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离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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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离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离岗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教职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离岗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校领导、教师、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学校离岗管理包括产假、病假、事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学校离岗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离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教职工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歧视教职工。

第七条学校离岗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学校制定,并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宣传、培训。

第二章产假管理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怀孕的,享有产假。

产假包括孕前、产前、产后三个阶段。

第九条孕前保健阶段,教职工应当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应的保健措施,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产前阶段,教职工怀孕满7个月时,可开始休产假。

产前检查需要请假的,应当
提前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可休假。

第十一条产后阶段,教职工产假结束后,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安排休息和恢复,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产假期间,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产假而对教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十三条教职工产假期满后,须提前15天向学校提交产假结束请假申请,学校应当及时
处理并将其安排到工作岗位。

第三章病假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

第十五条病假时间为3天及以下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审批;病假时间超过3天的,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应当按时提供病假期间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报告,并按照医生的指导合理安排休息和恢复。

第十七条教职工病假期满后,须提前3天向学校提交病假结束请假申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其安排到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连续患病需要长期请假的,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医生的建议进行合理安排,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事假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因私事需要短期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事假申请。

第二十条事假请假期限为1天至3天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审批;请假期限超过3天的,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事假期间,应当按时提供请假事由和预计回校时间,并及时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事假期满后,须提前3天向学校提交事假结束请假申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其安排到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违规事假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违规事假造成的后果。

第五章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因探亲需要离开学校工作地点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探亲假申请。

第二十五条探亲假申请需说明探亲事由、时间和地点等相关情况,并应当经教职工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探亲假期限为7天至15天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审批;请假期限超过15天的,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七条探亲假期间,教职工应当按时和学校保持联系,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学校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因探亲假期结束未按时返回学校,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离岗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更不能从事与学校利益相冲突的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离岗期间,应当保持电话畅通,及时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离岗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离岗期间,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违反离岗管理制度,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违规请假或利用离岗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学校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学校离岗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所有教职工能够严格遵守,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更加顺畅、有序,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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