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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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专项计
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4.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专项计量监督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的法制计量监管工作,确保医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市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1〕611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计量监督检查采用医疗机构自查、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检查与市质量技监局督查三结合的方式。
第一阶段(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医疗机构自查。
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可会同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含私人诊所)开展自查,督促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并如实填写和上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计量工作自查表》(附件1)。
第二阶段(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检查。
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要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计量监督检查。
检查应覆盖辖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应至少抽取30%进行检查。
检查可会同卫生主管部门一起进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用强检、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是否做到依法定期检定、校准;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市质量技监局督查。
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完成计量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抽查。
二、具体要求
检查中,对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是对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未定期校准)计量器具的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要结合检查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并对相关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上海市医疗机构检查汇总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4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计量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cn)。
附件: 1.《上海市医疗机构计量工作自查表》
2.《上海市医疗机构检查汇总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