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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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本政办发〔2014〕6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要逐步
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
同时,要适时推动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目标任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效率。
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
要严格预算执行,未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
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市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28号)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二)严格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市直各部门、各采购单位应按月(季)及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将根据本政办发〔2007〕28号文件和《本溪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本财发〔2007〕87号)规定进行审批。
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的,不予受理政府采购事宜;对于未批先采行为,一律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超预算采购和变相提出要求指定品牌采购行为一律加以禁止。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制定非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四)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标准化建设。
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及评审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各个采购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最优。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市本级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
要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五、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合力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组织领导,严肃制度规定,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要强化预算和制度约束,依法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
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不断完善。
要依法查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
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