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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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平等”?
哲学 / 历史 / 政治
⽆思辨,⽆洞见
01
把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如能⼒、⾼矮、胖瘦、学识等等)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混为⼀谈是不应该的。
因为,这种所谓的“客观上的平等”根本不存在,围绕⼀个虚构的概念进⾏讨论毫⽆意义,是个伪命题。
⽽中国社会在公共话题的讨论中之所以会经常性的⾛⼊误区,很⼤程度上都是因为我们陷⼊了各种伪命题之中,⽆法⾃拔。
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容易导致平均主义。
如果我们为了达成⼀个平等的结果,采⽤不公平的⼿段,是⽆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从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
平均主义所反对的只是⾃⼰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已。
因此,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
即便起义成功了,所改变的也只是⾃⼰的⾝份地位――从不平等关系中的⼀极转变为另外⼀极,农民成了皇帝,但不平等关系依然如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的儒家其实是提倡这种等级状态的。
儒家不但不认为这种不平等状态是不合理的,相反,他们认为,社会承认上层⼈物在政治上、道德上的优势地位,道德精英领导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设定。
儒家的君⼦治国和柏拉图的“哲学王”思路,⾄少在政治学的精神意趣上达成了⼀致。
虽然,这种思路屡次被历史事实证明,其不过是乌托邦的理想。
02
在东西⽅的⽂化进程中,都有着诸多对“平等”进⾏系统性阐述的努⼒。
在佛家看来,众⽣平等,不论是王公贵族、皇亲国戚,还是平民百姓、愚和不孝,他们在佛⾯前是⼀样的,都能进⼊佛门,并在红尘之外享有绝对的平等。
⽽庄⼦“以不齐为齐”的思想中,同样阐发了“平等”的观念。
“以不齐为齐”,即任万物万事各得其所,存其不齐,承认并尊重每⼀个体⾃⾝具有的价值标准。
在佛教和⽼庄这⾥,我们可以隐约洞见,这种平等的观念并⾮是指称世俗上的平均主义,⽽是⼀种超脱于俗世之外的价值诉求。
⽽在西⽅⽂化中,基督教引⼊上帝这么⼀个超越于⼈类之上的参照物,使平等第⼀次具有了超验的意义。
在基督教的内在逻辑⾥,⼈的平等并⾮是建⽴在⼈的权柄上的,⽽是建⽴在神的权柄上的,每个⼈在上帝⾯前都是平等的。
尤其是宗教改⾰后的基督新教,彻底把⼈的世俗活动和⾯对上帝审判的起点抹平了,⽆论你的⼈⽣再成功,道德再⾼尚,当⾯对上帝最后审判时,你都和其他⼈在同⼀个起跑线上,毫⽆⼆致。
这种超越世俗、⽴⾜超验的平等概念,才是“⼈⼈平等”观念的真正地基。
⽽所谓“平等”理念,都是指“主观平等”,认为所有⼈在价值观的诉求上⼀律平等。
不管你的理想是荣华富贵还是平稳⼀⽣,是普通⼯⼈还是中国⾸富,你的⼈⽣价值都不会低⼈⼀等,这才是平等之真正含义。
03
由此可见,所谓“平等”,本初的意义就和真实的世界关系不⼤,强调的是⼈在精神层⾯和价值诉求上的绝对平等。
⾸先,真实的世界没有“客观平等”这回事。
全世界都找不出完全相同的两个⼈,拥有完全相同的外貌和财富,结果平等完全是荒唐⽆聊的伪概念;
其次,真实的世界也没有⼈能做到“机会平等”。
因为⼈的理性有限,没有任何⼀个⼈或组织敢保证他给别⼈的机会或社会给予他的机会绝对平等。
⽆论是基督教上帝⾯前⼈⼈平等的阐述,佛学上众⽣平等的阐述,还是⽼庄哲学“以不齐为齐”的阐述,所表达的平等都是价值诉求意义上的平等。
那么,既然“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都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标,我们去追求“⼈⼈平等”的意义何在呢?
这⾥⾯的逻辑在于,如果我们认为⼀个⼈的世俗成功并不能让他在精神层⾯⾼⼈⼀等,那么当权者利⽤⼿中权⼒来以权谋私的风险就会⼩很多,⽽弱势群体和低收⼊者也不会因为⾃⼰的贫困和不成功在争取⾃⾝应有权益时,底⽓不⾜。
也就是说,我们在制度层⾯设⽴“⼈⼈平等”的原则,并不是要达成完美的结果,给予当权者更多的权⼒来保证公平,⽽是为了设⽴⼀个⼤家都认可的刚性的游戏规则,来防⽌出现价值观紊乱、社会失序的风险。
⽐如,即使我们在⼗字路⼝设⽴了红绿灯,也依然会有⼈闯红灯,⽆法杜绝闯红灯的现象是不是就说明我们设⽴红绿灯的原则是⽆效的呢?显然并⾮如此,红绿灯的设置是解决城市交通秩序⾮常有效的原则。
我们设⽴红绿灯的⽬的不在于完全杜绝闯红灯现象,⽽是⼤家必须默认⼀个公认的、公平的社会原则,以此来保证正常的交通秩序,并解决可能产⽣的冲突和纠纷,做到有法可依。
04
可惜的是,基督教的平等最后能落实在法权上,⽽佛家和道家超然于世的态度却没有帮助中国社会树⽴这种基本的价值体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化核⼼其实是儒家,儒家是⼊世的、实⽤性的理论体系,对于应然的、超验的原则是⼀贯排斥为“幼稚和不切实际的”。
因为中国⼈⾻⼦⾥是认同,⼈与⼈是不平等的。
所以才会有君⼦⼩⼈说,才会有“刑不上⼤夫”。
这种来⾃价值诉求上的、源头上的不平等,导致儒家社会对于不平等状态是坦然接受的,这种接受的直接结果是游戏规则的紊乱和价值观的紊乱,当⼀个群体没有⼀个基本的公共原则,那么社会的失序就是⼤概率事件。
很多⼈会认为,那些看起来不切实际的社会原则和政治原则是⽆⽤的,平等、⾃由、民主这些概念都不过是空洞的忽悠,但有⼀个例外,他们却多半不会认为⽆⽤,那就是法律。
当他们的权益被侵害时,他们还是有可能会寻求法庭这么⼀个地⽅,可以⽤平等的原则来维护权益,⽽不会因为⾃⼰不是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放弃依靠这种“幼稚和不切实际的平等原
则”来争取⾃⼰应得的权益。
对于这些⼈来说,能够理解法律原则的实⽤性,却很难理解平等原则的实⽤性,我只能说,他们抽象思维的能⼒还⽐较⽋缺。
(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