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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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2〕118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原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9〕233号)和《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黔安监管危化字〔2007〕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联系人:张霄联系电话:0851-)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 2 -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黔安监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54号)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联系。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9•【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陆旭,************<带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8月19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施行以来,经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是,各地区在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划分不清和安全许可条件把握不准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一)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黔安办〔2015〕39号 -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黔安办〔2015〕39号 -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盯死看牢攻坚战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盯死看牢攻坚战督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陆健(市工信委副主任)邓发权(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罗斌(市安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李觅(市安监局煤监处处长)刘林兵(市工信委煤炭处副处长)杨尔奎(市安监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对全市煤矿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80%。

各产煤区(市、县)要成立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专项检查。

二、督查检查重点内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切实抓好第四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175号)、- 1 -《贵州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5〕9号)、《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五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5〕7号)和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方案的落实以及第四季度期间煤矿复产(工)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防灭火、顶板管理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各产煤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启动,精心安排,周密组织有关部门、煤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组,认真开展好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 市专项检查组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检查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实施暗查暗访,深入井下,严禁图形式、走过场;各专项检查组对煤矿进行检查时,应邀请煤矿包保责任人一同进行检查,检查时要查阅驻矿安监员的工作手册,检查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发布)

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黔安监管一〔2015〕3号【适用区域】贵州省【发布时间】2015-09-23【生效时间】2015-09-23【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贵州省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黔安监管一〔2015〕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管理、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6月3日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重要指示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全面排查评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构建形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坚持问题短板导向,专项整治突出问题,实施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强化重点风险管控,根治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内涵和关系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分析总结事故规律,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的内在联系,深刻认识事故是由隐患发展积累导致的,隐患的根源在于风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演变成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_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_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中元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wbr>版)而2002版名录主要是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和17 小项(其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详见表2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2〕118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原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9〕233号)和《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黔安监管危化字〔2007〕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联系人:张霄联系电话:0851-*******)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黔府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全监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健全完善打非工作机制。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尽其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认真落实《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50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 分类标准的复函
51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6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事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52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 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42
安监总明电〔20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43
安监总管三〔2015〕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44
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
3
安监总厅科技〔2015〕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技 术服务“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
4
安监总煤调〔2015〕16号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
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
5
安监总煤调〔2015〕6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2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 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
13
厅函〔2015〕1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督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B.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必要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C.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责任D.工伤职工拒绝治疗,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 D2、甲总承包单位与乙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该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

关于该专业工程质量责任的说法,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是()。

A.乙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B.甲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C.甲和乙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甲对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答案】 C3、(2017年真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下列关于道路通行说法,正确是()。

A.机动车在道路左侧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右侧通行B.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左侧通行C.机动车在道路两侧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中间通行D.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4、大型群众性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人以上的活动。

A.1000B.2000C.500D.1万【答案】 A5、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之内。

A.30B.35C.40D.45【答案】 D6、余某于2016 年4 月在甲市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次年9 月,余某来到乙市打工,工作期间余某有违章作业,但未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余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4.2 组织保障....................................................................................... 9 4.3 资源保障..................................................................................... 11 4.4 信息收集..................................................................................... 13 5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15 5.1.总则..............................................................................................15 5.2.策划与准备................................................................................. 15 5.3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 17 5.4 风险评估..................................................................................... 22 5.5.风险管控..................................................................................... 26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2 6.1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32 6.2 事故隐患分类原则..................................................................... 33 6.3 事故隐患分类............................................................................. 33 6.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34 6.5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41 7 非煤矿山企业双控平台................................................................. 51 8 变更管理......................................................................................... 52 9 检查与考核..................................................................................... 52 10 改进提升....................................................................................... 53 10.1 及时纠正偏差........................................................................... 54 10.2 动态评估风险........................................................................... 54 11 其它要求........................................................................................ 54 11.1 总则............................................................................................ 54 11.2 文件管理................................................................................... 54 11.3 记录管理................................................................................... 55 12 附表................................................................................................56 13 附录................................................................................................56

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

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构建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前期处置三道事故防范屏障,治理突出问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社会共治等技术、工程、管理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到2017年底,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安全技术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完善的安全准入体系,根治一批重大隐患,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低的企业,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1.落实建设项目及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

企业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及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及时消除工程设计缺陷和不足,鼓励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在设立阶段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反应风险评估;试验性项目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涉及环保治理的工程项目需经原设计单位工艺变更确认,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符合相应的安全设计规范。

2.落实在役装置风险防控及隐患治理。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的风险和隐患分级标准,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保护层分析(LOPA)及其他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辨识方法,全面辨识在役装置的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清单,绘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与责任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建立自查、自改、自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项目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1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厂区范围外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为加强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实现对烟花爆竹产品流向流量的监控,我省烟花爆竹实行省外定点供货和专用封签、防伪标签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贵州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志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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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
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黔安监管三[2015]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管三〔2015〕1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请各地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和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将《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思路:全面宣贯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总局即将修订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工作部署,以持续保持全省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目标;以油气化管道隐患整治、危化品本质安全
专项行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为重点,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法,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着力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治本攻坚上下功夫,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继续深入开展油气化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夯实管道安全管理基础。

(一)督促、指导油气化管道企业深入实施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重点对规划选址、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管线质量及完好状况、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行政许可、日常维护运行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督促管道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管道安全管理档案。

(二)按照我省和各地油气化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牵头做好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总局即将发布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竣工验收导则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严格油气化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严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准入关。

三、积极推进危化品领域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认真做好危化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收官工作,督促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年内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

因停产未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必须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或设计单位作出符合性说明,方能恢复生产。

继续推进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的诊断和改造工作。

(二)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按期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要通过聘请专家或政府购买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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