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徐州工程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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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徐工院行教 [2012]41 号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养教育,深入推进公共选修课课程建设,规范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多样性:学校鼓励各学院开设交叉学科的公共选修
课,尽可能扩大公共选修课的范围,覆盖各个学科领域,呈现多样性、广博性的
特点,能够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积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精神,努力增开艺术类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分类:我校的公共选修课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及其他五类。

第二章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要求
第四条开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
校鼓励各类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

第五条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前两年内必须开设一门公
共选修课。

第六条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阶段,预估下学期选课基本情况,制定各开课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开设门数、开课人数及授课对象。

各开课学院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从公共选修课课程库中遴选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设课程,并根据要求落实任课教师。

第七条各学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效果突出、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

任课教师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由学院审核。

教务处对各开课学院的开课计划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

第八条拟开新课教师须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资料,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每门公共选修课一般为30 学时,计 2 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

每学期的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般为第 2 周至 16 周每周三晚上和周日全天。

第三章公共选修课选课要求
第十条学生必须详细了解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开设
情况,应于第二至第七学期根据要求完成公共选修课的选修任务。

第十一条学生选修的各类选修课课程,不能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课
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否则不计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第十六周到第十八周,根据开课安排,在辅导员指导下参加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分为预选、正选、补退选三个阶段,学生应本着对自己
学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教务处有关选课规定及选课通知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教学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00 人,不少于 20 人,教务处可以根据预选结果调整课程的选课容量。

选课结束后,若课程选课人数未达到开课人数最低标准,教务处及时通知开课学院,并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四章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第十五条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应严格按照《徐州工程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的要求授课。

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停课,如
有特殊要求需向所在学院院长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者,一律按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课堂管理混乱、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教务处核实,取消其一学年的公共选修课开课资格。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旷课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或抽查点名三次无故缺席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也不计算其不及格课程门数和学分数,学生可在下学期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应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公共选修课最终学生名单,按照公共选修课开课安排的要求参加公共选修课的修读。

上课时认真听课,遵守课堂纪律,不得
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所用教材、讲义可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徐州工程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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