕地建住宅。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农⽤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进⾏宅基地调剂,由其中⼀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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