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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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前中国关于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研究有所欠缺,因此,作者试图重构关于法律与科技的法理学问题和相关讨论。文章提出,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若作为法理学问题,应当对其中的根本性问题做出哲学思考。文章分别考察了科学和技术对法律制度、原则的各种构成性影响。至于法律对科技的影响,文章认为就总体而言与法律在规制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上的影响没有根本区别,因此难以独立构成一个法理学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关规制科技发展、推广的法律也日益增多。198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教科书第一次将“法律与科学技术”纳入法理学的视野,这表明我国法理学研究者视野的扩大和对当代中国现实的关切。此后,在诸多法理学教材中,“法律与科技”问题一直是法理学构成部分。与此同时,有关科技的法律也已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如果认真考察我国目前对于法律与科技这一问题的法理学讨论,我们会发现这种讨论还很不深入〖注:例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学》教科书有关章节的论述结构大致如下:首先讨论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包括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随后讨论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包括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规制、组织管理等;最后谈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与科技
的一般发展。〗
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与法律和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的关系,尽管在一些细节或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结构大同小异,其结构体系显然受到公式化的辩证法的影响。这并不是说这种结构体系以及文字叙述或表述有什么错误;坦率地说,这并不是本文的关切所在,本文所关切的是,这种结构和表述是否具有法理学所要求的那种独特的理论性,是否对我们的智识有所挑战,是否促使我们对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有一种更为一般然而又更为深刻的理解。我觉得在这一点上,现有的法
理学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在我看来,尽管将法律与科技问题引入法理学视野是一个重大发
展,但是从一开始,这种引入就或多或少地忽视了法理学的一个根本特点,即法理学是讨论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的学科。从社会政治和人文环境看,这种忽视在当时的形势下几乎是必然的,甚至是必需的,因为作为《法学基础理论》--而不是《法理学》--的一个章节,对这一问题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从纯理论的角度予以讨论。此外,科技法在当时还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分支发展起来,因此,法律与科技的讨论确实可以甚至应当涵盖得更为宽阔一些。而就这一问题本身而言,法律与科技也的确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讨论。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具体的科技领域(主要是技术领域)势必产生一系列对该领域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则,而科技发展也势必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诸多具体的影响。人们很容易从这种进路来考察科技与法律的关系,而唯物辩证法的一般理论也为这种考察进路提供了一个基本模式。
但是,随着中国法学的发展,对科技与法律的问题做这种法理学分析就显现出某些不足。首先是科技法已经作为一个法学研究分支逐渐形成,先前有关科技与法律的法理学讨论已经颇为恰当地成为有关科技法教科书的导论部分。作为法理学讨论的法律与科技问题因此必需在学科的变迁中重新界定自身,必需重新界定法律与科技中的法理学问题。其次,先前关于法律与科技的法理学讨论往往借助于一种公式化的结构:XX的发展对法律有影响或需求,而法律又对XX有规制或调整作用。这种结构公式很容易组织一篇文字,但是往往会使我们忘记考察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本身的特殊性。事实上,社会生活的任何一方面的发展都可能产生对法律的需求,并进而对立法和司法产生某种影响。例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法,甚至旅游中出现“三陪”现象也需要法律规制,但是,我们不可能因此在法理学教科书中增加“旅游与法律”或“三陪与法律”的章节。当然,人们会反驳说,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当代社会中无法同科学相比。我完全同意。科技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的确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科技重要并不因此就使得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法理学的问题。改革开放是当今的国策,要坚持一百年不动摇,其重要性无可质疑,但是它并不自然而然地成为(至少至今尚未成为)一个法理学(而不是法学)问题。因此,如果要将法律与科技真正作为一个法理学问题来讨论,我们必须重新界定我们的视野,学术研究也必须有所分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便将法律与科技中那些真正具有法理学意义的维度提出来,并且系统地予以理论性的论述。只有这样,“法律与科技”才可能作为法理学的问题而不是作为一般的法律或法学问题
得到深入讨论。
提出批评往往比较容易,真正具有建设性然而又比较困难的是要提出一种可能的替代。本文试图做出这种努力。本文将作为法理学的法律与科技问题的讨论限定在总体的科学技术对于作为总体的法律制度的影响。这里关键词是总体。强调总体,就是着重在一般层面讨论科技对作为制度的法律的影响,而不是讨论法律规制领域的扩大或某一项规制科学的法律。当然,文章将涉及一些个案,但是这些个案仅仅是为了说明科技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其关注点仍然是理论的主线,而不是具体
的实践。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须对科学技术作出界定。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历史上两者曾长期分离。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闲的贵族哲学家〖注:参看《大英百科全书》“技术观”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3页。〗;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而技术是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现代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这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注:关于科学技术的界定如同关于法律的界定一样,是个“你不问,我还明白,你一问,我反倒糊涂”的难题,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结果。参看宋健主编《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外国学者的一些有影响的讨论,可参看Thomas Kuhn,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2nded.,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0;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编》,纪树立编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
论它们对法律的影响。
本文将不讨论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理由是至少到目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