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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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
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09
•【文号】汇综发[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
相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3]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配合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部分功能和数据接口进行了改造和调整,现将系统启用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包括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功能模块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收付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开展集中收付业务的跨国公司总部或主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集中收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时点和申报内容
试点企业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对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试点企业的实际对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二)对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要求
试点企业应按照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纸质申报。
试点企业应将实际收付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
其中轧差净额结算后收付款合计值为零时,试点企业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试点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
其他必填申报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三)对还原数据的申报要求
试点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其中轧差净额结算后收付款合计位为零时,试点企业应在其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通过为其办理实际收付业务的银行申报还原数据。
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试点企业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但银行应保留企业提供或填报有关凭证两年),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
申报号码由银行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
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对外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
境内银行应为试点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四)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支数据和还原数据的报送工作。
二、启用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功能模块
(一)从发文之日起,办理跨国公司总部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跨国公司总部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收支和还原数据。
(二)对于发文之日前已经发生的业务但尚未报送集中收付数据的银行,应于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收付发生时间补报实际收付和还原数据。
对已报送还原数据的银行,需补报实际收付数据,并对已报送的还原数据进行修改。
(三)各银行应合理设置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如按照试点要求增加实际收付对应的交易编码,并充分考虑机器时间差异、网络传输等因素,及时按要求报送实际和还原数据。
三、对于试点企业非集中收付数据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仍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